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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发问的突破——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档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7-02-27 17:21:16 浏览次数:5177

 

    法庭中控辩双方的法庭发问,往往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流程之一,也是一名刑辩律师专业技能与职业经验能够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环节。在杭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档处罚案中,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朱佳明律师正是通过精准的法庭发问,找到整个案件证明体系的突破,成功实现了庭审的逆袭。

 

一、案件概况

    周某某与林某某(夫妻)经营一家淘宝网店进行围巾销售,在经营期间,夫妻二人从被告人杭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了一批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围巾进行销售。案发后,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围巾销售金额共计30万元。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法定从轻情节,杭某某将会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辩护律师角度而言,如果能够突破控方的证据体系,将杭某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围巾的金额减少到25万以下,就能够让当事人获得减档量刑。

 

二、辩护思路

    一般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最这类案件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的事实,往往并不能找到销购双方的销货清单,实务中往往都是通过各被告人口供之间的印证来认定实际涉案的货值。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比对其他三位被告周某某、林某某、刘某某三人的讯问笔录,发现三人供述的事实从在反复,不具有客观性,如果单方采信他们的供述认定的金额,

显然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由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存在反复,受制于先入为主的司法惯性,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没有予以采纳,依然以杭某某销售假冒商品30万元起诉至法院。想要突破这样的困境,实现庭审的逆袭,辩护人就只能在庭审阶段,突破原有同案犯之间的供述印证的体系。

 

三、庭前沟通

    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存在一对明显的矛盾。在侦查阶段中,周某某供述称其在淘宝店上销售的价值30万元的假冒商品的来源其中有20万元的货物是向被告人杭某某购买的,而其他10万元的货物是向刘某某购买的。而再审查起诉阶段,其供述变更为其中10万元的货物是向被告人杭某某购买的,而其他20万元的货物是向刘某某购买的。针对这一问题,辩护人在第一时间与法官进行了沟通,在法官形成偏向性意见之前,让法官认识到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存在不合法、不稳定、不客观的情况,避免案卷材料中体现出的杭某某认罪态度差的情况给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庭审逆袭

    由于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都来自于同案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因此辩护人必须通过庭审的发问,突破同案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印证体系,才能够实现减少涉案货值认定的辩护目的。考虑到公诉人发问阶段,已经向被告人周某发问过交易金额的细节,周某依然主张向杭某某购买了20万元的假冒围巾,如果这个时候辩护人再直接询问交易金额,同案被告人为了保持供述问题,势必给出同样的回答,这样发问就变得毫无意义。而辩护人通过引证式发问和封闭式发问的方式,首先让同案被告人回忆交易的细节,通过细节的拼接还原出一个有利于被告人杭某某的案件事实。

 

法庭发问实录

辩护人:周某某,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你与刘某某之间交易的围巾90%都是假货,这个证据是否属实?

周某某:属实。

辩护人:在案卷中,我们看到你在同期与刘某某之间存在有20万元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这个记录是不是你们之间关于围巾的销售金额?

周某某:是的。

辩护人:20万元乘以90%是不是18万元?

周某某:是的。

辩护人:那么你和刘某某之间的实际交易的假货金额,究竟是18万元还是刚才你供述的10万元?

周某某:应该是18万元,刚才我记错了。

 

结语

    对于具有多名同案被告人,且被告人之间供述不稳定的案件,辩护人需要通过对于庭审发问节奏的有效掌握。明确发问目标,合理设计发问顺序,灵活运用引证式发问和封闭式发问技巧,才能有效的突破原有的供述印证体系,找到按照证据事实的突破口,进而推动审判结果颠覆性的变化。

承办律师:朱佳明(点击查看朱佳明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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