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演艺圈内的名人栽了,同样栽在美国。与周立波案相比,英达洗钱案的看点更多,当然不是宋丹丹老师和他儿子巴图的视角,而是法律人的程序法视角。
事发当天,有自媒体公布了两份来自美国律师的司法文书,显示一名居住在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北京居民“Da Ying”(英达),因“刻意规避申报要求”等违规存款行为,涉嫌洗钱犯罪被起诉并已认罪,最高可能被判十年监禁。一华裔律师表示,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补缴了税款,最终可能获轻判一年以下或者社区管教。此前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枪支的周立波也已保释回国。
明明可判十年刑期的罪案,为何当事人这么快地获得了免于牢狱之灾的宽大处理?
这要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说起。据统计,在该国,大部分案件都不用动用陪审团等司法资源,而是检方和被告人在庭下达成某种交易而获得较轻裁判。我国也于2016年启动了一项本土版的类似制度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该项试点正在进行中。英达在美以身试法,为我们一窥他国经验提供了契机。下面就以英达洗钱案的司法文书为例,看看美国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的辩诉交易操作特点:
在本案中可以看到,美国辩诉交易中检方的指控书(INFORMATION)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所认罪名(THE PLEA AND OFFENSE)完全分离,体现出辩诉双方之间的平等协商。顾名思义,交易原本就是平等主体之间交换资源的活动,岂能一方高高在上而另一方唯唯诺诺?设想一下,如果协议文本由检方独自制作,然后让被告人签字,公信力必打折扣,也更容易被人诟病。此做法可供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试点借鉴。
从以上节选可以看出,检方指控书既有案件事实表述又有法律依据罗列。更重要的是内容的组织形式,条分缕析一目了然,从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处罚形式和执行方式,层层递进,没有废话。
反观我国的司法文书,原本也可以如此清晰明了,事实上却被弄得繁琐冗长。相当多的判决书还是一页一段,甚至多页一段的文字编排,眉毛胡子一把抓,令阅读者崩溃。在这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期待检法两院将司法文书的写作章法一并进行改革。
在辩诉双方达成的协议的节选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明确的犯罪构成要素,相当于我们的四要素,甚至更为全面具体。此做法的优点非常明显,让被告人知道自己的涉案罪名和构成犯罪的原因,即使是未受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也能大致明白。接下来还有处罚条文的介绍,以便被告人理解自己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详细叙述,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到每笔资金的进出,最终得出被告人存在规避资金交易汇报制度的故意,以上都是与被告人协商的结果,双方达成合意,认罪换取较轻刑罚。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文书制作可以参考以上文本,将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尤其是被告人认可的事实尽可能详尽地体现在协议文书中,以体现认罪认罚的自愿及对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权益保护。
在英文原文中,本案法律文书几乎没有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且语句简短。除了防止转移资金的多种情况需要穷尽之外,其他基本都平实易懂,用词也较为简单,生涩词汇少见。
这种文书写法不仅体现出对被告人的体谅,让其明白自己所犯罪名和后果等关键内容以保障其对自己被控罪行的知情权,有助于更公平地进行控辩协商,而且也令公众能够知晓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中,我国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时如何做到既严谨准确又通俗易懂,值得认真研究。
辩诉交易制度虽非全球通例,即使在美国国内也面临质疑,但它体现出的诉讼价值以及法律文书制作上的做法还是有值得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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