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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世榜:《修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改得好不好?

发布时间:2015-09-06 12:08:07 浏览次数:1296
    刑法《修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触动了很多律师的心,社会各界人士对其展开了激烈的探讨,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是保障庭审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而有人认为,特别是一些死磕派律师认为,这是法治的退步。亦笔者有几个观点,亦想一吐为快。
    第一,法条更丰富,更明确,是法条本身的进步。
    此罪在修改前的条文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颇为简单,是冤枉不了好人,但关键的是,也惩治不了真正的坏人。更重要的是,打律师白打,不算扰乱法庭秩序,实让律师们在法官、检察官甚至法警面前矮了一大截。
    修改后条文丰富得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列了四种情况,犯罪行为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是法律的进步。   
    第二,对律师出庭行为给予了同等保障。
    以前只规定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要惩处,仅仅保护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不在保护范围之内,随时有可能遭受旁听人员的人身攻击或言语攻击,而在公诉人、法官在遭受旁听人员攻击的时候,往往可以顺利通过法官通道离开,而律师想通过却要征得法院的同意。但是现在不怕了,如果旁听人员敢殴打、侮辱、诽谤、威胁诉讼参与人亦会受到惩处,而且范围扩大了,以前只是规定“殴打”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连侮辱、诽谤、威胁都列入其中,大大保障了律师出庭的安全性,减少了旁听人员在庭审时使用拖鞋、水瓶、语言等对律师进行攻击的可能性。使得律师在开庭时能够更加放心地发表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公诉人对律师进行侮辱、诽谤、威胁,律师也照样可以向法庭提出意见,请求予以制止,否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也应当治罪。
    第三,、律师的入罪可能性加大
    从修改后的第三款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律师存在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也是要入罪的。曾记得一次开庭中,笔者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到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公诉人在答辩时却严厉斥责辩护人没有职业道德,随意侮辱公安机关。笔者不知道法院目前是如何把握该条文。但由此可见,“侮辱”、“诽谤”、“威胁”的程度有可能是非常低的。律师如果再强硬一点,进行反驳,那么是不是有可能要被入罪了呢?这也使许多“死磕派”律师心寒,认为这是针对他们的死磕行为专门设置的条款,限制了他们的权利,认为该条规定是法治退步的体现。
    总体来看,有利有弊,但笔者认为该条规定还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笔者认为有些律师的死磕行为无助于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其死磕行为完全是为了自己出名而死磕,打着促进法治进步的旗子,却做着使当事人利益受损的事情。
    其次,革命确实需要牺牲,但是也不能随意拿当事人的利益来牺牲,来促进法治的进步,来提升自己的声望。
    第三,本条款中规定,只有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才能入罪,也就是说还留有“死磕”的余地,并非一棍子打死。所以,在平和的法庭秩序下,照样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要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该行使的权利还是可以行使。同时,该条文规定的是在法庭上,那么在法庭之下,如果有关机关不保障律师权利,那么还是可以进行“死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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