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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汇:控辩赛裁判准则初探

发布时间:2016-01-11 15:25:17 浏览次数:3756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庭论辩技巧的培养越来越受检察系统与律师队伍的重视。控辩赛(亦称刑事案例辩论赛)脱胎于法庭辩论,借鉴华语辩论的比赛形式,以刑事案例为论题,控辩双方围绕定性争议阐法释理、唇枪舌剑,真可谓寓教于乐、生动活泼,是公认的有利于培养法庭论辩技巧的活动。

    控辩赛并不要求法庭论辩那般严肃,但也是用于岗位练兵的重要竞赛。和刑事审判一样,需要有严格、完整、科学的裁判规则。目前虽然也有通用的裁判规则和评分项目,但评委之间普遍缺乏裁判共识,缺乏对控辩赛的认识,甚至对控辩赛有不少误解,因此评委“心目中”的规则和理念往往和“纸面规则”大相径庭。有些评委偏重选手形象,有些评委偏好选手表现,有些评委重视团体印象,还有些评委在意法理说服。部分评委观念固执,打分“任性”,裁判结果往往出人意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青年检察官、青年律师们的参赛积极性。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控辩赛作为法律人之间的业务竞技游戏,如果要有长足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来参与,要成为和足球赛、篮球赛一样的专业竞技,必须要有统一的裁判准则。

    笔者认为,控辩赛胜负裁判的最大准则为两个字:说服。即一方观点经过交锋后能否最终成立,成立后能否说服评委。除此之外,选手的团体配合、场上表现、仪容仪表都是次要的参考准则,服从于说服准则。

    之所以要确立“说服”为最大准则,原因有二。

    一、法庭论辩最终着落点在于说服,控辩赛是用于培养法庭辩论能力的竞技游戏,因此在裁判目的上,二者应相通

    法庭论辩的最终目的在于说服审判人员,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主要是从法理、证据、事实、判例、情理等五个方面来组织论证体系,最终起到说服的效果。

    在无罪、轻罪辩护中,如果辩护人能运用论证体系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疑罪,就起到了辩护效果,公诉人如果无法进行有力的论证和驳斥,那么在常态意义下,辩护人及被告人将胜诉。在控辩赛中,辩方同样能运用法理、判例及既定事实进行“辩护”,如控方对辩方的合理怀疑无法作出说明解释,甚至无法完成有罪论证,那将面临输掉比赛的风险。

     案例:杨波为东风小区三楼住户,一日凌晨两点窃贼李平高空攀爬入室行窃。李平在行窃过程中被杨波发现,李平遂逃窜。在楼道里杨波跟李平厮打。厮打声引来小区保安赵军,在杨、李厮打过程中将楼道的花盆碰倒,该花盆恰好砸到赵军。经鉴定,赵军被砸成重伤,但无法辨明是杨波、李平中的谁碰到了该花盆。
    控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负责
    辩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

    本案例中所有事实均已查明,唯一无法查明的是谁碰倒了花盆,也正是本案的争议之源。

    辩方在比赛中提出的核心逻辑是,碰倒花盆并非高概率事件,小偷李平在扭打中无法预见。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无法查明碰倒花盆系李平所为,李平便不能承担致人重伤的责任。

    控方须对这一核心逻辑进行辩驳,从李平所处的环境及其行为来论证碰倒花盆系高概率事件,即便无法查明谁碰倒了花盆,因李平创设了不为法律允许的风险,李平仍应承担责任。

    控方也好,辩方也罢,必须从事实和法理层面进行论证,而非渲染。比如对李平的行为是否有危险这一点上,控方须根据案例给定的情形进行分析,再结合相关法理进行论证。而不应单纯通过类比、渲染、俏皮话来强调李平行为的危险性。如“李平的行为当然危险,我们家的小孩子都知道危险,您为什么不知道。”

    在法庭上,审判人员断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比喻,在控辩赛场上,评委也不能因此接受了控方的观点,即便控方的表达能力出色,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辩方的观点控方最终无法有效破解,控方的观点被辩方破解,辩方胜。

    如果控辩双方的观点均未被破解,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方坐享推定优势,辩方胜。

    如果围绕一个此罪与彼罪的案例进行辩论,两罪存在竞合的空间,双方观点均成立,但控方观点未能被破解,则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控方胜。

    因此,控辩赛评判工作,就是审判工作,评委就是审判人员,评委在心中认为最终哪一方的主张成立,哪一方就胜利。

    二、将说服作为最大准则,反而有利于参赛队员的全面发展,达到仪容仪表、口才表达、团队配合的全方位提升

    无论是控辩赛也好,辩论赛也罢,都不是一场简单的文字游戏,更不是所谓的“文明地吵架”。不少人(包括业内人士)认为控辩赛只不过是法律人之间的口舌之战,这主要是因为很多组织方、评委、参赛选手对控辩赛的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正因为他们看低了控辩赛本身,所以也影响了参赛选手对比赛的看法及准备。不少优秀的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说法释理,雄辩滔滔,但是对控辩赛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赛场上东拉西扯,巧舌如簧,不去比拼成熟的论证技巧,却不断“飙”段子,讲笑话,场面或许热闹,但却让人觉得索然无味。

    诚然,控辩赛锻炼人的口才,培养人的仪态,检验团队配合,但控辩赛又并非这些事物的总和。控辩赛培养的是:在单位时间内,运用法律等综合知识完成说服他人目的的能力。 一个队员演讲能力再出色,未必见得说服能力就出色。只有这些能力服从于说服工作,服从于论证,才有意义。不然,口才只是伪口才,仪态只是矫揉造作,团队配合只能叫“团伙作案”。我们常说,法庭辩论不是大学生辩论赛,不是演讲比赛。同样的,控辩赛也不是普通的辩论赛,也不是演讲比赛,更不是选美比赛。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控辩赛毕竟是竞技活动,也是普法的重要平台,是智慧的交锋、形象的展示。良好的仪容仪表、出色的口头表达、娴熟的团队配合有利于说服专业评委,有利于征服普通观众。

    那么,何为说服,怎么样才算被说服?有无可量化的标准?我们必须要承认,法律是人文科学的范畴,司法官和律师并非机器人,进行法律论证时并无固定的公式可套,并不能像做数学题一样按照精密的逻辑推理得出结论。但虽无标准,却有轮廓。

    一、立论阶段阶段,以白纸心态对待,不“驳”不理

    出于职业习惯和比赛传统,一般情况下,控辩双方在一辩立论陈词阶段都会将己方的论点全面铺开。部位论题由于有法律文件的规定、理论通说的支持或者司法实践的参考,导致某一方特别不利,论证任务繁重。于是参赛队员会运用较为生僻的法理知识和怪异的论证方式,使得论点得到证成。这个时候,专业评委的既有知识会受到挑战,觉得一时难以接受。这个时候如何操作呢?应将该方的论点实实在在地记录在案,如果另一方在之后不对其进行反驳,则视为有效。故此,评委在立论陈词阶段的心态,应为白纸心态,即最大限度地接受一方的论点及论证,在心目中判定其初步成立,待双方就论点进行交锋后,再做定夺。切勿先入为主,将一方判为“死刑”。当然,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参赛队员自身的水准问题,致使论点和论证出现明显漏洞,应酌情扣分,但仍应把论点的审查、检验工作交给另一方承担。如某受贿案控辩赛,辩方一辩提出,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正当利益,因此无罪。若本案并非斡旋受贿案,反方一辩提法不当。因为受贿罪只要求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即可,并不要求不正当利益。评委可就这一论证酌情扣分,但不能因此一票否决,若该观点在之后的阶段没有再被使用,或没有被反驳,那么只能暂时被记录在案,另行处理。

    二、自由辩论阶段,重视交锋,重视论点的展开和检验

    自由辩论阶段是控辩双方交锋、攻防的重要阶段。前文已述,双方对论点的检验应通过论证来

进行。所谓的检验即交锋,就是通过提问、回答、反驳等方式证成己方观点,证伪对方观点。

    比如李平抢劫案中,控方提出法律不允许的风险由李平创造,即便花盆不是由李平推倒,也应当承担责任。就这一论点,辩方应通过论证反驳。一般有两种路径,一是指出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并非李平创造,并说明理由。二是承认风险由李平创造,但花盆砸伤行人与李平无关,并说明李平应承担哪些类型的责任,不承担哪些类型的责任。这种方法被我们称为法理交锋法。如辩方不能进行有效反驳,则控方论点能成立。

    还有一种交锋方法是事实交锋法。仍以李平抢劫案为例,控方认为,李平所站的阳台较为狭窄,且其在行窃中应该能认识到一般老百姓家的阳台上会摆放花盆,因此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使得花盆掉落成为高概率事件,故此李平应承担责任。如辩方无法进行有效反驳,则控方论点成立。

   鉴上,控辩赛中的自由辩论交锋,如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合体,控辩赛通过提问、回答来质疑对方的论证体系(逻辑为主),展开己方的论证体系。法庭上则通过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方式削弱对方的论证体系(证据为主),展开己方的论证体系。

    三、总结陈词阶段,重视论点的反驳,发挥“过滤网”的作用。

    总结陈词绝不是一辩陈词的重复。其至少有三大作用。一是对对方观点(论点、论证、论据)的反驳,二是对己方观点的重申或说明,三是情感价值的升华。

    可见,总结陈词绝非比赛的收尾,而是交锋的延续。一些在自由辩论未能得到充分交锋的战场,在总结陈词阶段,很有可能延续。因此在这个阶段,原先成立的观点,很有可能被打掉,原先不能成立的观点,很有可能被重新确立。评委应尤其集中注意力,不到总结陈词的最后一秒,不宜妄自判断何者观点成立。

    也就是说,评委评判比赛的过程,其实是一个画图作业的过程。立论陈词阶段,详实记录各方论点不偏不倚。自由辩论阶段,将各方论点(包括论证线和论据)先进行相应的“配对”,再根据交锋进行比较,若一方某论点被“比”下去,则将该论点暂时划去。总结陈词阶段,继续作业。总结陈词之后,评委根据“图纸”进行统计,双方在“过滤”后没有被攻破的论点,就是成立的论点。谁的论点说服了评委,谁就是胜方。

    总之,控辩赛中的说服,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既不以评委的感受为中心,也不是以交锋的胜负为中心,但评委应持“白纸一般”的“赤子之心”公平地看待双方攻防,视论点的展开和检验情况,再作出决断。

    树立了裁判准则之后,如何提升评委的裁判水平,保障比赛公正呢?主要有四大举措。

    一、组织方应赛前组织评委商量打分权重,避免出现打分不均衡的现象。

    笔者参加、观看过不少控辩赛。部分评委打分任意妄为,完全不受打分表的约束。如某场百分制的控辩赛,一评委对他喜欢的控方队伍,打出95以上的高分,对他不喜欢的辩方队伍,打出80分的低分。其余几位评委虽一致认为辩方比控方出色,但打出的比分分值相差较小,如85:87;88:90。后果是,虽然大部分评委认为辩方赢,但控方却赢得了比赛。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组织方应事先组织评委召开“赛前会议”,将打分权重做一个事先约定,比如在百分制的比赛中,约定胜负双方分差在一般情况下在五分之内,并且统分时,要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这样就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尴尬事件的发生。在大部分华语辩论赛中,评委无需打分,直接以投票定胜负,也能避免类似尴尬。这对控辩赛具有借鉴意义,但投票制的坏处也显而易见。弊处在于,控辩赛一般不事先确定种子队,很有可能导致两只强队在初赛中即相遇,结果是总有强队抱憾无法晋级,影响了整个大赛的质量。

    二、比赛评分项目应尽量细化,并按比例分配分值,防止个人偏好代替一切

    所谓评分项目的细化,即将打分项目分门别类。论点的初步成立(要求是自圆其说即可)应占20%,论点的最终成立(说服力)应占40%以上,其余打分参考,如团队配合、语言表达、仪容仪表都不应超过10%。在很多比赛中,不少评委居然把队员是否统一着装当作决定性准则。还有些评委过于看重参赛队员的普通话发音、发型、坐姿、站姿,如果符合他们的审美要求,则大幅加分,如果不符合则大幅扣分,美其名曰:态度决定一切。在法庭上,审判人员会不会因为公诉人穿了一双布鞋没穿皮鞋而宣判被告人无罪呢?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并非控辩赛是儿戏,而是评比赛的人使之变成了儿戏。

    目前有些比赛评分方式为,将场上参赛选手的个人分相加作为比赛的最终评分。如一辩80分,二辩90分,三辩80分,则团体总分250分。这种评分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尤其锻炼辩手的个人素养,考验团队的配合默契。但笔者必须指出,这种评分方式显然是没有把“说服”放在主导地位,突出了个人能力,没突出个人需要完成的论证任务,强调了团队协调,没强调团队的作用。在法庭上,审判人员显然不可能因为两个律师中某个律师一言不发而判被告人有罪。笔者认为,个人的表现、团队的配合服从于“说服”任务,只要能出色完成论证任务,成功反驳对方观点,即便选手个人表现并不抢眼,即便在自由辩论中其中一位辩手始终未发一言,也应该获得比赛胜利。

    三、比赛环节上,应增设质询环节,使得争议焦点更明确,防止“乱花渐欲迷人眼”

    不少评委和观众经常抱怨比赛节奏太快,控辩双方很少对对方提出问题做正面的回应,导致他们在评判比赛胜负时云里雾里。这其实并不是辩手本身的问题,而是控辩赛的通用赛制并不严肃,使得比赛节奏过快,不利于探讨问题。我们在观赏控辩赛时时常能听到如下对话:

    “请问对方辩友,注意力转移导致疏忽大意的过失,您知道注意力转移有几种表现形式吗?”

    “这个问题不重要,重要的是本案中是谁在使用凶器,是张三还是李四?”

    于是我们发现一方精心设计的问题,被另一方轻轻带过,转到了下一个话题。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是,控辩赛缺乏一个可以指出对方逃避问题,形成追问,将一个问题问清的环节。质询环节(又称为盘问环节)的增设极为必要。质询是法庭辩论的精髓,世界上各类辩论赛都有质询环节,问者只准问,答者只准答。答者在逃避问题的情况下,问者通过连番追问将答者的狼狈揭露无遗。有了质询环节,不少的争议点可以提前明确下来,自由辩论时可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更有利于评委摆脱“场面”的干扰,评判比赛。

    四、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鼓励每一位评委自述“心证”过程。

    目前大部分控辩赛,都不要求评委在赛后说明裁判理由,而是评委中推举一名或者若干名资深人士上台点评。点评和自述裁判理由(赛评)不尽相同,前者如蜻蜓点水,评委可从一个视角切入,就比赛发表个人见解、观赛感言。后者则侧重于为何得出裁判结论的说理,其实质为对裁判过程的回忆和展示。大力推行赛评制度,尽可能鼓励每一位评委上台自述心证过程,这对于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敦促评委认真观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控辩赛作为检察机关、律师队伍的岗位练兵活动,如今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正因为如此,控辩赛在又常常与个人利益、团体荣誉、单位政绩挂钩。不少青年检察官、青年律师在赛场上意气奋发,在场下却叫苦不迭。过分沉重的思想包袱、波云诡谲的比赛结果使得原本单纯的比赛失去了应有的乐趣。控辩赛的价值,就在于能吸引更多人钻研刑事法律、热爱刑事法律,而任意妄为的裁判,出乎意料的结果,使得比赛失去了竞技性、趣味性,当一个比赛不再“激烈”,不再“好玩”,又拿什么吸引人呢?本文旨在树立统一的裁判准则,使得控辩赛的裁判能够尽可能地不受外力因素的干扰,让这项活动回归本真,在笔者眼里,打场控辩赛,只需三五桌椅,六七知己,足矣。

    作者简介:杨汇,专司刑事辩护,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辩技能研究中心副主任,杭州市律师辩论队队长,杭州市律协庭审技能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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