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的出台,虽然主要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但是要落实这一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就必须处理好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必须解决原先人民法院院庭长不愿放权、不想监督、不善管理等存在的老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刑辩律师,有何触动呢?
一、 全力说服承办法官,不追求领导过问督办 《意见》第1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依此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对案件负责,也有权对案件决断,断案独立性大大增强。因此,辩护律师应该以说服承办法官为第一要务,在事实、证据、法律上穷尽辩护观点,而不要刻意追求领导关注督办。
二、加强专业化建设,让律师与法官有共同语言 《意见》第3条规定:“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辩护律师也应当逐步走向专业化,既便是只做刑事,也应当有意识地对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互联网犯罪这几类常见、高发又有极强专业性的辩护业务加强研究,以期与专业法官、专业合议庭建立专业交流的能力和机会。
三、可申请院庭长亲自审理相关案件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辩护律师如果觉得所代理的案件属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属于“新类型”、“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此条,申请由庭长,副院长,甚至是院长亲自审判。而院庭长一旦亲自审理,其经验、专业性和抗干扰能力,自然更加有利于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四、部分案件可将辩护意见直接提交给院庭长 虽然《意见》明确规定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但是《意见》第5条也同时规定了:“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即(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有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了解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因此,对于上述案件,辩护律师除了在法庭上辩护,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以外,还可以将辩护意见寄交给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分管副庭长,以期引起重视,更有利于保障案件公正裁判。
五、重视和加强案例辩护,善于引用类案判例来支持辩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来统一裁判标准,但毕竟发布的指导案例数量有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当辩护律师引用相关判例来进行辩护时,公诉人多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辩护人引用的判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为由进行抗辩。 而此次《意见》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确立了判例指导审判思维。该规定既是对法官的要求,也对辩护律师工作提出了新方法,即通过科学、全面的检索,甄选出类似判例,提炼出法理与规则,提供给法官作为断案依据。
六、对辩护工作重要节点要有自行留痕意识 《意见》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随着电子技术的深入运用,无纸化办公的推广,更多的诉讼活动将体现在电子存储媒介中,如辩护人的庭审意见,将录成光盘,不再有庭审笔录;再如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发问中的关键回答,没有书面材料,只存储于庭审录像中,如果录像时间长,审阅难捕重点。为了便于法官审查,辩护律师应当对没有书面资料的重要辩护依据,自行留迹,记下时间、地点、内容与待证事实,整理成书面资料提交法庭。主要包括:辩护人当庭的口头异议、申请;被告人对案情的重要陈述与辩解;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人员的当庭回答;公诉人的重要观点等。另外,也可以将辩护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电子化,专门提交一份,便于卷宗材料里更充分地体现辩护意见及工作,为下一步辩护打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