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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未成年不是护身符,校园暴力罪难逃

发布时间:2016-02-16 19:53:00 浏览次数:1361

    2月4日,媒体报道“湖南临武初中女生小诗(化名)遭女同学殴打”,起因是她“太漂亮”,施暴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引起大家对校园暴力问题的关注。搜索新闻后发现,校园暴力多发频发,并且部分事件情节显著恶劣,已经不能仅仅当作普通的“教育问题”来看待,诸如“群殴”、“扒衣”、“甩耳光”、“捆起来”、“跪地”等关键词让人触目惊心,从媒体报道的情节来看,部分事件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不少人首先会想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青少年的“免罪金牌”。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进行了规定,其入罪要点是:(1)16岁以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14-16岁的,对故意杀人等8种恶性犯罪负刑事责任;(3)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不少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青少年,特别是部分年龄偏大的初中学生、高中学生,不少是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由相应的政府机关采取收容教养的行政处罚措施的,而非完全无责。

    梳理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些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对人施暴且已满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就媒体报道中大部分校园暴力事件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而言,可能涉嫌如下的几项犯罪。

    一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媒体的报道,部分校园暴力事件的暴力程度相当高,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早就超出了轻微伤的程度,导致了轻伤害以上的伤残,就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据中国法院网报道,黑龙江大庆市就曾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在事件中,三名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孙某持镐把、李某持木棍、刘某持钢管,与程某、国某等人共同殴打赵某及同来的刘中华。致赵某右手中指远节仅有0.8cm软组织相连;右手中指末节骨折;双肩部、上肢、双下肢及右手多处软组织肿胀;左臀部2cm创口。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某、孙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

    二是涉嫌侮辱罪。在媒体报道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施暴人采取了扒光被害人衣服、多人对一人持续扇耳光并肆意辱骂、将整个施暴过程拍摄下来并在网上传播等侮辱行为,不少施暴行为都是公然进行的,施暴者不仅肆意侵害受害人身体,更毫不顾及受害人隐私,不仅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部分受害人甚至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倾向,这是对被害人人格的贬损和名誉的破坏,施暴者显然已经构成侮辱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想维护自己的人格与名誉的合法权益,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是涉嫌寻衅滋事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纵观不少校园暴力案件,施暴者的出发点往往都是极为微小的琐事,甚至无事生非,在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下,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情况,应当以该罪论处。

    当然,在其他情节存在的情况下,不少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构成其他并不常见的犯罪,如媒体曾经报道,山西吴起中学的一起事件中,6名高二女生拿刀逼着同校女生去“卖处”赚钱,甚至用酒瓶塞受害者的下体。其中5人在16周岁以上,因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处以刑罚。

    我国的刑事法律对青少年采取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特殊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措施。但特殊保护并非无原则的保护,更不是对青少年犯罪姑息纵容。面对近期网络上爆发出来的恶性校园暴力事件,不少家长和学生均表示相当程度的担忧。

    就在前不久,大洋彼岸的美国发生了一起中国小留学生凌虐同学的案件,情节可谓极端恶劣,震惊了美国当地人,而处理结果,则震惊了我们中国人。检察机关指控翟云瑶等三人跟一群青少年一起,强迫刘某用手抹干净一家冰激凌店地上的烟头和冰激凌,并带她到附近的罗兰岗公园,她被脱光衣服,被高跟鞋猛踢,被扇耳光,被烟头灼烫。三名现年19岁的被告,被指控酷刑、绑架和殴打三宗罪行。法院最终判处他们13至6年不等的刑期,服刑期满后将被驱逐出美国。美国的法律对校园暴力事件是如此严厉,这恐怕是让不少一味以姑息纵容为能事的中国人大跌眼镜的吧!

    看起来,校园暴力“罪”还真不少,也并不轻。严格依照刑法对校园暴力犯罪加以惩戒,既是有效保护校园文明环境的最后的必要保障,更是对部分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及时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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