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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叶榕:“杀猫狂魔”——不仅事关道德

发布时间:2017-04-17 11:37:25 浏览次数:2484

近日,一则“上海杀猫狂魔虐杀半夜屠杀猫狗,冷柜现数十具猫尸”占据了各大网络媒体的热点,新闻报道称,某男子“大头”为谋生,大量杀猫卖钱,家里遭到爱猫人士的围攻打砸。新闻一出,一时间网民分成两派,一派站在杀猫男子的角度,高喊着“只要来源正规,杀猫没问题,法律没规定不能杀猫,你们这些假装有爱心的人砸了人家的家算什么爱心”,一派是广大动保人士,认为该男子罪可当诛,现场动保人士砸得好。

无独有偶。因在高速上拦下运猫运狗车辆而起纠纷,广东某地的“猫肉一条街”、广西某地的狗肉节引发争执,再想想到处张贴寻狗启事或哑着嗓子四处寻找家里走失宠物的主人……这些画面,联系近日的这则新闻,试问,上海“杀猫狂魔真的只需道德谴责而与法律无涉么

“大头”抓猫违法吗?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2013年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即构成数额较大。 2013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中明确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三千元即构成数额较大。

诚然,“大头”抓捕无主流浪猫,确实无罪。但是,其抓捕的还有一部分是随主人出来放风、身上还带着铃铛的宠物猫狗,“大头”对这一点也是明知的,其辩解的理由是“野猫不野猫的,跑在外面就没有法律规定不能抓”。这种心态就两说了。

盗窃或侵占的故意昭然若揭!

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而“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占有”。即便“大头”认为“跑在外面的就是能抓的”,也不影响其主观上盗窃故意的认定。如果其抓捕的是主人遗忘的宠物,那也可能涉嫌侵占犯罪。

假若宠物猫狗的价值数额较大比如超过三千元,那么,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及结果来说,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或侵占猫狗的行为都涉犯罪。

“大头”为生活所迫杀猫卖肉违法吗?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4月28日,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据新闻报道“大头”杀了猫,将皮贩卖至某某皮革厂,将肉贩卖至饭馆,或直接标明猫肉,或充当牛羊肉。这些来历不明的小野猫甚至家养的宠物猫,身上可能带着大量的病菌甚至是病毒(例如狂犬病,如果没有经过充分的处理,人食用过后感染的可能性极高),即便没有病菌,其也属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后果。所以,“大头”贩卖猫肉的行为在实质上触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结语

部分媒体一再强调“大头”因为有前科没有工作迫于生计而杀猫卖钱当部分网友认为爱猫人士只是站在道德高地上凭空谴责,当“大头”自称江湖人士并高声辩解“我没有工作,只能靠杀猫生活,我又不违反法律”时,笔者想反问,其所作所为真的仅仅事关道德吗?在没有其他技能的情况下为生存铤而走险去犯罪,难道可以豁免罪责?法律确实没有规定不能捕杀野猫,但却明文规定了不能偷盗侵占他人所有的财物,更规定了不能将来历不明不经过检疫的猫肉充当合格食品端上食客的餐桌!

当然,无论大头的行为性质如何,爱猫人士随意打砸,即使其出于维护动物福利的动机,也涉嫌不法。而“动物福利”的概念,除了作为物权客体给予民法保护或作为珍贵动物给予行政法保护外,尚有待立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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