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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新征程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2010-09-25 08:57:54 浏览次数:1644

    回顾过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迅速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在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起诉制度和审判制度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展望未来,必须端正刑事诉讼目的、弘扬程序法治理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以及接轨国际司法准则,惟有此方能使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接续繁荣。

  端正刑事诉讼目的,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刑事诉讼法治的有效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构建都依赖于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完整理解和准确设定。改革开放之前,受阶级斗争观念的直接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奉行的是一切为了并服从于惩罚犯罪的一元刑事诉讼目的观。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公民权利意识的萌发促使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对这种片面的诉讼目的观进行反思,并逐渐在所形成的各种二元甚至多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中确立起“人权保障”的诉讼观念。今后需要进一步端正刑事诉讼目的,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加强对人权尤其是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确保国家公权力的规范行使、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增加诉讼的透明度,以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民主,更加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

  弘扬程序法治理念,完善程序制裁措施。程序法在现代法治国家无可争议地具有重要地位。程序正义与法治理念紧密结合,相得益彰,最终形成程序法治理念。弘扬程序法治理念,是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指导方针,其要求刑事诉讼的参与各方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程序至上的意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关于程序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体现程序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阻却片面追求实体、无视程序的违法行为,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制和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必须在未来法律的修改中明确程序违法的后果,规定程序性制裁的措施,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丰富程序性制裁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现实国情,能够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轻重有别、手段多样的程序性制裁体系。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无罪推定原则符合自然法则的基本要求,是人类在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追求个人自由、捍卫人格尊严之间做出的价值选择。在今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必须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同时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更好地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使诉讼更具公平性、抗争性,进而保证程序正当、实现司法正义。

  此外,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探索新型诉讼程序,并积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与国际司法准则实现接轨。

  (卞建林:《改革开放30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之回顾与展望》,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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