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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09-10-28 19:47:32 浏览次数:2111

    法制网消息:2009年9月1日起,全国大部分地区将实施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经过长时间的论证与博弈,最终在职权配置上以审级调整而非机构重组的方式,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存废问题定分止争。
  逮捕是我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审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就需要慎之又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过去都是自行立案、自行侦查、自行逮捕、自行起诉,这种状况和我们侦、诉、审分离原则是相悖的。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样的状况一直给予批评,这次改革是中央政法机关回应批评而采取的有意义的举措。
   

    正义网9月5日消息:

    高检院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
  《检察日报》北京9月4日消息: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该文件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下文转载于人民网: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就《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答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4日,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其理由是什么?
  答: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问:《规定》要求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不是意味着下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不对该院报捕案件进行审查?
  答: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问:上下级检察院均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意见书进行审查,那么,办案时间是很紧迫的。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答:我们已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比如,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案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调配办案人员,充实侦查监督队伍;配置必要的办案车辆和高清晰度文件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等必备的办案装备等。
  问:《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时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侦查监督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保证逮捕质量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样,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能够达到讯问的目的,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不需要再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规定可以有效缩短办案时间。
  问:《规定》指出,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这条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防止错捕的最便捷途径,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问:按照《规定》,下级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同意,其必要性在于哪里?
  答: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和制约,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责任。
  问:如果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答:为保证下级检察院对不予逮捕决定有异议时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渠道,《规定》对下级检察院不服不予逮捕决定的,增设了报请重新审查程序。《规定》未使用“复议”一词,而是使用“报请重新审查”一词。
  问:各级检察机关执行《规定》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答: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实施后,上一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的,不再实行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省级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高检院备案审查。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以及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均适用本《规定》。
  问: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那人民监督员是否还需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
  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仍需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记者隋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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