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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就“五化”能力,成就刑辩梦想

发布时间:2016-05-27 11:14:10 浏览次数:1629


                
    近年来,刑辩江湖,风起云涌;刑辩事业,正在勃兴。就连我这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也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辞去公职,投身刑辩律师行业。虽说已有一些法律知识和实务经历,但面对棘手的刑事法律事务,仍感觉捉襟见肘,步履维艰。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领悟和反思,我认为,青年律师要想练就刑辩专业本领,必须从锤炼“五化”能力入手。
    一、知识储备多元化
    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学院刑辩分院院长李永红说过:“如果单纯办理民商诉讼案件或可不必了解刑事法律,但是要专业从事刑辩业务,则不能仅仅了解刑事法律规范,还需要对其他法律规范有所涉猎。”对此观点,我深以为然。刑法学 “违法二次性理论”认为,当某一危害行为的危害性超出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时,就需要动用刑法规范加以调整(马朗语)。反言之,如果某一行为在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那么该行为就没必要“入刑”。民事、经济、行政、社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前置法,当这些前置法无法完成规范任务时,才需要刑法出面调整。在《刑法》中,涉及前置性法律规范罪名不在少数,像渎职类犯罪、税务类犯罪、民刑交叉类经济犯罪以及其它新型犯罪,在辩护过程中如果要对这些罪名进行准确辩护,单纯研究刑事法律规范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对相关行政法规、公司、金融、财税等方面知识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因办案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寻找刑法条文后面其他法域知识的意识和能力,不能用“二次性违法理论”来解释涉案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出现许多不该出现的所谓疑难复杂的刑事争议。这就迫使辩护律师要特别注重刑事以外法律规范及实践知识的研究与把握,并将之充分运用到辩护工作中去。
    笔者认为,刑事专业律师,必须是“一专多能”,否则,只懂刑事法律,也难以称之为专业。
    二、办案流程标准化
近年来,刑事辩护标准化探究应运而生。这是必然的。专业化,必须首先要标准化。刑事案件办理正是如此。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从辩护角度,又可细分为立案前刑事风险防控和咨询、立案后咨询、会见、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意见、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一审阶段辩护、二审阶段辩护、申诉阶段提供代理和再审阶段辩护等。律师在每一个诉讼环节提出辩护意见时,都应依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专业判断,提出辩护意见。
     如嫌疑人在被报捕后,律师则必须思考是否向检察院提出无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如何思考,就必须结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第144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质量标准》第1条--第8条等相关对口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事实提出无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只有标准化,才不会遗漏辩护环节,才可以抓住一切辩护空间,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合法权益。作为青年律师,必须要按辩护工作的标准来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熟悉办案流程,理清辩护思路,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
    三、观点表达可视化
    可视化是通过增加信息接受的维度,即通过添加色彩、线条、图表、距离等维度扩充信息的表达力,它既是一种表达工具也是一种叙事思维。可视化是一个借助反应(表达)你脑海知识的一个工具,通过这个工具,可以更加清晰展现你的意思表示。
    “诉讼可视化”,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民商诉讼中,颇受律师及法官青睐。那么,刑事辩护可否采用可视化技术?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运用“诉讼可视化”技术为刑事辩护工作服务。
    曾有位刑辩大家说:“刑辩律师全部业务活动的实质就是说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说服承办警官、说服公诉人、说服法官来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之目的。说服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视化表达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特殊方式,即通过图表、图形或者视频来代替主要文字的表述,从而将己方意志传达给对方。从传播学角度看,这样的信息传递方式更加为人容易接受。
    实践中,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事实情节丰富,证据繁琐,卷宗累牍,特别在一些同案犯较多的共同犯罪中,人物关系复杂,言词证据交错,这时仅依靠传统文字陈述案件事实、表述意见,难免“长篇大论”,显得冗长,极有可能造成承办人员“审美”疲劳,不利于律师意见吸收采纳。但是,若通过图表、图形、视频等可视化方式(配以适当文字表述)表达,一能直观地展示信息内容,即更加清晰地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发表辩护意见;二能节约办案人员阅读时间及精力,增强视觉效果,从而提高辩护意见被采纳率。
    当然,可视化作为一种新型表达工具,在运用到传统的刑事业务中,应当灵活把握,不能为了应用而应用,因为并非每个案件都适用,也并非一个案件中每个环节都适用。同时,要使用可视化技术,还要不断加强各种表达软件(如思维导图)的使用方法练习,这样才能确保以最便捷、最直接的方式来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
    可视化是互联网产物,运用到刑事诉讼是一种趋势,作为青年律师在接受新事物有独特优势的情况下,应该要有所关注与研究,从而便于今后自己的工作开展。
    四、辩护工作留痕化
    在管理学中有个理论叫做痕迹化管理,是指在各种管理工作中,从时间和工作内容方面,不留间隙或空白、死角的缜密工作记录,包括交接班记录都留下证据。该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即管理人可通过查证保留下来的文字、图片、实务、电子档案等资料,有效复原已经发生的经营活动。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就了解到,现在法院系统基本覆盖了案件管理系统,这种系统可以将管辖区域内各级法院案件信息实现流程电子化全程留痕、信息透明化同步公开,确实在法院案件管理方面发挥很大作用。
     如前所述,刑事辩护是一项程序性极强、时间跨度大、工作内容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因为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天然”隔离,以及对刑事法律缺乏必要了解,不利于服务工作和效果的体现,有时甚至引起误解和投诉。基于此,被运用于生产经营领域的留痕化管理理念,亦可移花接木,应用到刑事辩护工作当中来,以增强工作实效。
    笔者认为,辩护工作留痕化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对内工作角度,强调记录留痕。一般来讲,个案办理中,从收案到结案,必然会经过接待委托人、会见当事人、各诉讼阶段案情分析、不同环节辩护策略的选择、案件裁判结果分析以及到最后的结案分析报告等阶段,对于这些不同阶段律师在付出工作时应该注意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精心整理、形成札记、乃至装订成册、固定办案成果。这实际上也是自己对个案办理进行书面总结的一个过程,对技能提升、经验借鉴、总结升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二是对外服务角度,强调沟通与展示。客户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其实也是花钱买服务。律师必须意识到这一点,在辩护过程中应当注意通过工作留痕化让客户感受到服务。如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主动告知案件程序进程以及实体风险情况,消除委托人疑惑、排除其焦虑;提前交流办案计划、以及辩护策略,争取委托人理解;还可以在案件办理中或者办结后,可适时向委托人展示我们的办案记录,特别是在结案以后,将装订成册的办案札记展示给委托人看,是将无形的辩护服务化为有形展示的最好方式,让自己的辩护工作能够看得见、摸得着,这也是增强委托人服务体验感的一种有效方式。
    年轻律师应该重视这个环节的操作,久而久之,形成一种良好工作的习惯。让自己的工作看得见、摸得着,即可作为自己工作总结的参照本,又可作接待客户的宣传册。一举双得。
    五、办案思维发散化
    刑事辩护有条金律------胜在思维,赢在证据。辩护,不只是熟悉法律条文那么简单,更需要成熟的辩护思维。刑事辩护,就是一个靠思维开展工作的过程。一般来讲,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辩护思维,包括构成要件构罪思维、控方举证思维、法院裁判三段论演绎思维、经验法则思维等。但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发散性思维的锤炼与应用。
    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在《四个案例详解律师案件办理中的颠覆式思维》演讲中特别强调说,刑辩律师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发现问题可能需要不同的眼光、分析问题也许要以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最终解决问题时要敢于与公诉完全相反的逻辑。为此,他举了四个无罪辩护案例,来进一步论证实践中律师不应该仅囿于四要件、三阶层构罪理论进行辩护,而是要注意形式逻辑思维学习与运用,善于用发散性思维解决问题。其中,他特别讲解了类比思维方法以及逆向思维方法在个案中的灵活运用。
     无独有偶,前不久,大成合肥分所公众号分享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也说明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深挖个案的特殊性,打破常规办案思维、审慎运用经验法则来处理案件。笔者认为,该案律师辩护的成功,也是发散思维运用的一种表现。因此,著名公诉人江左也认为:“固然有自身经验积累的作用,但思维方式的培养才是保证经验积累有效性的基础。”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刑辩律师的成长并非一朝一夕可成,必将是一个艰难而持久的过程。在刑事司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的今天,年轻律师在钻研传统的、基础的辩护技能时,同时也应该顺势市场新需求,开拓时代新视野,加强各方面能力的锻炼与提升。这样,才有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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