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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全华:“贴靠式”讨债能定非法拘禁吗?

发布时间:2017-06-26 13:47:39 浏览次数:1595

“贴靠式”讨债能定非法拘禁吗?

程全华

近期,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有一节事实:李某、龙某等人,为讨要赌债,在张某入住的酒店,采用“跟随”“盯牢”张某的方式,逼张某还债,张某在酒店可以自由出入,后张某叫来同伴,从酒店离开。就这样一节事实,被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等人使用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债主张某偿还赌债,对其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涉嫌非法拘禁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裁判要点

李某、龙某的讨债行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首先看看非法拘禁罪的裁判要点:

要点一:行为是否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类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对他人身体自由权的剥夺。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是该罪保护的法益,人身自由是否遭到侵害,是判断讨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核心要件。

要点二:客观上是否采取拘禁行为

非法拘禁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跟随、盯梢的讨债行为是否属于拘禁行为的表现形式,要严格认定。

要点三: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殴打

根据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而殴打和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行为,分清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顺序。反过来讲,如果在非法拘禁之前对其进行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是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中的殴打或暴力行为,要视结果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因此,在非法拘禁行为前商讨还债过程中的殴打行为是否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中的殴打,要区分时间节点。

要点四: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是否存在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也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拘禁罪中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在商讨偿还债务过程中,主动自愿真实地做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自己自愿置于债权人的控制,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处分,如果对其权益的处分符合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条件,被害人承诺将阻却讨债行为的违法性。

二、非法拘禁罪的案例检索

单纯的跟随、盯梢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通过无讼案例检索,看看法院的观点。根据(2013)浙嘉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记载,李某采取跟随、堵门、强行进入小汽车和坐在沈某办公室的方式要求解决个人待遇,被某市公安机关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由行政处罚,后李某行政复议,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采用跟随、堵门、强行进入小汽车和坐在沈某办公室的方式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并不具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核心要件即“对身体的强制”,沈某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身体行动。上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是“精神控制”和“软暴力”,并认为上述内容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客观要件与法理不符,显不能成立。

案例中的行为人采取了跟随、堵门等行为,乍一看,似乎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但根据法院说理,此种行为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违法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更不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违法性,法院在认定“贴靠式”讨债行为的性质时,要采取严格的罪行法定原则,准确认定。

三、“贴靠式”讨债的法律认定及风险

其实,李某和金某的讨债行为,俗称“贴靠式”讨债,特点是即不动口也不动手,就一直尾随着当事人,通过给当事人及其家庭施加精神压力,以达到逼其还债的目的。“贴靠式”讨债行为在社会上较为常见,公安机关在出警处置中也很为难,因此引发了很多的社会矛盾。“贴靠式”讨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还是需要打击的违法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和案列检索发现,单纯的跟随和盯梢行为,没有达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危害程度,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面对关系对立和紧张的索债双方,情绪变化和手段升级都是一瞬间的事情,很难严格把控。因此,单纯的“贴靠式”讨债往往会有升级版,夹杂各种行为,一般会有暴力殴打、恐吓、虐待、捆绑行为,少量会有喷油漆、堵过道、放鞭炮、拉电闸等行为,如果夹杂了上述行为,不光有涉嫌非法拘禁罪的风险,还可能有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或者绑架罪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面对“贴靠式”讨债行为的法律认定时,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和界定,是单纯的跟随和盯梢,还是夹杂有其他行为的违法犯罪,应当综合评价做出准确认定,不能因为服务经济秩序的需要而随意降低或抬高入罪标准,让刑法坚守自己的法律位置,经济的归经济,法律的归法律,发挥出法律规范引领社会发展的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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