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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明:对于贾敬龙是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论

发布时间:2016-11-08 10:10:32 浏览次数:2058

【靖霖实操研习沙龙】

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核准贾敬龙死刑的裁定书。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时间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公众纷纷在网上就贾敬龙该不该杀展开讨论。其中多名法学专家和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提出了质疑,并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我所律师在每周一期的“实操研习沙龙”上,对本案贾敬龙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0名律师分成两组,进行了辩论式研讨。

 

【基本案情】

贾敬龙因2013年自家房屋被拆而与该村村长兼书记被害人何建华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建华报仇的想法,后贾敬龙为报仇购买了三把射钉枪、射钉、射钉炮、一把仿真手枪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

2015年2月19日8时许,贾敬龙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北高营村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建华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建华的后脑部打了一枪,之后其开上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贾敬龙驾驶的汽车被追赶的村民用汽车撞停,贾敬龙被抓获,民警赶到后将其控制。对此,贾敬龙辩解称:其逃跑路线是事先选好的,目的是为了去长丰派出所自首。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建华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正方观点】判处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1.贾敬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贾敬龙因房屋拆迁事宜,对何建华一直怀恨在心,要伺机报复。为实施杀人行为,积极准备犯罪工具和逃跑工具,精心筹划杀人过程。实施过程中,选择在团拜会现场,当众用射钉枪将何建华打死。对贾敬龙这种有预谋的、在公众场合实施的直接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严惩不贷。

2.被害人无任何过错

旧村改造是村民大会开会决定的。对贾敬龙父亲贾国庆房屋的拆迁是在村两委统一部署下推进的。更何况被拆迁的房子和宅基地都在贾国庆名下,2010年11月10日,贾国庆即与村委会签署了旧村改造拆迁协议。村委会也已按协议约定分发了房子和拆迁安置费。村两委及何建明个人都是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推进旧村改造事宜,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不是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而是被告人贾敬龙一直未能正确对待拆迁事宜而引发的。

3.贾敬龙不具有自首情节

贾敬龙在杀人之后,立即驾车逃跑,期间还曾用射钉枪发射钉子威胁抓捕群众,后来是在车辆被撞坏、射钉枪被打落、人被撞伤,已无路可逃的情况下,被抓获的。这不是投案途中被抓获,而是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贾敬龙的投案意愿,一方面未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面也未付诸行动。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4.贾敬龙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杀人偿命,自古如此。而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来看,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适用死刑。如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再考虑从宽处理。本案中,贾敬龙不具有从宽情节或者不足以从宽处罚,按法律规定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得到维护

本案经复核,最高院已下达了死刑核准裁定。在未重审改判之前,该案的审理程序已全部终结。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得到执行。不能因为一有人在网上提出质疑就发生动摇和改变。最高院如果盲从于舆论,真的停止本案的死刑执行,从个案上来说是满足了部分人的期待,但实际上却丧失了司法权威。

【反方观点】对贾敬龙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对犯罪发生被害人何建华有明显过错

为推进拆迁进程,何建华先是强行终止贾敬龙母亲的养老金办理、发放和暂停其叔伯的旧改分房。后又在未与贾敬龙一家完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何建华组织人员将贾敬龙装修好的婚房强行拆除,导致贾未能如期结婚。强拆后,房屋补偿款也没有发放到位。因此,是被害人何建华引发了和激化了矛盾,具有明显过错。

2.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属激愤杀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小

2009年11月,北高营村村委会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村民宣布本村村民会议对全村进行旧村改造的决定。贾敬龙与何建华之间的矛盾是旧村改造过程中引起的,属村民自治范围,双方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贾敬龙虽然心中充满怒气,但并未丧失理智,他的犯罪对象非常单一、明确,未对其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因此,贾敬龙的犯罪行为应当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相区别。

3.贾敬龙犯罪是走投无路之后的私力救济

在强拆过程中,贾敬龙曾报警求援,但未能保住房子。事后,贾敬龙家属多次找村主任何建华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亦未能谈妥。这之后,贾敬龙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情况,希望政府部门能主持公道,但也未果。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贾敬龙的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正是在这种哭告无门的情况下,贾敬龙才走上了杀人之路。因此可以说贾敬龙是罪不可赦,情有可原。

4.贾敬龙构成自首,应得到从宽处理

案发当日凌晨,贾敬龙已经编辑好了表达自首意愿的短信并且设置为群发,其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发出。犯罪实施后,贾敬龙也是望长丰派出所的方向跑,意图自首。并且在跑的过程中,贾敬龙还曾给他女朋友打过一个电话,要其告知他的父母他将何建华打了,去派出所自首。贾敬龙的行为属于在投案路上被抓获,完全符合最高院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贾敬龙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自首,并从宽处理。

【总结点评】

 

徐宗新主任点评认为,通过辩论的方式来研讨,有助于深化案件的讨论,因为“片面即深刻”,观点的极端有利于理由的挖掘。本案研讨的关键在于定罪的基础上研讨是不是该杀的问题,即死刑适用的标准问题,而不是贾敬龙是否应该定罪的问题。本案法律的适用,涉及到犯罪动机、手段危害、被害人过错、自首坦白等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问题,还涉及到舆情是否会对判决造成实质影响的问题。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既要了解死刑的标准,又要注意辩点的挖掘,还要善于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我们作为法律人,在法律有争议的情况之下,都应该本着善良、公正之心,从常情常理角度来看待案件、对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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