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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9-11-06 19:33:33 浏览次数:1854

    中国法院网消息: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对俗称的“花钱买刑”做出规范。张军虽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但认为“罪犯积极赔偿获轻判”能够体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如今,这一状况有望改观。据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
    “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最高法院副院长谈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依然存在,习惯性的“从严从重从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导致刑事司法人员在面对宽缓要求时无所适从,对应当从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倾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5年来,实施效果如何?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法院作出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据了解,这将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首份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作出的官方报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述最早是2004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向全国政法机关明确提出的政治要求;两年后的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军强调,宽严相济不仅仅是刑事司法政策,而是一个基本的刑事政策:立法、司法、法律和刑罚的执行均要遵循这一政策。
    “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
    最近的一起案例发生在河南郑州。近日,郑州市中院对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河南省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在当地引起争议。
    今年23岁的中牟县人孟某,2008年7月到郑州打工,结识了同乡18岁女孩兰某,两人开始来往。因女方家人极力阻止,引发孟某不满。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骗兰某喝下安眠药,次日凌晨1时许,趁兰某熟睡之机,孟某持刀将兰某杀死。
    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多倾向于不低于民事案件赔偿标准的做法,以有利于保护被害人。2003年通过、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是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有的罪犯就是因为贫穷才去抢劫,结果造成被害人伤亡,怎么让他赔?”张军指出,最高法院主张实事求是,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多少钱,“要拿就医、救治、丧葬的发票来计算。”
    “宽以济严、严以济宽”成关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务中引发的社会评价,总体认为对一些个案的改判随意性比较大。”对此张军并没有回避。
    据他介绍,去年10月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刑事审判一般问题的专题报告;有人大常委提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
    张军指出,司法权威不高时,即使是依法、正确、公正的裁判也会被怀疑,广大群众也不信任;同时有的法院确实有个别案件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不够公正以及个别法官徇私枉法。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较容易做到,根据犯罪对象和犯罪分子情况也能做到累犯从重、未成年人偶然性犯罪尽量从轻;”张军介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最关键、最有力度、一旦实施真正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瓦解分化犯罪、争取社会更多积极因素转化消极因素的,是‘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张军强调:“这个‘互济’需要下功夫解决。现实中重罪有从轻情形的能够轻判,轻罪有从重情形的就应该重判,这样的问题解决得不好。”
    首份官方报告揭观念性问题
    近日,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法院作出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这将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首份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作出的官方报告。
    据张军介绍,该报告显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凸显7方面的问题,其中观念性问题较为突出:刑事司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依然存在,习惯性的“从严从重从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导致刑事司法人员在面对宽缓要求时无所适从,对应当从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倾向。
    报告显示,刑事司法机关的评价机制也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据张军介绍,具体操作中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视为错案,并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人定罪、免刑,或者上级法院改判轻刑甚至缓刑,都可以;但宣告无罪就意味着我们起诉错了,检察官就会有麻烦,甚至遭到错案追究。”北京市检察系统的一位检察官介绍。  
    此外,公检法机关在分工协作方面存在不协调的状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一般倾向于向法院提供有罪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不提供,检察机关的抗诉,倾向于抗轻不抗重”。
    据张军介绍,最高法院依法改判的不该判死刑的案件中,因检察机关抗诉而改判的案例较为少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据张军介绍,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重视这些反映,并要有措施加以改进”;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也作了重要批示,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贯彻落实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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