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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论文赏析:贾小玉分享陈瑞华教授《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一文

发布时间:2017-04-19 17:06:19 浏览次数:2479

本网讯:极品论文赏析环节系周一实操研习沙龙新设环节,由一名律师在5-10分钟内分享一篇优秀论文,意在为各位律师提供丰富的“理论补给”。

 

 

       本期贾小玉律师为大家介绍了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一文,并具体向大家介绍了论文中五部分内容,即推定的性质、推定的功能、推定的类型、推定与司法证明、推定与构成要件的可证明性,并分享了自己的心得。

 

 

       认定案件事实除了通过司法证明即证据外,还有一种方法即推定。但我对于推定一直有一些疑问。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载于《法学》2015年第5期)让我对推定有了更多的认识,由于本人刑法理论功底尚浅,对文章理解并不能非常深入,仅就点滴收获与心得与大家分享,错误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疑问1:推定得来的事实是否能够达到刑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内容摘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证明被告人有罪问题,确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运用推定规范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这一证明标准也是可以适用的。具体说来,检察机关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检察机关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没有达到这一证明标准的,法院都可以做出被告人无罪之宣告。与此同时,在推定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告方承担证明相反事实的责任。对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者辩解理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其不成立的责任。对于这一证明责任,检察机关也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就是证明与推定事实相反的事实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度。否则,法院也会认定推定事实不能成立,以致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个人心得:检察机关对于基础事实及推定事实相反事实的不成立证明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辩护律师则要对推定事实的相反事实进行举证。但对于根据基础事实直接认定推定事实,不论是基于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这一推定逻辑是否能够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什么样的推定能够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否又要回到刑事审判的终极追问——合理怀疑“合理”的标准与程度问题。


       疑问2:为什么我们可以规避司法证明的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

       内容摘录:推定主要为了解决特定事实的证明困难,贯彻特定的刑事政策(如体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厉惩治政策,刑法才针对这类犯罪确立了推定规范),提高认定案件事实的效率。


        疑问3:推定的方法是否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相违背?

       内容摘录:在我国刑法所建立的推定规范中,基础事实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检察机关要承担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责任,并且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程度。这一证明责任是不能转移的。即便是在那些适用推定规范的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仍然要承担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责任。这是没有例外的。    

       推定的核心特征在于,基础事实的成立是推定事实成立的前提,而推定事实的成立,并不是举证方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而是由法律通过推定而自动成立的。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尽管根据经验法则,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定的逻辑联系,但这种逻辑联系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按照逻辑推理的规律,根据基础事实是无法推导出推定事实成立的。在前面这一案例中,即便行为人携带了含有毒品的女士内衣,即便行为人对于别人转送他女士内衣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即便对于内衣坚硬,气味刺鼻,与一般内衣相比明显有异样的特征,即便他对于自己的行程和与送内衣人的关系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但这一切都只不过说明行为人“可能”明知所携带的内衣含有毒品,但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尤其是无法排除行为人不明知的可能性。很显然,推定事实的成立,并不是依靠证据而得到证明。在从基础事实向推定事实的认识过程中,明显存在着一种司法证明过程的中断以及逻辑推理环节的跳跃。而这一跳跃则是由推定机制所完成的。

        在这篇文章里,陈教授将推定分为了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 那些为法律所确立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而那些尽管没有为法律所确立,却由法官作为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所运用的推定则属于“事实推定”。并认为,刑事法应当尽可能严格地限制事实推定的适用。按照前面的分析,推定的适用意味着司法证明过程的中断,意味着推定事实并不是从基础事实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而出现了一种逻辑推理环节的跳跃。也就是说,仅仅根据基础事实,是无法合乎逻辑地证明推定事实成立的。法院根据推定方式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不像司法证明那样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推定的适用有可能会带来事实认定的错误,甚至造成一定的冤假错案。正因为如此,刑事法一方面应当适度扩大法律推定的适用,将更多难以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纳人推定适用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应要求法官尽量减少事实推定的适用,严格限制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事实推定产生负面作用的空间。

       个人心得:事实推定的适用容易产生负面作用的空间,但通过法律规定确定下来的推定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正当性,法律推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在哪里?对此问题,本人依然比较困惑,后续会继续补充阅读相关论文。

 

 

      我所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徐宗新为该环节作了总结点评,徐主任认为极品论文赏析环节作为全新环节形式非常好,也是鼓励大家多学习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同时提到刑法中的推定与推测、猜测和推理是有区别的,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常见方法,作为律师辩护在法理上的工具,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应熟练掌握推定的原理。(方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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