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详细>>
电话: 0571-87392937 87392260 87395098
传真: 0571-87392255
邮箱: jlxb@jinglin.zj.cn
 
新闻内容

李永红:谁能从律师的有效辩护中受益

发布时间:2017-05-12 19:00:03 浏览次数:2503

一、观点

    律师受聘担任嫌疑人或被告人(统称被追诉人)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这既是律师的法定职责所在,又是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辩护的受益者自然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被追诉人了,除此之外,还会有谁能从中受益呢?难道是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害人?难道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

    其实,换个角度思考,又何尝不是!律师的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的无罪辩护,受益者固然是被追诉人,但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更关乎着他的切身利益以及他所期待的正义。

试着想一想这种情形:一个被害人的家属,因为法院判处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犯罪给他造成的伤痛因判决而得以抚慰。可是,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原本生活已归于平静,突然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其内心一定是崩溃的。假如在当初的诉讼中,那个被冤判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对被害人来说,或许能够更早通过司法程序惩罚真凶。

    而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居中裁判的法官甚至与个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大众,都会从律师的有效辩护中受益。因为检察官有法律监督职责、客观公正义务,法官更应司法公正,大众有获得公正司法的基本权利,而所有这些美好的价值,都需要通过一个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辩护服务的司法制度去实现。这正是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无论是观念上还是体制中抑或是行动里,不让律师辩护,或者律师不敢辩护,不仅会害了被追诉人,而且可能坑了被害人,最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甚至全社会都不利。

以上就是我要说的基本观点。还有兴趣的话,请继续往下看:为什么?怎么办?

二、为什么

    这要先看什么是法律人和社会大众追求的法律正义。法律关系起因于事实(主要是人的行为,而那些原本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客观事件,终究也是因为人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意义),法律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后果是法律责任。行为侵犯了权利、违反了义务,行为人就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害者就应获得法律救济。因为无责任,何谈义务;无救济,哪有权利。这些就是基本的法律正义。这些文本上的法理,就不必细说了。

    再来看看刑事司法。所谓犯罪,就是严重侵害权利、违反义务,因而触犯刑法,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有罪应罚,无罪不罚,罚与不罚,都应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根据业经确定且内容良好的法律,诉诸正当程序。这就是基本的刑事司法逻辑。不这样做,就不科学。其后果,就不人道。若让无辜的人承受刑事责任,被告人固然冤枉,其实被害人也很受伤:冤有头债有主,岂能加害替罪羊!而刑及无辜的警察等法律人,极有可能也被追究责任,无论是故意的徇私枉法,还是过失的玩忽职守。而当下无罪的人之所以会身陷囹圄甚至被判处死刑,原因无非有三(前两个借用十八大报告的说法):

(一)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插手个案、干预司法

    尽管依法治国的正式提出从1997年到现在已经二十周年,全面依法治国也讲了三年,这种事情还是屡有发生,在某些地方甚至还颇为严重。套用一句媒体中常见的话:十八大以后还在顶风作案。这并不奇怪,因为不能奢望法治的罗马城能在一天建成。何况,当今又流行把任性当个性,水平比达康低,做派比李书记还不讲理。不要以为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了,权力就立马全部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了。要是真这么认为,套用我老师的一句话,那属于法治浪漫主义的幻想。当然,要有效推进,理想是要有的,而现实却是必须正视的。

    我去年就接手过一件这样的冤狱:被告人被关押近两年,今年初宣布无罪。原因竟然是,被告人的公司因县政府反复变更城镇规划而被勒令停工、搬迁,被告人认为停工损失和搬迁补偿不合理。官民双方的争议并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就这么耗了多年后,副县长召集税务、公安和街道办事处试图强迫被告人签字接受搬迁方案,被告人午夜趁看管人员打瞌睡而跳窗逃离,一年后返回,因税务公安早已完成了罗织逃税罪名的有关手续,并上网追逃,被告人被刑拘关押。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能定罪判刑,因而不符合公诉条件,将案件先后两次退回公安。

    而此时副县长已升职副书记并兼任政法委书记,该领导干部公然违反中央禁令,召集公检法开会,就本案明确提出必须起诉判刑的意见。就这样,被告人被提起了公诉。我当庭做的是无罪辩护。照道理,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控辩一定激烈。然而,公诉人第一轮做了例行公事的发言后,面对无罪辩护,竟无一句答辩回应。猜想公诉人的内心一定是这样的:辩护人啊,我真想对你说,其实我也认为无罪啊,你就大胆辩护吧,你的无罪辩护意见,也是我想说但发不出来的心声啊!

然而,一审还是判刑一年八个月。二审继续无罪辩护,并投诉那位县领导违规插手个案、干预司法。经市院建议,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时当然继续作无罪辩护。这下法院进退两难了:原判已被中院撤销,若无新的证据或事实,再做与以前相同的判决,那多不合适;由于被告人羁押期限已满原判刑期,刑诉法规定,重审不得加重刑罚,判得更重更加不可以;既然羁押期限已满原判刑期,判得比原判更轻也不行啊,那多关的时间算什么呢?于是,解铃还需系铃人,检察院撤回起诉,对被告人做了不起诉的决定。

(二)个别冤案源于干警徇私枉法,胡作非为

    虽说进入自媒体时代,表达零门槛,投诉也容易。但是,一个拥有司法技术又缺乏职业伦理的法律人,公器私用,设套作局,出入人罪,那威力可就大了,大到可以直接让你有话不能说,有冤无处伸,最后会让你没脾气。

    前些天,我辩护的一个案件得以无罪结案。这个案件虽然不像众所周知的冤案那样曲折离奇、轰轰烈烈,但是其中的机理同样令人触目惊心。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咱们就不去渲染外行们感兴趣的八卦情节了,直奔主题吧。

    该案被告人本身也是一个执法者,在侦查初期,他曾做无罪辩解,结果被关押,直到“自愿认罪”才被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又被起诉,被审判,折腾许久。一审期间,被告人权衡再三,做出了一个对他来说极为艰难的决定:无论是为了确保个人的声誉清白,还是为了化解同袍的执法风险,即使再被关押,也得为自己做无罪辩解。为什么说这个决定对他来说极为艰难?因为,就算真正无罪的人,做无罪辩解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一旦法官不中立或者盲从指控而认为有罪,那么不认罪的被告人就会被法官认为没有悔罪表现,而按照刑法规定,没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是不能判缓刑的,要真这样的话,他就会被再次收监。

    我与同事认真听了他的辩解,研究相关证据,了解背景资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根本就没有犯罪。不但其执法行为不符合渎职犯罪的法定要件,而且其在执法中的做法还反过来符合中央和省里关于该系统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于是,我们做出了一个并不艰难的决定:坚定地为他做无罪辩护。幸运的是,该县法检两院换届了,检察长和院长都是新官上任。本案在开庭后宣判前,检察院决定撤诉,无辜的被告人得以避免被定罪判刑的厄运。

    问题来了:既然被告人是无罪的,又为啥被如此折腾?虽然目前尚无确实的证据证明该案发生的原因,但是当事人自己太清楚背后的玄机了:只是因为在过往的一次纠纷中曾得罪过手握公器的对方当事人,于是赢了民事官司却惹了刑事是非。这就叫公器私用。涉嫌打击报复。

(三)案情疑难复杂,判断失误

    法学教育复办于1978年,明年就40周年了。改开以来,我国颁发了数以百万计的法学学位和学历证书。目前的法律人大多都有了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即使在基层或偏远地区,法律人也大都是学士学位、本科学历)。然而,学位不等于学术,学历不代表能力。全国目前八百多所法学院,又有几所能够教授学生处理疑难案件的方法技能?

    法学,虽然是正义非正义之学,但是在知识的分类上上,它是标准的实践智慧,因而法学被称为应用性学科。从现象到规律,是第一次升华,得到的是理论知识;从理论到实践,是第二次升华,得到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技艺。后者比前者更加不容易。

几十年来,法律实务界与法学学术界似乎总有一层隔膜,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直到今天,法学院招聘法学博士学位和留学背景的教师并不难。

每一个法学院院长的邮箱里每年都有数十上百封符合这种条件的求职信。但是,拥有实践能力的师资却少得可怜,虽然“法律诊所”遍布祖国各地法学院,但是真遇到疑难杂症,恐怕还是名医难寻。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直接套用三段论演绎推理解决的,而法学教育顶多也就教会学生一些关于法条的基础知识和常规的三段论方法而已。

    正如五四青年节前那位在法大向习总书记汇报的优秀青年法官所说:“很多案子并不是黑与白、是与非的简单冲突,其中既交织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还包含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有时候,一个法律上说得过去的裁判,却不能很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有时候,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法庭内外,法律、舆论、道德无时无刻不在交汇与相互作用。我们不能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还需要有国情意识和人文关怀。”这位法官说的,就是疑难案件。

    更糟糕的是,不仅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不接地气、缺乏实践智慧,而且有的法学教育者还认为疑难案件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或者是不应当存在的。他们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制定法律、如何完善立法,认为那就是为生民立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了法条,严格执行法条,就能万事大吉,就会为万世开太平。更有甚者,我就亲耳听某个不知司法办案为何物的法学院院长说研究疑难案件的人是神经病。

    唉,这种痴迷创制、止步于立法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发表了成千上万逻辑圆满却不敷应用的法学论著,也晋升了一批又一批熟悉法条但不会办案的法学教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只懂法条却不研究经济和社会的法学毕业生。

三、怎么办

    以上说的第一种情况即领导插手个案、干预司法。虽有中央发文禁止,但基层执行乏力。警察、检察官、法官也是人,让他们亲手把无辜之人送进监狱,也会良心不忍,然而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权力面前,又有多少人能够仗义执言、舍身为法,恐怕不少人还是身不由己地随波逐流。此时,在法律程序内能为被告人发声的差不多就只有律师了,然而,在此僵局、困境中能排除干扰、让警、检、法解脱的,并非只有律师。因为,按照中办国办2015年3月18日关于领导干部插手个案、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人员应当对这些来自法外的干预如实记录并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誓言忠于法律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要相信不只是你一个人在坚守法治,在确保不刑及无辜这个问题上,律师是你依法办案的可靠同盟,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破坏法治的现象也已经有了抵挡和克服的制度力量。

    第二种情况即个别法律人徇私枉法、胡作非为。这种事,往往一人作祟,牵扯着一批同事同行。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作弊弄法,就可能坑得其他诉讼环节的法律人陪着背黑锅、受窝囊气。因此,律师对这种案件认真辩护,其效果不仅仅是保护了被冤枉的当事人,或许还能让枉法者悬崖勒马,又能使守法者不致遭连累。法律人正确的做法,应当尊重律师的辩护执业权利。比如,审查起诉程序中的检察官,在审查办案时,对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至少同等重视。克服司法的惯性,依法对案件是否有罪、应否起诉做出判断。

    第三种情况即案情疑难复杂、判断失误。疑难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真假难辨、是非难断,的确最让人耗费精力。那么,如何是好?俗话说得好,兼听则明。律师虽然只负责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但是至少可以帮助官方法律人避免因判断失误而刑及无辜或者罪罚失衡这种各方都不希望发生的结果。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且终身负责的制度下,有效辩护的律师,无异于司法人员的好朋友。人家来帮助你避免失误,你哪有不欢迎的道理?

四、结语

    说了半天,其实就是一个理:除了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害人,作为拥有司法权的警察、检察官、法官,都要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说大家都会因律师的有效辩护而受益,并不是说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不用干事了,都去听律师的就行了,而是说在几千年行政兼理司法铸造的威权主义、德主刑辅观念造成的人治传统和法律工具主义背景下,希望所有的法律人进而政治家和社会大众,都能正确认识正当程序对于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正义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而角色分化、控辩平等、裁判中立,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辩护,对于每一个人对于这个社会和国家,都是稀缺的、珍贵的。

    套用约翰-多恩的诗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既然法律要求律师不平则鸣,那么作为法律人,其实你我都不聋,就应当耐心倾听。因为,待到犯下了大错,后悔根本没有用。没有哪个人身处孤岛,每个人都是法治共同体的一份子,一个人蒙冤受难,就是所有的人共同不幸。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使命是三个维护,而离开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何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其说这是刑辩律师的使命,毋宁说这是全体刑事法律人共同的使命。

分所信息: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商务中心4层
电话:025-86707788
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767号西部大厦7楼
电话:021-32206717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42层
电话:15801572653
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9号研发园C区16幢4楼
电话:0574-87636529
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
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40号
电话:0579-85335539
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4101室
电话:0577-88926662
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14号楼15层
电话:0851-84837890
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5层
电话:0531-55569507
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刑辩动态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盟网站:为你辩护网   联盟律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合作高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靖霖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88927号-1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
欢迎您,您是本网站第 10085912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