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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如程:《论法的精神》学习体会

发布时间:2011-05-26 13:49:45 浏览次数:2330

一、作者孟德斯鸠及著作的基本情况

(一)孟德思鸠生平及《论法的精神》简介

孟德斯鸠于1689年即300多年前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他19岁时就获得法学士学位,然后从事律师职业。26岁时结婚,夫人嫁资丰富;27岁时继承了波尔多议长职务。孟德思鸠37岁时将此议长职务出卖,获得巨额财富。其夫人丰富的嫁资、出卖议长职务所获为其以后长途学术旅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孟德斯鸠的知识面很广,在其一生的研究中,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均有涉及。《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引起广泛关注并受到教会的猛烈攻击。1755年,孟德斯鸠在旅途中患病,逝世于巴黎,终年66岁。

名著《论法的精神》于1748出版,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政治学著作,是当时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其内容丰富,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政治自由与分权学说、地理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还论及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以及罗马与法国法律的变革、封建法律的学说等。此书出版后即引起轰动,不到2年,该书印行了22版,又有多种外文译本。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攻击的是当时腐烂透顶的封建主义和狂暴的君主专制政体。其思想有进步意义,但也存在思想局限性。贵族出身的孟德斯鸠,其主张实质上是在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之间进行权力划分的君主立宪方案。与之有一定可比性的是平民出身的卢梭主张彻底的革命,卢梭学说最终被法国大革命采用。

(二)若干感想

了解孟德思鸠的生平及著作基本情况后,就财富对学术研究活动有重要影响我有一些感想。一个人要产出能影响世界的作品,除了要有基本的智力体力、持续的兴趣、时代的宽容等条件外,一定的物质支持是不可缺少的。不可否认,孟氏之所以能创作出《论法的精神》等著作,与其有丰富的阅历、见识广有密切的关系,而其阅历与见识又与其学术旅行有直接的关联。如果他没有足够的财富,学术旅行与调查研究只能是美好的无法实现的愿望而已,根本谈不上大作问世。我拜读一些博士论文基础上整理出版的著作以及其他著作,不时会看到在“后记”中陈述其间创作的艰辛。此类艰辛除了感慨人生光阴的宝贵、有限外,常常还有“与家人共挤不足几平方之陋室、无钱出版”等痛楚。由于金钱、健康、研究兴趣、研究能力等并不总是能够集于一人之身,因此,有物质条件又有研究创作的兴趣和能力的人们,确实是很幸运的。而对于有能力有兴趣的贫穷的研究者,如果其从事的研究对国家的发展确有帮助的,国家或其他富裕者的赞助应该成为一种高尚的自发的习惯。

 

二、孟德斯鸠的理性论——“法的精神”

(一)“法的精神”

孟德思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运用;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目录部分的P9、上册P364)

主要相关内容是:

1、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有它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在这里,孟氏以“有人说”即教会的神学观为靶子进行了批判,他论述道,“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竞能主生的‘智能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上册P1)

2、自然法。孟德思鸠提出,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所接受的规律,叫自然法。(上册P5)自然法包括:(1)和平。孟氏认为,自从建立了社会,人类才有互相攻打和自卫的理由;在此,孟氏对霍布斯所主张的互相征服是人类最初的愿望这一观点进行了批驳。(2)寻找食物。(3)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4)希望过社会生活。

3、人为法。孟德思鸠认为,人为法指国际法(不同的人民之间的法律)、政治法(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关系)和民法即一切公民之间关系上的法律。(上册P7)在论述人为法时,孟德思鸠提出:(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2)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与原则有关系;(3)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与气候、宗教等均有关系。

4、不同规则的力量来源。孟德思鸠认为,“宗教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信仰;人为法的力量来自于人们对它的畏惧。”(下册P192)

5、对于民法的目的,孟氏认为,“宗教的法律富于崇高性,国家的法律富于普遍性。”“由宗教产生出来的至善境域的法律,主要是以遵守这些法律的个人,而不是以社会为完善的目的的。民法即人为法正相反,它的目的主要是一般人道德的完善,而不是某些个人的道德的完善。因此,由宗教产生出来的思想,不论怎样值得尊敬,并不总是可以用人作民法的原则的,民法即人为法有另一个原则就是:社会一般的利益。”(下册P202)

(二)学习“法的精神”上述内容的体会

1、在这里可以看到,在孟德思鸠所提出的法的精神中,其国家和法律的理论基本上是建立在人类自然知识基础之上的,并没有给上帝及神学留下一块空间,他把科学与神学分开了,把上帝与人划分开,认为上帝有上帝的法律,人有人的法律。由于拥有强大势力的教会是主张神学统制一切的,因此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提出后,就立刻遭到教会的激烈反对。

2、对于自然法的论述,笔者从达尔文进化论出发,认为在远古时代即人类的最初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存条件恶劣,其面临的最大任务就是生存。当时的人类与大自然进行的斗争(表现为狩猎、种植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斗争都是为了生存,为求生存的弱肉强食斗争、杀害以及为了本体生存维护的一时的和平,都服从于求生存这一法则。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说在人类当时有自然法,那就应该是生存法则。

3、对孟德思鸠提出的“宗教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信仰、人为法的力量来自于人们对它的畏惧”,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结合到目前的法治实践,笔者认为,这一主张所反映的仍只是人类社会已经走过和正在经历的情形。今天的我们应该看到,尽管人类社会仍有许多邪恶,不得不依赖人们对法的畏惧维持相对的秩序,但从发展的眼光和努力的方向看来,将法律观念推行至人的心灵,使法律的力量来源于人们对之的信仰,这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这种境界应该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

4、按现代的理解,宗教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是要求普遍民众服从的一般规则,至善之道德则是鼓励但不可能强求人人都必须做到的少数人境界。因此,应该说孟氏“宗教的法律富于崇高性,国家的法律富于普遍性”的观点正是对这一原理的准确概括。

 

三、 “地理说”(自然决定论)

(一)“地理说”基本内容

孟德思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种因素。”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他充分发挥其见识广博的优势,列举了世界各地的情况,作了详尽的阐述:

1、“东方人器官纤弱,产生精神上懒惰;因这懒惰所以不愿改变——所以东方各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和1000年前相同。”(上册P274)

2、“亚洲气候热,所以沉思多,行动少,懒惰的僧侣数目说越多。”(上册P277)

3、“亚细亚没有温带,紧接寒冷的就是炎热,造成强国弱国面对面,勇敢与胆怯相伴随,一个民族征服另一民族;欧洲温带很广,造成强国面对强国,大都有民族都变得强大;整体上,造成了欧洲有自由,亚洲受奴役的情况。”(上册P328---329)

4、“烈酒会凝结血球,纬度高的地方天气冷,出汗少,水分不易丢失,所以法律许可喝烈酒;天气热的地方则不行,应该用法律禁止喝烈酒。”(上册P279)

5、“由于气候不同,造成日本人性格残酷,印度人则温和、软弱有怜悯心。因此,日本立法者不相信国民,制定的是比较残酷的法律;印度则有较柔和的法律体系。”(上册P285—P286)

6、“气候炎热的地方,女子八、九岁就可以结婚,到了二十岁就已经老了。容貌和理性不能同时拥有。容貌老去,男子便另觅新欢;如果宗教不加限制,多妻制就自然出现了。气候温和的地方,法律上规定的自然就是一夫一妻制。”(上册P309—310)

(二)对“地理说”的一些认识

笔者认为,孟氏的“地理说”虽不尽科学,但仍有可取之处。

其不足之处可以概括为二点:一是部分观点的相关依据并不见得能经得住推敲。例如,按当今的科学常识,目前的女性生长发育情况应该与三百年前相差不大,因此孟氏“气候炎热的地方,女子八、九岁就可以结婚,到了二十岁就已经老了”之提法值得怀疑。二是依据虽然是客观的,但由于其只用了部分依据等原因,造成其部分依据与相应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未科学建立。如“亚洲气候热,所以沉思多,行动少,懒惰的僧侣数目说越多”观点即有此不足。天气热是否一定导致深思多行动少呢?其间的论证有待充实。如据我所知,中国的南方广东省天气相对于中国北方要更加炎热一些,但并没有依据表明广州市、深圳市及香港地区的人们比北方的哈尔滨等城市人们“深思多行动少”,而从城市活力、经济增长、创新发展等情况来看,似乎还应得出相反的结论。

“地理说”的可取之处也可归纳为二点:一是一些观点有其理由,提出这些观点令人耳目一新。二是更为重要的是,孟德斯鸠是在考察了法律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质量、居民的性格、风俗、习惯、宗教等关系基础上进行主题研究的,视野十分开阔。其用普遍联系的眼光,从社会情况、地理环境等入手研究法律,确实值得称道,并且这种研究方法与纯理论的设想、推论风格迥异,应该说是一种法社会学的实证方法,值得肯定。

 

四、“立法者的精神”

(一)有关内容

孟德思鸠认为:

1、立法者的精神:“适中宽缓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下册P326)

2、比较不同的法律:“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下册P324)“如法国对伪证罪判处死刑,英国则不是这样。法国的被告不得提出证人,只有公诉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被告人的命运决定于这一证人,理性要求恐吓证人。因此,对伪证者处死刑。英国则不是这样,双方均可提出证人,且诉讼仿佛是双方之间进行的讨论那样,因此伪证就不会那么危险。对伪证也就不必判死刑。”

3、法律移植:“当一个人要把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搬到另一个国家的时候,就要首先检查两个国家的法治和政治法是否相同。”(下册P337)

4、制定法律应当注意的事情:“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体裁要质朴平易;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概念;法律要有所规定时,应当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不应再回头用含糊笼统的语言;法律不要精微玄奥;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时,就尽量不要放这些东西;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立法的理由应当和这项法律的尊严配得上;要特别注意法律应如何构想,以免法律和事物的性质相悖;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坦率性;“敕答”是一种恶劣的立法方法;立法的整齐划一应具体区分实际情况;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下册P339—346)

5、法律推理:“应当从真实到真实,而不是从真实到象征或从象征到真实。”(P340)“法律的推定要比人的推定好得多。(下册P342)

(二)若干认识

以上只是孟氏“立法者的精神”论述中比较吸引我的一部份内容。在此,我感受到了孟氏精辟的论述。如我们知道,治乱世用重典并不是社会常态下的立法者精神,他提出“适中宽缓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确有其科学道理,可以适用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大部分时期。又如关于制定法律,他提出“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体裁要质朴平易;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概念;……不应再回头用含糊笼统的语言;法律不要精微玄奥;……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立法的理由应当和这项法律的尊严配得上;要特别注意法律应如何构想,以免法律和事物的性质相悖;立法的整齐划一应具体区分实际情况……”,都是从保证立法质量的高度,对立法者提出的合理的要求。例如,结合幅员辽阔的我国情况,重视孟氏提出的“立法的整齐划一应具体区分实际情况”观点是十分有益的。又如其提出的法律推理原则,也可为避免司法错案作参考。

 

五、权力制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与自由

(一)主要内容

对于权力制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与自由等问题,孟德思鸠作了深刻的论述,甚至提出了一些脍灸人口的名言:

1、权力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上册P184)

2、三权划分:“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者裁决私人讼争。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上册P185)

3、司法独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上册P185—186)

4、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上册P183)

(二)学习体会

可以说,对权力制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与自由的论述,是孟氏著作《论法的精神》的一大闪光点。他对人性的洞察非常准确、深刻,“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这一论述十分发人深省。对如何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他所作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论述可以说非常精彩,不仅观点鲜明、语言简洁,而且气势磅礴,不容质疑。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由上可见,他对司法独立的认识,对自由的把握,可以说是一针见血、入木三分!

 

《论法的精神》内容丰富,除了以上简要介绍之外,还有很多值得深入学习研究之处,如孟德思鸠对法律与风俗、首都选址、法律与谋生方式、神的审判与人的审判的论述等等。以上内容也只是本人对此著作中比较感兴趣的部分所作的介绍与学习之后的粗浅体会。

从整部著作来看,《论法的精神》中心内容明确,研究视野开阔,研究核心是“根本的理性”,即“根本理性”或“法的精神”;“如果本书获得一些成功的话,主要归功于主题的庄严性”(上册P31)。尽管其论证有时过于武断,如自然决定论等,仍未达完美的境界,但其用普遍联系的眼光,从社会情况、地理环境等入手研究法律,以及提出不少今天仍然可以适用的正确论断,更是值得我们学习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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