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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汇:想象竞合犯类型化处断原则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17 15:04:53 浏览次数:1382

    【内容摘要】想象竞合犯,亦称为观念的竞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一般而言,它主要表现为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 目前,学界对想象竞合犯的类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稍作归纳,便可发现:以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罪过为标准将想象竞合犯分为复合罪过的想象竞合犯和单一罪过的想象竞合犯,已经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对于这两类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不论是学界还是司法界均采用了大一统的做法即不分门类的一律适用从一重罪处断规则。很显然,这种大而化之的粗糙做法无疑会引致不公正的裁决。因此,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力求一种相对公正的处断结果,我认为,应针对这两种想象竞合犯各自的特点,适用与之相一致的处断原则。为此,我拟将从想象竞合犯类型化之界定入手,在分析和探讨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的立法建议,寄望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  一罪  数罪  处断

     一、想象竞合犯类型之界定

     想象竞合犯的类型,即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想象竞合犯划分成不同外在表现形态。分析、划分想象竞合犯的类型,是想象竞合犯研究中的重要一环,对展示想象竞合犯的外延,确认识它的本质,以及明确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标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法学界关于想象竞合犯类型化研究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具体类型,学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学说:
    就第一种学说而言,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依据想象竞合犯客观上侵犯数个犯罪客体,主观上具有针对不同客体的数个罪过心理,可将想象竞合犯划分为故意型想象竞合犯、过失型想象竞合犯混合型想象竞合犯。
    从第二种学说来看,该学说认为,基于刑法分则条款对犯罪完成形态所要求的客观方面要件的不同,想象竞合犯可以分为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三种。
    第三种学说则根据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罪名的犯罪完成形态的不同,将想象竞合犯详细分为六种:
    1. 结果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危害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为结果犯的情形,表现为一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而触犯数罪名。
    2. 结果犯与危险犯的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既有结果犯又有危险犯。这种情形多表现为实施一个结果犯的过程中,又导致某种可罚的危险状态出现。
    3. 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想象竞合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实际中多表现为在实施某种行为犯的过程中,又造成另外一种实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实施某种结果犯的行为方式本身又触犯其他的罪名。
    4. 危险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危险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对数种不同客体造成危险,触犯数个危险犯的罪名。
    5.危险犯与行为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危险犯与行为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既有危险犯又有行为犯。  
    6.行为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行为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行为犯的罪名的情形。
    对于采用第四种学说的学者而言,鉴于想象竞合犯结构层次即一行为所触犯罪名个数的不同的考量,他们认为想象竞合犯主要包涵双重想象竞合犯和多重现象竞合犯两种。具体而言,就双重想象竞合犯而言,它实质是指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形。以此类推,多重想象竞合犯实质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此外,持有第五种学说学者则认为,想象竞合犯中的形式数罪之间共用一个危害行为。根据形式数罪中的“危害行为”相互重合的多少,可以把想象竞合犯分成行为重合型和行为包容型两种。
    1.行为重合型想象竞合犯,是指想象竞合犯形式数罪之中的数个形式的危害行为,在事实上完全一致,相互重合,行为人所实施的单一危害行为的所有构成要素均被数个罪名重复评价。
    2.行为包容型想象竞合犯,是指在形式上,一罪的“危害行为”只是另一罪“危害行为”的部分内容,在事实上后罪的危害行为包容前罪的危害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单一危害行为只有部分要素被重复评价。
    (二)司法界对想象竞合犯类型化的认识
     一般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偏向于实证分析,少有关于想象竞合犯之抽象理论研究,只是近几年,随着犯罪手段的日益高端化和复杂化,我国现行刑法对罪名的规定就显得有些滞后。这势必会导致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更好的发挥我国刑法维护社会治安的制度功能,在不悖离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司法界根据犯罪行为人侵害的法益和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对想象竞合犯作出了如下两种分类:一类是根据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法益间的关系,他们将想象竞合犯划分为同种的数罪名想象竞合犯 和异种的数罪名形象竞合犯。同种的数罪名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异种数罪名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另一类是根据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他们将想象竞合犯区分为实行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实和非实行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所谓实行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均为其实行犯形态的情形。而非实行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则是指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都是犯罪的非实行形态。通常,这种想象竞合犯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一个预备行为,为实行数个不同的犯罪做准备。
    2.一个教唆行为教唆他人实施数种不同的犯罪。
    3.一个帮助行为帮助他人实施数种不同的犯罪。
    4.结构层次与想象竞合犯的类型。
    由上可知,针对想象竞合犯的类型,尽管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划分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涵。然而,从根本意义讲,上述分类并没有明确的表明想象竞合犯的真正本质所在。毫无疑问,这不仅无助于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有关规定,而且从功利主义来讲,笼统抽象的分类更进一步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几乎难以实现公正司法。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采用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产生的主观罪过数量的衡量标准,将想象竞合犯分为单一罪过想象竞合犯和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 所谓单一罪过想象竞合犯,即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过失的想象竞合犯。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即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数个罪过的想象竞合犯。相较于上述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想象竞合犯的分类而言,笔者认为,这种分类不仅反映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罪过及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而且这种分类更明确地揭示了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这极大便利了我国司法人员的规范执法,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想象竞合犯类型化的处断原则及其国外相关立法例与镜鉴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一问题却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热议。目前,就法官应适用何种罚则对想象竞合犯予以刑罚制裁,刑法学界产生分歧,刑法学者们各持己见,但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学说:
    1.一罪处断,从一重说。该学说认为,想象竞合犯虽然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以只能按照一罪处理。这种制裁想象竞合犯的罚则得到了德国、 日本、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的积极响应。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查阅他们的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便能得到确信。例如,1807年《德国刑法典》第52条就明确规定:“ 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只判处一个刑罚。1908年《日本刑法典》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的罪名,或者作为犯罪的手段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 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均未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界,多数学者和教材在论及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时,均认为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施数罪并罚 ,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这种意见在我国刑法理论也是通说。
    2.从一重重处断 。针对一罪处断原则存在的不足,该学说指出,应从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数个犯罪选择最重罪名来定罪量刑, 而其余的轻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由此便诞生了“从一重重处断说”。目前,遵循该原则处制裁想象竞合犯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朝鲜和意大利。例如,《瑞士刑法典》第68条规定:“因一行为或数行为可能被科处数个自由刑的,法官可就其最严重行为科处自由刑,并适当提高该自由刑的期限,但所提高之刑期不得长于应科处自由刑最高限之一半。判断时法官应受刑种最高限的约束。” 在我国,最早提出采用该处断原则处罚想象竞合犯的是吴振兴教授 。他认为,从一重重处断不仅较之从一重处断更为适宜, 而且在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后,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肯定和追随。
    3.数罪并罚说。该学说主张,由于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基于公正原则的考虑,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这一处断原则同样也为许多国家刑法典所采纳。就英美法系国家而言,他们大多数对按数罪处罚原则来处断一行为触犯数罪的犯罪。美国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与德国立法态度明显不同的是,美国刑法强调如果同一行为构成两个以上罪的, 各罪均应被追诉。其实,法国司法界在处断此类犯罪上也倾向这一做法即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的意见, 如果单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互斥而不可协调, 那么,单一行为可以实现两个犯罪。在此情形下,所谓想象的数罪将被作为实际的数罪处理。前苏联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想象竞合犯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但在该国的刑法学者看来,想象的数罪应当处以并罚。例如,前苏联学者马尔柯夫主张,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危害社会的一个行为会引起两个以上违法的、受刑罚处罚的结果,并有意识地利用它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犯罪后果时, 就完全有理由认为对犯罪人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基于这种刑罚理论的影响,1996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17条第1 款规定,在犯数罪时,犯罪仍应依照本法典相应条款的规定对实施的每一犯罪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一个行为 (不作为) 含有本法典两条或更多条规定的犯罪要件的,亦视为数罪。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了俄罗斯对想象竞合犯适用的是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就有此类规定。按照《澳门刑法典》的规定,一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罪状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我国境内,尽管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但在分则中,有几个涉及想象竞合犯的条文就明显体现出数罪并罚的处断理念。
    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已在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适用一罪处断原则。尽管如此,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不便于实际操作,更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究其原因,主要为:在单一罪过情况下,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只有一个罪过,无论其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其人身危险性较复合罪过较轻,处刑时可以以从一重罪处断。而在复合罪过情况下,对行为人基于其数个主观罪过实施的侵害数个法益的行为,构成实质数罪。数罪之间不能相互吸收。此时再从一重就显得不公。若对符合罪过只能从一重罪处理,对同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其他轻罪的客体以及行为人犯轻罪的罪过都既往不咎了,使得想象竞合犯的处罚结果与单纯犯一重罪的刑事后果一样。从实质意义讲,这种做法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破坏了法的公平性。例如在下列案例中,行为人甲与乙有仇,想炸了乙家的房子泄愤,便带了个炸弹潜伏在乙家边上,待乙全家离去后准备行动,看见丙正想来拜访乙,忽然想起丙多年钱对他当众侮辱,内心悲愤,心生一计,趁丙走到乙家门口敲门时,点燃炸药,结果将丙炸死,还炸毁了乙的房子。(排除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依我国刑法规定,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生命权和财产权,因此,该犯罪行为不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又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之犯罪构成。如果按照从一重处断说予以处断, 对行为人只能宣告一罪即故意杀人罪,并只依该罪之法定刑宣告一个执行刑,即在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中选择一种刑罚并确定一个刑期。此种处理方式,实际上与行为人单单炸死一个人的处理并无区别。行为人的行为对财产权的侵犯在此一评价过程中没有被体现。这样一来不能完全弥补当事人的损害,更无法实现刑罚的价值。为何一个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数个法益侵害之结果,在对行为人的评价过程中却只能按照对一个法益的侵害而被定为一罪处以一刑?对于法官来说,审理案件的工作不仅仅是需判处一个罪名,宣告一个刑法,而要指出行为人的错误,并使其改正,下次不敢再犯。而如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的错误在于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可罚性的前提,因此对行为人的犯罪宣告,应该将其所触犯了几个罪名一一予以罗列。应当宣告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即告知人们杀人是不为法律所容忍的,毁坏财物也是违法的。财物的毁坏并不会被杀人行为吸收或者因杀人行为的并存而合法化。否则就无异于默认行为人对财产权的侵害是正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种情形下,一罪定罪处断的观点严重违反了充分评价的原则。
    对此,针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学说导致的刑罚不公的缺陷,有学者提出了在从重罪的基础上再从重的观点。因为在该学者看来,“从一重处断”仅考虑到择一罪处刑无法实现罪刑相当。为了实现公正,保证罪罚相当,因而应适用“再从重处罚”原则。从某种意义讲,再从重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罪处断原则的不足,同时兼顾了对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处刑的公正性。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再从重处罚”优于“从一重处断”。
    尽管如此,“再从重处罚”说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所遭遇的关于在处理类型不一的想象竞合犯时如何保障公平的困境。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下发生的想象竞合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最重的刑罚,那么“从重处罚”原则便无用武之地了。例如,在上文所提到的案例,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当然地适用最高刑罚即死刑,“从重”处断原则在此情形下自然便变得毫无意义。
    更何况,在单一罪过想象竞合犯中,从一重再从重,就会导致刑罚的不公,违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复合型想象竞合犯中“从一重重处断”说同时还继承了“从一重处断”说的许多弊端。如不能反映行为的全部性质,处刑上的抉择困境等问题。第三种观点数罪并罚原则,此原则适用于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看,区分罪数的标准主要是犯罪构成说,但同时也采用了主观罪过说,法益(结果)说 ,在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的处罚上采用数罪并罚能更好的保护被侵害的法益,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主要理由如下:
    1.只有以数罪处断,才能反映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想象竞合犯包含了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一行为竞合了不同犯罪,仅以一罪处断不足以全面反映行为之多重性,如果只选择其中一罪来进行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因此不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2.只有以数罪处断才能体现刑罚的有罪必罚和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 。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侵害数个法益, 因而对其触犯之数罪均应处以刑罚。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上均不逊于分别以数行为实施相应的数罪 ,因此对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当然应数罪并罚。刑法分则不能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行为全都罗列下来。否则,在刑法适用上就没有诸如竞合犯或者罪数论的问题。相反,在没有一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可以准确完整的评价一个行为时,则依两个构成要件评价该行为,不仅可能,而且正当。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便是如此。如犯罪人李某系一私营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负责人王某发生矛盾,欲实施报复,既想伤害王某本人,又想将王某新近购置的一台价值昂贵的电脑监控设备炸毁,李某也是粗通法律,他知道若分两次行动,分别伤害王某和炸毁电脑监控设备,则可能导致数罪并罚,于是李某抱着一箭双雕、一石两鸟的心态,有意选择王某在其办公室操纵电脑监控设备的时机,一次性投放炸药将王某炸伤,同时将价值昂贵的电脑监控设备炸毁,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犯罪人的行为虽然只有一个,但却都构成数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都抱着一箭双雕一石两鸟,一举两得的心态,企图通过一个行为达到多个目的,事实上也的确都造成了多个危害结果,如果对行为人仅认定为一罪,笔者认为有轻纵犯罪之嫌此时对犯罪人的所谓一个行为,笔者认为应当进行分解,对该案例犯罪人的行为,不妨分解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造成了数个法益侵害。若仅依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并不能做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充分评价。但刑法却并没有规定一个这样的行为类型, 即没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与行为人的行为情形完全对应。因此,需要数个刑法规范来对之进行评价方能做到评价充分。这时, 对一行为数个犯罪宣告非但可能,而且必须。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数个构成要件,具备诸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然而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前提。如不具备数个构成要件, 则自无想象竞合犯可言。事实上,行为数与犯罪数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并非一行为就只能成立一个犯罪, 数行为就一定有数个犯罪。犯罪是经过立法者价值判断后的行为类型。有的犯罪类型并非只有一个行为, 如结合犯就是由数个单独犯罪行为结合而成。在量刑意义上,既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那么相应的数个构成要件类型的法定刑规定共同参与对行为人刑罚的确定, 理属当然之事。这里并不存在量刑意义上的重复评价问题。
    3.以数罪处断有利于摆脱一罪处断说在操作上的困境。 “从一重处断”说对重如何选择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难题。学界虽然提出“先定后比法”与“先比后定法” 等解决办法,但当数罪的法定刑与处断刑均相同时,上述办法均显得捉襟见肘。如行为人参加一个既有恐怖性质又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一行为触犯了参加恐怖组 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罪,而两罪的法定刑完全一样,若二者的处断刑也一样,那么如何择一重罪处断就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罪名众多,且各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难以明显区分时,如何准确量刑维护正义,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的难题。
    4.关于想象竞合犯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其实早有相关规定例如根据《刑法》第204条 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其中骗取所缴的税款依偷税罪处理,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所以在想象竞合犯中使用数罪并罚早有法律基础。这是刑法中关于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的特例,之所以要规定这个特例就是因为对偷税与骗取出口退税具有两个故意,如果从一重罪处断则不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5.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的数罪并罚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是指禁止法官对法定的已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在量刑时再度作为酌定裁量的依据而加重或减轻刑罚。 重复评价禁止原则所禁止的应是对事实背后的犯罪内涵的重复评价 ,而不是对作为表面评价要素的行为的重复使用。在衡量是否存在重复评价时,应该将行为和其所反映的犯罪内涵状况进行关联思考。例如 ,在杀人抢劫案件中 ,之所以在认定抢劫罪的同时不能再另行认定故意杀人罪 ,就是因为杀人这一行为背后所侵犯的生命权利在抢劫罪的犯罪内涵中已经包含,认定为抢劫罪既已对该犯罪内涵进行了充足的评价 ,如果再单独定罪就属于重复评价。再如抢夺财物中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 ,尽管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抢夺的行为 ,但该行为既侵害了人身权利 ,又侵害了财产权利 ,且抢夺罪的犯罪内涵中无法容纳人身权利的内容,所以在评价上必须评价为两罪 ,否则就是评价不足。在这里对同一个“夺取”行为的两次使用不属于重复评价。在想象竞合犯的场合 ,既然行为人有侵害数个法益的主观意图和数个法益侵害已然形成 ,在深层上既已具备数罪的实质内容,进行数罪评价并不违背重复评价禁止原则 ,实现数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并不具有根本的决定作用。大陆法系刑法几乎都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在判决主文中作数罪宣告,且在轻罪法定刑下限高于重罪法定刑下限时,所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法定刑下限 ,这种做法实际上即体现了对数个犯罪内涵的同时考量。对想象竞合犯以实质数罪论,是根据行为的多重属性进行的多度角的全面评价,而非重复评价。通说的谬误,正是将“全面评价”等同于“重复评价”,因而误解了这一原则。

    三、关于我国刑法应确立与想象竞合犯类型相一致的处断原则的建议
    如前所述,想象竞合犯实施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在单一罪过中,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能够达到惩罚犯罪,有力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在复合罪过的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基于数罪过而实施一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这是数罪并罚的基础。对于有数个罪过,侵害了数个法益的行为人,理应根据其触犯的罪名来并处。为了统一并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准则,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避免各类处断原则相互矛盾,妥善解决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根据想象竞合犯不同类型的犯罪特点确立与之相一致的处断原则,从而实现刑罚的惩凶制恶,保障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应尽力做好下列两项工作:
    (1)由于我国刑法对想象竞合犯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才会出现难以适用的情况。所以在刑法中将想象竞合犯依据其主观罪过将想象竞合犯区分为单一罪过想象竞合犯和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以区别处断。
   (2)针对单一罪过想象竞合犯,采用通说标准,从一重罪处断。而对复合罪过的想象竞合犯,应当采用数罪并罚。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一罪过和复合罪过的认定
    前文已经提到,单一罪过想象竞合犯,即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过失的想象竞合犯。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即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数个罪过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在其主观上有一箭双(多)雕的心态。在实践中,主观的心理活动,除了被告人本人供认外,还可运用相关的在案证据来证明。若无法用供述和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还可运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如在放置了诸多文物的故宫博物馆投掷手雷谋杀博物馆警卫的,除了可以认定故意杀人之外,还可推定行为人起码是放任了文物毁坏的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和毁坏文物罪并罚。

    五、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类型的想象竞合犯,我们应选择与之相匹配的处断原则来定罪量刑。刑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考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即人身危险性,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主义法所承载的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历史使命。针对受复合罪过支配的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基于公正的考虑,刑罚在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应力求避免发生诸如评价不足的情况。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提倡数罪并罚是为了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以惩罚,使其不敢再犯,由此实现刑罚的警戒和威慑的目的。从形式上来讲,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定罪名。但是实质上来讲,对行为人被害人的法益的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意图,这是故意型犯罪的源头。总之,在故意型犯罪中,没有侵害法益的意图,就没有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 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不论是从客观或是主观的角度,为了保护法益,理应对复合罪过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行并罚。
    确立类型化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不仅符合刑法的罪罚相适应原则,同时还为执法人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司法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增强了人们对法的敬仰。

   

参考书目(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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