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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瑞江:赌球者是在用“自由”下注

发布时间:2009-11-25 17:36:42 浏览次数:2573

    一、事件回放

    2009年的这次足坛抓赌以雷霆之势震撼全国。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这一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直接部署和指挥的行动,酝酿了近10年的时间!

早期比较“猖狂”的案例是1999年甲A联赛最后一轮的“渝沈之战”,在这场比赛中,至少有6支俱乐部被证明打假球,另外一个案例就是2001年的“甲B五鼠案”,该案可谓是中国足坛假球的巅峰,被确认在同一轮联合打假球的球队就达到5支!

那时,调查假球的主角依然是“婆婆”中国足协,而“挨板子”的“媳妇”还是俱乐部、球队、教练和球员。处理手段也很单一:只是业内处罚,并未祭出法律制裁“利器”,更未触及到在中间牵线、操纵比赛而获得巨大利润的局外人,即赌球的庄家。

    据博彩专家研究,去年我国非法赌资可能高达1万亿元左右,其中赌球金额“十分吓人”、“不敢想象”。

  近日,在公安部的部署和直接指挥下,全国范围内的打击赌球、假球的行动逐步升级,从沈阳波及到四川、陕西、厦门、武汉、青岛、广州和深圳等全国数个省、市,刑事拘留和协助调查的人员已超过百人……

一场国内史无前例的打击赌球、假球的“雷霆行动”迅猛刮起。

伴随着大批在2005年-2006年间参与赌球的人士被警方调查,王珀、王鑫、刘宏伟等相关人士被警方控制,集中在中国次级联赛的第一波风暴正在达到它的峰值,沈阳、武汉、青岛、广州、大连、厦门等地,大批球员协助警方调查,证据链也在不断完善,进一步的行动似乎已经在酝酿之中。

二、赌球者刑法上的归宿

此次的扫“赌球”行动,由公安部直接负责并成立了由12个部委副部长级领导组成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剑指操纵“赌球”的幕后黑手,祭出“刑法”大旗,务必从根本上去除我国足坛上的歪风邪气。

从媒体报道的内容看,“赌球”的涉案人员或者单位涉及幕后庄家,俱乐部经理、副经理,教练,门将,后卫,前锋和俱乐部,几乎包含足球比赛的各个参与者,可见“赌球”已经侵入足球产业的各个环节。

简言之,所谓“赌球”就是庄家就某场比赛设盘,吸纳赌金,以胜负或者比分来评判输赢,赌民猜中结果以赔率向庄家收款,猜错自然赌资归庄家。

在“赌球”中,庄家为了获利会花重金买通球赛的一方或者双方,被买通者会通过自己的关系收买球队的关键人物,一般来讲无非是门将、后卫、前锋。当然,“做球”的方式多样,不一而足。如果是俱乐部来操作,想要赢球就用“重赏”策略,想要输球就采用下作的招数,比如给教练施压,收买球员等等。

既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那么这次的“扫赌”风暴的也是要以司法审判来终结。

我们就来看一下参与“赌球”者可能触犯的七宗罪

一宗罪:赌博罪

我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那些以“赌球”为业者或者聚众参与竞猜比赛输赢或者比分抽头营利的均可以此罪定罪处罚。

二宗罪:开设赌场罪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些操纵比赛,吸纳赌民赌金的“庄家”均可以此罪追求其刑责。

三宗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与“赌球”的球队工作人员有些是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些是民营企业出资设立的,不论性质如何,俱乐部管理层成员在管理、经营球队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可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责。球员收钱踢假球,妨害俱乐部经营活动,扰乱足球市场经济秩序的,也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责。

四宗罪: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些庄家为了在“赌球”中获利,必然要“做”比赛,想方设法让球队踢假球,而在众多方法中,“收买”无疑是效果最好的,要“收买”的对象就是那些俱乐部管理者、教练或者关键球员,“收买”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行贿罪或者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求其刑责应当也是不存在障碍的。

五宗罪:单位受贿罪

正如前文中提到,有些俱乐部是纯国有性质,这些俱乐部收受其他人员好处,踢假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俱乐部的行为就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此罪追求其刑责。

六宗罪:对单位行贿罪

与第五宗罪对应,如果行为人为了在“赌球”中获利,对国有足球俱乐部行贿,要求俱乐部“放水”从而获得了非法利益,则可构成此罪。

七宗罪: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吸纳赌民赌资的“庄家”明知比赛已经被操控,胜负已分,比分已定,向赌民隐瞒真相,故意向赌民“下套”,在此情况下,对这些操盘的“庄家”和负责收取赌资的人员皆可以诈骗罪追求其刑责。

扫赌风暴已席卷全国并现向纵深发展之象,从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次的反赌球行动绝不会浅尝辄止、虎头蛇尾、不了了之,赌球者必将接受司法审判并被追究刑责,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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