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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信息化侦查尤需注重人权保障

发布时间:2015-06-22 02:14:59 浏览次数:1818
    《假冒伪劣犯罪侦查总论——中国假冒伪劣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践》(马海舰著)即将付梓,先睹为快后,颇有感想。 
    马海舰被戏称为“编外学者”,盖因他长期在外企从事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安保工作,是一位名声显赫的“打假专家”,本职工作并非学术,但他多年来醉心学术、笔耕不辍,已陆续在《法学》《诉讼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并独著或主编了《刑事侦查措施》《中国侦查主体制度》《秘密侦查的理论与实践》等,著述颇丰。 
    该书中,海舰用了近50万字的篇幅,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精细描绘了“假冒伪劣”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手法,并从理论上概括、总结、提炼出了“假冒伪劣”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和侦查原则,其中一些提法是有创新性的,并具有学术上的启发意义。例如,在侦查结构论的指导下,引入了“控方双轨侦查”理念,主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调查机构协助公安机关维权打假。这一所谓“控方双轨侦查”理念,不同于我们通常译介的英美法系对抗制侦查模式下控、辩双方基于各自不同立场而展开对抗式调查这一意义上的“双轨制侦查”,而是指在“大控方”的立场下,国家侦查机关和被害单位(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调查机构)协力合作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这个意义上,与其称其为“控方双轨侦查”,毋宁称之为“并轨制侦查”,意即“大控方”即国家侦查机关和被害单位协力合作展开调查)。这一概念的提出,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不失为破解当前此类犯罪侦查实务困境的有效对策之一。我始终坚持认为,学术研究的基本使命和目的是创新,每一篇论文、每一部著作,都应当力争提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新概念或新命题,或者对一个问题作出全新的阐释,或者就一个问题的解决提出全新的对策方案,无论如何,创新都是前提。从这个角度讲,海舰的新书,书如其人,虽然从书名到内容,都用语朴实、文风简洁,但却能于无声处听清音,开卷有益、有所创新、给人启迪。 
    当然,笔者认为,侦查学学科本身在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式上的局限性,限制了该书在内容上的进一步展开和拓展。长期以来,我国的侦查学学科一直存在着定位问题。传统的侦查学学科,内部一直存在着“技术”(鉴定)与“策略”两个分支。所谓“技术”,偏重于技术性鉴定,现在一般将其归为“法庭科学”的范畴;而所谓“策略”,则主要研究各类犯罪的侦查方法即所谓“技战法”问题,地位比较尴尬,因为,所谓侦查,本系刑事诉讼的一道程序、一个环节,所谓“技战法”即侦查策略,其实就是各种侦查措施如何运用的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科和犯罪学学科本身也在进行相关研究,学科之间存在着交叉,侦查学研究的优势和特点并不明显。当然,法定侦查措施如何策略化地具体运用,本身可能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技术问题,因此,侦查学对侦查措施的研究,可能角度和方法有所不同,但问题在于,单纯地研究侦查“技战法”即法定侦查措施具体如何运用,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不无疑义。更重要的是,将法定侦查措施的具体运用问题单纯地视作一个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实务中可能造成侦查与诉讼脱节、侦查与法治脱轨的弊端。
    笔者因为长期研究侦查制度,并担任着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的理事,有机会经常参与侦查学界的学术会议。在这类会议中,我最常听到的一个观点就是:“侦查的目的在于破案抓人,一切侦查‘技战法’的运用,都应当服务于此。”这一观点反映到侦查学研究中,就是长期以来侦查学对侦查“技战法”的研究偏重于侦查的实效性,而对侦查的法治化问题及其成果转化(证据)问题关注不够。例如,在一次关于信息化侦查的研讨会上,笔者提出信息化侦查在实施中一方面应当注意对相关当事人个人信息自主权的保障,不能仅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考虑授权侦查机关无节制地全面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在运用信息化侦查手段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相关证据及时进行收集和固定。但部分侦查学界的学者不以为然,认为侦查学对信息化侦查的研究,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技战法”来研究的,即如何破案抓人。言下之意,信息化侦查中的人权保障及其衍生的证据问题,不在侦查学学科研究范围之内。然而,从逻辑上讲,侦查本身仅仅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侦查的目的是为后续的公诉和审判服务,因而侦查的任务包括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查获罪证,若侦查环节只考虑破案抓人,而不考虑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将使侦查与刑事诉讼完全脱节。更重要的是,将侦查措施的运用仅仅视作一个“技战法”问题来研究,实务中将会合乎逻辑地推论出“为打击犯罪,可以不择手段、不辨是非、不计成本”的观点,而这极易导致侦查脱离法治的轨道而自行其是,甚至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显然,这种脱离诉讼和法治轨道的侦查学,在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式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作为侦查学领域的一本新著,侦查学学科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在该书中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例如,该书在内容上对我国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的侦查理论和实践包括各种新型“技战法”如信息化侦查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研讨,然而却只字未提在这类罪案的侦查中尤其是在大量运用新型侦查手段的背景下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以及在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技战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而这些恰恰是该书作为一本侦查学力作应当涉猎并深入研讨的问题。当然,瑕不掩瑜,该书在侦查学理论上的探索与创新仍然是有目共睹的,值得一读。
     转引自检察日报(本文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为《假冒伪劣犯罪侦查总论——中国假冒伪劣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所作的序,刊发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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