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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小玉:基于生存危机捕食国家保护动物,“贝尔”们能否脱罪?

发布时间:2016-08-31 13:14:36 浏览次数:2067
    随着户外运动的兴起,野外生存挑战类真人秀节目也层出不穷。前不久热播综艺节目《我们的法则》因捕食濒危生物砗磲而遭非议。由此,笔者想到一直遭到网友质疑的全球著名探险家贝尔格里尔斯,在其《荒野求生》节目中也曾被质疑捕食保护动物,甚至被冠以“站在食物链顶端的男人”的称号。那么作为真人秀,还是野外生存的真人秀,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能否捕食国家保护动物呢?面对众多网友的质疑,贝尔回应说:“当你在野外饿了几天几夜之后,看到国家保护动物时,你们是选择饿死还是选择吃这些保护动物呢?”这不禁引发笔者思考:公民的野外探险权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冲突问题。野外探险是公民个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呢?当然不是。笔者认为,探险者为追求生存刺激,自陷绝境,进而捕食国家保护动物,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从学理上讲,可能存在如下争议:
    争议焦点一:丛林法则之讨论,刑法适用豁免?
    丛林法则是指自然界里生物学方面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律法则。贝尔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可取性,在野外遭遇生存困境时,人的求生本能即发挥最大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碰到可以食用的国家保护动物进行捕食无可非议。在野外生存,人已经脱离了社会,成为丛林中的一份子,随时面临生存危机,只有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此时即被动地遵循丛林法则,刑法这时是否还有适用的必要?如果在野外生存,面临饥寒交迫,还要考虑眼前的动物是否是国家保护动物,吃了就要触犯法律,这是否意味着要牺牲自己的生命去保护动物?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野外生存中,老虎为了生存吃人,老虎不符合刑法上的主体要件,不能定罪处罚,但是人为了生存,吃老虎,却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显然也是极可笑的。这时,我们还要考量探险者是作为一个社会人进入丛林中,这不同于没有任何社会意识的狼孩,面临诸多生存危险,那么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是否就有适用的可能呢?
    争议焦点二:紧急避险之适用,刑事责任豁免?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野外探险者在遭遇生存危机时,为了保护个人生命,牺牲国家保护动物的生命,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要具备危险条件、限度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危险条件是指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在野外环境下,在食粮全部用完的情形下,不能预计走出野外境地的时间,人的生命受到威胁,存在现实的危险;限度条件即是行为人想要保护的法益要大于其所侵害的法益。这里即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人作为主体,当然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体要件是指行为人不能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主观要件是要求行为人具备避险意识。探险者无疑意识到自己所处的处境,具有避险认识,也具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主观心态,具备避险意志。那么此时可否适用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情形?此时,我们还要考虑一个重要因素,紧急避险中的“险”是谁造成的?显然是探险者自己造成的,如贝尔录制《荒野求生》都是携带最单薄的设备前赴最险恶的绝境,挑战人类极限的生存能力,那么这种自招危险是否还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未予明示,刑法学理论上也有诸多讨论。笔者认为,更深一步分析,贝尔的自招危险,自陷绝境,进而也具备了在危难境地捕食保护动物的违法意识。只是这种意识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是指主观上存在“如果遭遇生存危机,碰到可食用的保护动物,即可捕食”的意识。虽未达到避险挑唆那般“故意”的程度,但也在自招危险行为与未来避险行为之间实现了犯罪意图的勾连,其避险意志源于先前的违法意识,不能适用紧急避险。
    争议焦点三:目的公益性能否阻却刑事违法性?
    当然,贝尔进行野外探险除了基于自身极大的热情外,其团队录制的《荒野求生》节目也具有公益性质,即以教人求生技能为目的。此时贝尔的探险活动虽具备了捕食国家保护动物的主观心态,但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贝尔是否可以以此免责?正如科研人员以从事科研工作为目的经审批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但进入之后走失、受困,以国家保护动物为食,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构成,一方面,科研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是以科研为目的,陷入危险境地是迫于无奈,其并没有捕食国家保护动物的先行意识,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贝尔是主动将自己陷于危险境地,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但更多的是追求生存刺激,是主动积极的将自己陷于必须猎捕保护动物为食的情境中,并不能因为其所具备的社会公益性而否定其所具备的违法意识。
    据此,笔者认为,首先,“贝尔”们是具备社会意识进入丛林之中,应当受到刑法的约束;其次,“贝尔”们即使是遭遇生存危机,而被迫捕食国家保护动物,其在进入野外之前即具有可能会捕食国家保护动物的违法意识;最后,其节目的公益性也不能否认其先行违法意识,最终并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使其行为正当化。近几年,随着户外运动的兴起与发展,越来越多人加入驴友的队伍,户外探险虽是公民的人身活动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基于先行的违法意识,追求生存刺激,利用个人的危难境地,牺牲野生保护动物的生命,不能适用紧急避险,仍应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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