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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建军:上海医生不作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11-08-30 16:12:49 浏览次数:2125

 

    据新民网2011年8月25日报道:8月24日晚10时许,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3楼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由于手术室所在位置系外科病房大楼裙房,大量住院病人纷纷撤离,期间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从各大媒体的报道看,当时医务人员在紧急时刻留下正处于全麻状态中的病人自行离开,导致病人最终窒息死亡,如果上述事实属实的话,则上述医务人员涉嫌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典型的犯罪,都是行为人积极实施了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作为;但我国刑法对某些不作为也认定为是犯罪。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来概括,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我国刑法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具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二是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就本案而言,医护人员先行将病人全身麻醉后,此时医护人员负有保证病人安全的义务;当手术室发生火灾时,病人已经完全无法自救,此时医护人员当然有义务将他带离火场,这是医护人员的职业行为所要求的义务。据医院称:当时手术床很重,无法推动;而且病人全身插满了管子,如果拔出管子会导致病人吸入性窒息或出血加重。意思是运走是死,放着也是死,还不如放着。但这种理由,刑法是不会认可的,不能成为免责抗辩。如果在正常转移病人过程中,病人发生了死亡,医护人员系履行职务职责,不负刑事责任。那要追究火灾的起因,对相关引起事故的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有罪过的,追究刑事责任。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无论是医护人员的先行行为还是职业行为,都要求立即将病人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医护人员显然已经预见到,此时放弃病人逃离会导致病人的死亡,但是他们最终为了自己保命要紧,放弃病人逃离,放任病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最终也发生了病人窒息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医护人员的不作为与病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他们有义务救而不救,就是“不作为”,我国刑法将之推定为:放任别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由于当时医护人员有六名,是否个个承担刑责,那也不尽然。由于是不作为的犯罪,必须结合现场医护人员的职责大小,当时是谁指挥决策医护人员撤离,谁负责,谁决策,谁指挥,那就追究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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