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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5-25 15:51:24 浏览次数:1363

浙江省检察学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为加强检察工作改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法律共同体,推进法治建设,现就建立我省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1、检察官与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互相尊重,加强沟通,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2、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业务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等互动沟通机制。省检察院研究室、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双方沟通交流的日常联系部门。

二、建立业务交流机制

3、不定期举办全省性的控辩对抗赛,双方轮流主办,另一方协办。

4、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

5、双方互聘讲师,通过授课、培训、座谈会等方式,促进双方业务工作交流和业务知识结构的互补。

6、省检察院在指定执法指导性意见或者省律师协会在指定相关执业规则或业务指导规范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日常联系部门互相征求意见。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7、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除依法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必交流外,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交换、共享。省检察院的《浙江检察》等刊物资料及省律师协会的《浙江律师》等刊物资料,实行互相赠阅。

8、浙江检察网与神州律师网、浙江刑辩网互相链接,以便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

四、建立工作会商机制

9、工作会商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一方遇专项问题,需要与对方会商的,可以提出动议,双方举行会商。工作会商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双方办案的参照依据。

五、建立配合监督机制

10、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权利。

11、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不影响正常的办案程序、不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在提请批准逮捕前保障律师一次以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阅卷的充分性,并为律师阅卷及复制案卷提供便利条件。

12、检察官应当及时告知律师侦查终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阶段性工作的状态,以便律师及时参与诉讼。

13、律师应当充分尊重检察官的执法工作,严格依法执业。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地向检察机关提供,不搞证据突袭。对检察机关主持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律师应当积极配合。

14、律师对检察官是否严格执法,检察官对律师是否依法执业,均可以进行监督。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适当方式向对方提出。一方组织收到纠正违法意见后,应及时依照规定处理,处理情况相互函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六、附则

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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