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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雨苗:跟吃野味say goodbye

发布时间:2017-03-07 15:55:59 浏览次数:1827
    春暖花开,大地复苏,万物开始生长。偶尔弄个野味,小酌一杯,胜却人间无数美好。
    可是,当野味与犯罪沾上边,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下得了嘴?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了获取暴利、满足畸形消费,一次竟交易穿山甲上千只,被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人仅为了过把嘴瘾,抓了114只癞蛤蟆后遭举报,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甚至,近日居然有网友在朋友圈晒熊掌......类似案例举不胜举。
    尽管有前车之鉴,但重蹈覆辙的总不乏其人。关键是,如果欠缺“野味”方面的法律知识,祸从口入恐怕就难以避免。
    什么是“野味”?
    众所周知,“野味”是个日常用语,根据360百科的狭义解释,“野味”指猎取得来的做肉食的鸟兽。
    那么,从法律法规角度,“野味”如何解释呢?
    先看枯燥乏味的主菜(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再看最高法院的佐料(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所谓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则陈列于2000年《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之中。
    吃“野味”能吃进监狱吗?
    若明知故犯,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味蕾爽一时,人身关几年
    2017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而非法收购者的头顶上,悬起了达摩克里斯之剑。
    早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中便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因此,凡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或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或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与否对照该解释附表相应数量标准、价值或者非法获利数额。
    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管吗?
    本人为了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或构成非法狩猎罪。值得一提的是,该类野生动物包括黄鼬(俗名“黄鼠狼”)、刺猬、野猪、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中国壁虎、竹叶青蛇等“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食用非本人狩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但是,行政处罚恐难逃。
    根据2016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收购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据相关部门统计,全世界每天有75个物种灭绝,每一小时就有3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很多物种还没来得及被科学家描述和命名就已经从地球上消失了。
    珍爱野生动物,远离违法犯罪,笔者提醒大家,是时候跟吃野味say goodby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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