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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罗曼:“暗角七警”案之林大状为何不回避

发布时间:2016-10-15 20:58:59 浏览次数:3449

近期,2014年香港占领中环事件中发生的轰动全港的“暗角七警”案开庭。吸引眼球的是,警队为涉案七名警员筹得1000万元律师费用来聘请“星级大状”,其中有:刑事大律师骆应淦、蔡维邦、罗志霖、林芷莹、“金牙大状”清洪以及曾担任警队总督察的钟伟强大律师。

值得玩味的是林芷莹律师正是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薛伟成的妻子。那么作为香港地区“最高法院”法官的妻子,林芷莹为何不需要任职回避呢?

大陆地区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一个层面上是针对在具体案件承办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为的是保证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的情况下退出诉讼流程,有利于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错判、误判。

另一个层面上,就是关于司法人员亲属的任职回避,出于防范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后,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根据《规定》精神,上海市近期又相继出台了有史上最严“回避令”之称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以及《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对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职业的实行任职回避。

那么问题来了,任职回避能否有效杜绝“人情案”,从而达到期望的“愿景”呢?

一、从《规定》和《意见》规范的对象范围来看,限定于配偶、子女。但是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法官、检察官们密切的“人情关系”又何止于配偶、子女?按照《规定》和《意见》的逻辑,其兄弟姐妹、朋友、同学等从事律师职业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退一步讲,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朋友、同学就算不从事律师工作,但牵线搭桥,“暗中代理”的情况如何认定?如何杜绝?现实中,产生“人情案”、“裙带案”的原因十分复杂,或有个别司法人员算不好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放松了自我约束,或有错案追究与纪律处分等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强,或有当庭宣判率低给个别不良分子以可趁之机等等。更何况从已查处的“人情案”来看,与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是否是律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所以仅仅简单的从限制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入手,期望消除“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很可能无功而返。

二、从《规定》和《意见》的执行效果来看,以上海市为例,在任职冲突的情况下,选择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是少数,大部分从事一线检察工作的检察官选择了转岗到非检察业务岗位,转岗检察官拥有良好的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此退居“二线”,从个人发展角度上讲,是职业生涯的重大挫折,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是巨大的司法资源“闲置”。对本就案多人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流失严重的法、检两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从头培养新人,势必需要一个过程才能成长为一名成熟的法官、检察官,这期间的成本不可谓不大。

三、从公民的择业自由来看,根据《宪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合法地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的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流程是必然要求,无可争议。而在任职回避上,《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且不说基层法院法官的配偶、子女还可以去市里、省里、乃至全国各地以律师身份执业,最高人民院法官的配偶、子女便基本与律师职业无缘。一纸《规定》,剥夺了部分公民的择业自由权,是否有违宪之嫌?

结语:我国香港地区是法治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从林芷莹大律师这一特殊身份,仍能代理如此大案中更体现出了香港地区的法治自信,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一定能够抛开不必要的羁绊,迎来自己的法治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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