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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暴力事件之十四宗罪

发布时间:2009-10-28 19:20:23 浏览次数:2736

    据中新社报导,受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为首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的煽动,2009年7月5日晚8时起至次日中午,一些不法分子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解放路、大巴扎、新华南路、外环路等多处猖狂地打砸抢烧。据最新统计,事件造成140人死亡,约828人受伤;被损毁各类车辆约260余辆,其中公交车约190余辆、出租车约10余辆、其他社会车辆50余辆;事件中被打、砸、抢、烧店铺、门面约203间、受损面积合计约6300平方米,被损毁民房约14间、受损面积合计约1200平方米;暴徒施暴焚烧各类建筑过火面积约56850平方米。目前,乌鲁木齐警方已经抓获了数百名参与者,其中包括10多名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另外经警方查证,直接参加打砸抢烧的部分骨干分子正在全力搜捕中。

    根据我国刑法,这些暴徒可能涉及犯罪有:

    一、组织策划武装暴乱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犯此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放火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故意杀人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处死刑。在有从轻情节的情况之下,才能从轻或减轻。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还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五、故意伤害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六、煽动民族仇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抢劫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抢劫金额巨大、多次抢劫、持枪抢劫等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抢夺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处罚。

   九、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损失2000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三、聚众破坏交通秩序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四、寻衅滋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认为,无论暴徒基于什么原因闹事,都不应该以无辜民众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无论在古今中西,剥夺无辜民众生命健康的人都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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