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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与法治昌盛之我见——一名前检察官、法官的视角

发布时间:2016-08-19 10:30:39 浏览次数:1690
    近日,一则新闻《沪司改将扩大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法官检察官人数》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据该新闻,上海市委政法委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邀请全国和本市法学研究、法律实务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律师,就上海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建言献策。同时,加大工作力度,合理放宽律师年龄要求和执业年限要求,增加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人数。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检察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得到世人的公认,自不必多言。在我国,这也早已不是新闻,且各地均不乏个例。作为一名曾从事过公诉、审判工作的律师,笔者想结合自身工作经历,简要谈谈为何要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供大家拍砖之用。
    一、律师、法官、检察官知识结构的一致,思维、视角的差异,有助于全面审查案件,查明案件事实。三者受过相同的教育、通过相同的司法统一考试、使用相同的语言(法言法语)、从事相似的职业,本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但三者的思维方式、看问题视角、精研案件时间等却有很大差异,导致很多时候对同一个案件的意见大相径庭。理想化的诉讼模式是,法官居中裁判,检察官指控犯罪,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却是,检察官“自觉”成为原告,有罪推定思维严重,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立场,法官则自视为“第二公诉人”,当事人及其律师孤立无援,意见得不到有效采纳,很多冤假错案就此产生。由于律师对此感触深刻,故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将有效克服法官、检察官来源的单一性及其思维方式的雷同化、办案流水化等陋习,真正实现证据裁判原则,大幅度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二、律师对量刑合理化具有发言权,有利于案件裁判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检察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审查起诉工作后,其在决定是否起诉、定罪量刑时越来越依赖于自身经验,而愈加漠视当事人的诉求、律师的意见,乃至将律师置于对立面。律师出身的法官、检察官会更加全面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认真对待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情合理的诉求,而不是因为怕麻烦,机械的适用法律,导致量刑虽然合法,但经不起情理的考验。这将有助于量刑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并使得案件裁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同时,还兼任某些职务,如律协、学校、公检法等社团、机构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监督员等,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善于沟通,协调各类关系。其被遴选为法官、检察官有助于实现司法机关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优秀的律师一定是通过专业的意见来说服法官、检察官,讲求意见的说理性。其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后将愈加重视通过说理的方式说服双方当事人,并将此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其重视与外界的沟通,认真对待公民意见,及时作出合理的回应,这样有助于起诉、裁判结果被公众接受。
    四、律师从本质上来说是依靠其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谋生并实现其价值,其不屈从于外界和内部压力,独立办案,有助于扭转司法行政化。现阶段司法机关行政化有增无减,外行人指挥内行人现象普遍,弊端重重。而律师天生崇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寻求行政化管理,其进入司法机关后势必会减弱日趋严重的司法机关行政化管理模式。很多法官、检察官辞职,待遇低固然是一方面原因,但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行政化,法官、检察官无法独立办案,让有尊严的法官、检察官看不到自身价值所在,其从事律师职业后,两相对比,对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更加深恶痛绝。若司法机关的办案环境得以改善,这些人还是愿意回到这个队伍的,其也会同这些顽疾作斗争,为司法带来清风。
    五、唯此法律职业共同体方能真正形成。现今是法检人员大规模单向流入律师队伍,且此趋势愈演愈烈。这不仅造成了法检精英人员的流失,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体制内的部分同仁对此行为非常反感,为其贴上了“叛逃者”、“物欲者”等标签。笔者认为,目前这种单向的人员流动是不是有助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不好下定论,但肯定不是成熟法律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律共同体的形成。真正的法律共同体应是从律师队伍中遴选优秀者进入法检队伍,律师以入额、成为一名独立法官、检察官为荣,法官、检察官基于对律师的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的认可,也欢迎其成为同事。长此以往,法官、检察官的来源将从转业军人、法学院学生慢慢转化为律师,这时法律共同体才算是在真正意义上形成了。
    当前对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虽有不同声音,但各国实践已证明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可行性,笔者也结合自身经历作了一番简要的分析。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遴选制度,不拘一格降人才,改善司法人员待遇,保障其办案独立性,促使遴选制度早日在我国落地生根,并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形成。当律师队伍持续并稳定的为法官、检察官输送优秀人才时,或许吾国之法治昌盛亦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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