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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汇: 青年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三板斧,教你入门交叉质询

发布时间:2017-01-05 15:01:07 浏览次数:1499

            

    本文所指向的对象是其说法对当事人不利的同案犯、被害人、证人。对这些人进行询问,又被称为交叉询问。

    交叉质询针对的内容是:一、认知缺陷,记忆失误的错言(不知);二、趋利避害,诬告陷害的谎言(不仁);三、不负责任,不假思索的断言(不智)。

    交叉询问的主要目的是:一、对三种类型的说法进行质疑,攻讦其中的弱点或缺陷,降低说辞的可信度。二、从不利的说辞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说辞。

    下面,为大家一一拆解招数。

    第一招:攻其不知

    有一些被发问人,由于紧张、记忆失误或者认识缺陷,会向司法机关做一些与事实相悖的陈述,针对这种类型的对象,辩护人可以针对被发问人回忆不起来的事实,选择有关联的案情,逐步发问,把被告人引进对案件事实的回忆,引出案件事实真相。或者另辟蹊径,引开被发问人的关注点,让其不经意间讲出客观事实,而不是心浮气躁,咄咄逼问,好像被发问人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

    亲历案例:某故意杀人案,证人回答公诉人的发问说:“我那天确实看到被告人在小区门口,但具体几点钟记不清了。”辩护人问:“你当时去干什么?”答:“下班回家。”问:“你几点下班?”答:“5点半。”问:“你下班后有没有去其他地方。”答:“没有。”问:“你怎么回的家?要用多长时间?”答:“我步行回去的,15分钟左右。我想起来了,我看到被告人的时间大概是下午5点45分左右。”采用这样的方法,辩护人证明了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达到了法庭调查的目的。

    上述案例中,辩护人通过层层深入的方式,对被发问人进行旁敲侧击,最终证明了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这种发问的方式还有个特点,就是在发问的时候并不指出被发问人的错误或失误,而是在举证、质证环节出示相关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

    亲历案例:某聚众斗殴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案发后身负重伤的被告人张某赶往派出所,与值班民警交谈了几句之后,又离开前往医院治疗。被告人在笔录中反复强调自己跟民警交代过拿刀刺伤了人,但民警不停地忙手头上的事情,根本没工夫听他讲话,无奈之下,他只好跟民警打了个招呼,去医院治疗伤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但公诉人坚持认为,张某肯定没有向民警交代事实,故此张某不构成自首。

    在庭审中,在公诉人对张某的同伙也就是同案犯进行了讯问,同案犯赵某、钱某均称,他们是和张某一起坐车离开,到了派出所以后,张某独自下车走进接警大厅。十分钟后,张某回到车上,跟车上的人说,跟民警报了警,但警察根本不理他。因为受伤太重了,所以决定先去医院。但是,同案犯孙某在庭上称:张某回到车上后,跟大伙讲,他跟警察说在山上摔了一跤,然后就跑出来了。这个说法是孙某以往的笔录中从未出现过的,让法庭上所有的律师咂舌不已,张某的律师表现得尤为惊讶,时而看看其他律师,时而看看审判席。一时间,律师们或交头接耳,或无奈地摇头,旁听席上议论纷纷,审判席上的审判人员也露出了疑惑的神色。

    接着,张某的律师对被告人孙某进行发问。

    律师:张某在打架后受伤了,流了很多血,看见了嘛?

    孙某:看见了。

    律师:张某离开现场时,你在哪?

    孙某:我跟他在一起。

    律师:还有谁?

    孙某:赵某、钱某。赵某是开车的。

    律师:你刚刚回答公诉人,你们去了派出所。

    孙某:是的。

    律师:为什么去派出所?

    孙某:他说去自首。

    律师:你知道什么叫自首吗?

    孙某:是不是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案情?

    律师:没想到你知道。你刚刚回答公诉人,张某回到车上后,跟你们说,他只是跟警察说他在山上摔倒了。

    孙某:是的。

    律师:请问如果只是在山上摔倒了,去派出所自首干吗?

    孙某:他跟警察这么说的。

    律师:你以前有没有报过警或者去派出所反映情况?

    孙某:有。

    律师:你觉得你跟警察说你在山上摔了一跤,警察会来管你吗?

    孙某:不会。

    律师:那你觉得张某受了这么重的伤,跑到派出所去跟警察说自己在山上摔了一跤,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方式不当。

    律师:这是我最后一个问题,孙某你可以不回答。

    孙某:我可能记得糊涂了,我要重新想想。

    律师:好的!在庄严的法庭上,记不清楚,就说记不清楚了,不要胡乱回答公诉人的问题,这样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孙某:好的。

    在审判长对孙某进行讯问时,孙某承认他记忆混乱,赵某、钱某描述的事实是对的。

    吃透案情,对本方的证据体系有足够的了解和信心,是攻“敌”不知的基础。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孙某因为不懂法律,胡乱作答,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将会使局面陷入被动,容易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律师在震惊之余,迅速进入状态,他首先是营造一种氛围,使得所有人对孙某的疑惑都表露无遗。接着,律师开始了发问,以归谬的形式直接点出孙某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孙某认识到自己的说法错漏百出,感到手足无措,而这一切都被法庭看在了眼里。

    鉴上,对于无知、不知的被发问人,尽量不要用语言刺激、强迫,而是尽量用平和的语气、耐心的发问去提醒他:“我不是来责难你的,我是来提醒你,你说的确实有问题。”

    第二招:攻其不仁

    攻其不仁,就是质疑被发问人言辞的可信度及个人品格,关于这类质询,最经典的是林肯在一次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在法庭上,控方证人发誓说他是怎样看到当天晚上被告人阿姆斯特朗用铁锤砸在死者头部而致其死亡的情节。林肯接着盘问:“晚上11点时,而且在树林里,他是如何看得清这一切的呢?”这位证人回答到:“那天晚上有月亮,我是借着月光看见的。”庭审继续进行,等到林肯为被告人阿姆斯特朗做辩护陈述时,他拿出历书,向在场的人和陪审团证实事发当天是阴天,天上根本没有月亮,见证人更不可能在一片漆黑的树林中目睹清楚他人的行为。证人狼狈不堪地离开法庭,阿姆斯特朗当天庭审就被宣告无罪释放。

    经典案例:电影《魔鬼代言人》中,有一幕非常精彩的法庭交叉询问。数学老师盖提先生被女学生芭芭拉指控性侵犯。庭审时,盖提的律师对芭芭拉进行了一场惊心动魄的交叉询问。

    律师:你上学有没有不守规矩?

    芭芭拉:没有。

    律师:没有?那盖提先生有没有批评过你?

    芭芭拉:有。

    律师:所以他在你放学以后把你留下?

    芭芭拉:是的。

    律师:其他老师有没有留过你?

    芭芭拉:一两次吧。

    律师:他们认为你不守规矩吗?

    检察官:抗议,与本案无关!

    法官:抗议无效。

    律师:请回答问题。

    芭芭拉:我不知道,你自己问他们。

    律师:你有没有在上课时传纸条。

    芭芭拉:没有。

    律师:纸条上拿盖提先生开玩笑?

    芭芭拉:没有!

    律师:你有没有在纸条上写着“恶心大公猪”?

    芭芭拉:没有!

    律师(拿出纸条,展示给陪审团和芭芭拉):那这是什么?

    芭芭拉:我不知道。

    律师:对不起芭芭拉,我看错了,应该是“超级恶心大公猪”才对!是你写的吧!

    芭芭拉:对。

    律师:对,是你在盖提老师课堂上写的。

    芭芭拉:我是开玩笑!

    律师:他是“超级恶心大公猪”,早餐可以吃掉一千片松饼!:你是指盖提先生,是吧!

    芭芭拉:这根本就是开玩笑!

    律师:你有没有趁你父母不在的时候在家里跟朋友开派对?

    检察官:抗议!

    律师:我在检验证人可信度!

    法官:抗议驳回。

    律师:请回答问题!

    芭芭拉:是的。

    律师:你知道有个游戏叫性幻想。

    芭芭拉无言。

    律师:你发誓要说真话的。一个正派的人,他一辈子的名誉将毁于一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那你玩过“性幻想”游戏吗?

    芭芭拉:玩过。

    律师:这个游戏和性有关吗?

    芭芭拉:我们只玩过一次。

    律师:你知道你派对上的朋友告诉我什么吗?

    检察官:抗议!请传唤她们出庭!

    律师:有必要时我会传唤她们。

    法官:抗议成立,请重新发问。

    律师:你威胁她们!

    芭芭拉:不是这样的!

    律师:若她们不答应你帮你作伪证指控盖提先生,你就把派对的秘密说出去!

    芭芭拉:这件事是真的!

    律师:所以你就编了一个特别的故事。针对你那个很凶的数学老师,他是超级大公猪,你很讨厌他,事实真相就是如此!

    芭芭拉:你个混账!王八蛋!

    律师:我问完了。

    本电影片段源于真实庭审质询,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充分搜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芭芭拉平日品行不端,且喜欢恶作剧。他断定芭芭拉在法庭上必然会掩饰过去的行为,所以攻其不仁,揭露芭芭拉撒谎成性的本质。最后,法庭宣布,盖提先生无罪。

    不少时候,抓住被发问人的无知(不知),也能揭露被发问人信口开河的品质,从而削弱他的说辞可信度。

    经典案例:电影《警察故事》中,警长陈家驹作为警察证人出庭,向法庭陈述了被告人朱旭等人的归案经过:“当天我奉命在木五区执行任务,当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开枪拒捕逃走,我看见他们上了双层巴士。于是我抄捷径从山坡跑下去,碰见一位热心市民,借用他的车子,在路口拦截双层巴士。其中三名被告掉出车外,然后我上车拘捕第一被告人朱旭,他想用一箱美金贿赂我,可是被我拒绝了。”

    于是,朱旭的律师对陈家驹开始了质询。

    律师:陈家驹先生,你刚才说你从木五区出来,请问当时几点钟?

    陈家驹:大约六点。

    律师:大约六点?请你说得清楚一点。

    陈家驹:五点五十五分。

    律师:我就当你是六点。你知不知道香港十二分钟就有一辆巴士开出,现在的太阳是六点二十三分从地平线升起来的。

    陈家驹:不知道。

    律师:你知不知道有一句文学术语,叫作黎明前的黑暗?

    陈家驹:不知道。

    律师:这句术语的意思是,在太阳出来之前,有一段时间是非常黑暗的。

    陈家驹:好像听过。

    律师:好了,陈家驹先生,请问在这种恶劣的光线下,我们是不是该相信你看到的疑犯就是我的当事人?

    陈家驹:你们信不信是你们的事,不应该问我。

    律师:陈家驹先生,你说你当天抄捷径跑下山,截住双层巴士,请问你的视线当时有没有离开过双层巴士?

    陈家驹:没有!

    律师:你为什么犹豫?

    陈家驹:我要确定一下。

    律师:那表示你不敢肯定?

    检察官:我抗议!

    法官:抗议有效,证人应该对问题想清楚再回答。

    律师:请问当时用了多少时间走下山坡?你的视线有没有离开过那辆双层巴士?

    陈家驹:我是冲下去的,视线被山坡挡住的时间很短。

    律师:那会不会在山坡挡住你视线的时候,有另一辆巴士超车了呢?

    陈家驹:当时路上只有一辆双层巴士!

    律师:你说谎!

    检察官:我抗议!

    法官:抗议成立,辩方律师的问题应该问得清楚一点。

    被告律师:你是不是在说谎?

    陈家驹:不是。

    律师:你知不知道,经过这段公路的巴士总共有四条线路,其中有两条线路,在这段时间内是每五分钟有一辆巴士经过,而另外两条线,是每六分钟有一辆车经过的?一小时之内,总共有八十八辆车经过这条线路。换句话说,每分钟有一辆半经过。

    陈家驹:不知道!

    律师:你从冲下山坡,到截停巴士,总共用了多长时间?

    陈家驹:大约两分钟。

    律师:能不能肯定一点?

    陈家驹:两分半钟。

    律师:那起码有两三辆巴士经过,最多可能有七八辆经过,可是你说只有一辆,那还不是在说谎吗?

    陈家驹:你没等过半小时一辆巴士吗?

    律师:好,就算基于数学上的或然率,当时只有一辆巴士经过。你说你走下山坡的时候,仍然看到这辆巴士。请问:你的视线是看到巴士的哪个部分?

    陈家驹:车身!

    律师:车身的百分之多少?

    陈家驹:整辆车!

    律师:你说谎!(找出一辆车的模型)你当时看到的只是面对你的车身,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也就是一半。而另外的一半,你根本不可能看到,对不对?

    陈家驹:是……

    律师:你看不见的那一面,就算是有三个拿着枪的匪徒上车抢劫,你也是看不见的,对不对?

    陈家驹:对

    律师:换句话说,你看不见的那一面,就算有人跳下车,你也是看不见的!

    陈家驹:对。

    律师:声音请大点!

    陈家驹:我可以跳,他可不行!

    律师:你答“对”就行了,不相干的事不必说!

    陈家驹:什么不相干,你以为是人都能跳?你跳一个我看看!

    法官:请注意法庭纪律!

    陈家驹:如果不是他,他为什么要贿赂我?

    被告律师:他怎么贿赂你?

    陈家驹:他说只要我放他走,那一箱钱就是我的!

    律师:如果有一天你在巴士上被人拦住了,有人冲上来用枪指着你,你会怎么样?

    检察官:我抗议!

    法官:抗议无效!

    陈家驹:我会把身上的钱给他。

    律师:我的当事人,就是在相同的情况下,被控为贿赂的,对不对,陈先生?

    陈家驹:不对,我当时已经表露了身份!

    律师:你知不知道去年假冒警察的抢劫案已经发生了多少次?

    检察官:我抗议!

    法官:抗议成立!辩方律师的发问,必须与本案有关!

    律师:对不起。当时的情形,就是一个普通的商人,带着一箱美金去跟朋友谈生意,在巴士上碰到一个追踪抢匪的英勇警察,用枪指着他。这位商人误会了这位警察就是抢匪,所以他说只要你放我走,这箱美金就归你。陈先生,对不对?

    检察官:我抗议!

    法官:嗯,抗议成立,这个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律师: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清楚,我不需要陈先生回答。我问完了。

    因为警察证人陈家驹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回答问题过于武断,主观臆测太多,给陪审团留下了信口开河、举止粗鲁的印象。导致失去了陪审团的信任。最后,该案被告人全部脱罪。

    亲历案例: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从未收到被害人200万元的款项,两位被害人却一口咬定两百万系通过现金的方式亲手交给被告人。辩护人遂申请两位两位被害人出庭。可以预见,在分别发问时,两被害人的说法十分一致,时间、地点、经过分毫不差。更出人意料的是,二人居然对案发当天被告人穿什么颜色衣服,什么类型的鞋子等细节问题也对答如流。辩护人心生一计,对其中一被害人使出了“撒手锏”。

    辩护人:请问你装现金的袋子什么颜色?

    被害人:黑色,我说过了。

    辩护人:用的是什么材质的袋子?

    被害人:就是普通的黑色袋子,至于什么材料做的我忘了。

    辩护人:袋子多大,你给我比划下?

    (被害人粗粗地比划了下)

    辩护人:200万的现金里都是100元一张的纸币吧?

    被害人:当然了。

    辩护人:一张一百元的重量为1.15克,100张也就是1万元的重量为115克,两百万元的重量为23公斤,也就是46斤,得用麻袋才能装。为啥这么多钱要用现金交付?

    被害人:……

    辩护人:你见过什么麻袋是黑色的?

    被害人:……

    辩护人:就你比划的麻袋的大小,装得下这么多钱吗?你们两个人是抬来的,还是你一个人拿来的?

    被害人:……

    因为被害人确实没有看见过200万现金装进袋子里是什么样子,所以准备得虽然充分,但还是百密一疏。

    鉴上,对于有意构陷、趋利避害的被发问人,一是要问仔细,问透彻,二是要想尽办法削弱其说法的可信度,揭露其爱说谎或爱吹牛的品质。

    第三招:攻其不智

    在发问环节中,部分被发问人准备得确实充分,堪称天衣无缝。辩护人很难就争议事实对其进行突破。如果辩护人刨根问底,与其纠缠,反而会被审判人员打断。即便有个别细节被发问人没有充分准备,仍然可以以一句:“不知道。”搪塞过去。因此,律师可以利用自己深谙法律知识的优势,趁被发问人自鸣得意或高度紧张之际,引蛇出洞,或许可以收到奇效。

    经典案例:某强奸案,辩护人针对被害人隐瞒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发问被害人:“你当时是否愿意和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我不愿意。”辩护人:“你不愿意,为什么还采取女上式姿势,和某某发生性关系长达十几分钟?”被害人:“没有,就几分钟。”

    上述案例中,被害人对“是否愿意”等问题死守不放,如果继续围绕“是否愿意”“是否有反抗”发问,不仅会使得律师受挫,甚至还会激起审判人员的同情心。但是被害人毕竟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不明白行为可以反映人当时的主观意图,进而影响审判人员的判断。所以,该律师所问的“十多分钟”是虚晃一枪,其真实意图是有意让证人反驳自己,不经意间要被害人承认自己在发生关系时曾经在上位的事实。在男方没有任何胁迫行为的情况下,被害人以女上式与男方发生关系,显然出于自愿。

    亲历案例:某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案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人则认为其留在现场系因被害人一方人多,被告人想离开但不可能离开,所以不构成自首。为解决争议,应申请法庭通知目击证人——被害人的弟弟出庭作证。辩护人问:“凶案发生时,你们有多少人在现场?”答:“有几十个人。”问:“你们是不是殴打被告人了?”答:“绝对没有。”问:“你们有没有推搡被告人,掐被告人脖子?”答:“当然没有。”问:“那你们有没有吓唬他,凶他,搞得他不敢动了?”答:“他随时都可以走的,是他自己不走。”

    上述案例中,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痛恨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巴不得把所有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意图给审判人员被告人罪大恶极的印象,说服合议庭给被告人判处极刑。这时,如果律师直接向证人问诸如“被告人有没有逃跑”、“警察来抓人时,被告人有没有反抗?”这样的问题,则会被识破,得到一个否定的答案。因此,律师表面上在问被害人家属有没有殴打被告人,被害家属引起了不必要的警惕,言多必失,反而证明了被告人自首的情节。

    鉴上,对于充满“正义感”且准备充分的被发问人,强攻硬打不可行,捧杀比打杀更合适。他们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明白一个细节就决定定罪量刑的道理。因此,不如以巧取胜。

    那么,问题来了,怎样盘问有法律知识的警察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专业人士呢?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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