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这不仅关系到对于欢的定罪量刑,也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巨大争议的集中展现,故本案影响深远,社会各界对二审结果充满期待。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但作为一个社会性事件,还有一些问题不该被我们忽视,譬如,当时出警处理纠纷的民警及二位辅警是否严重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职,涉嫌渎职犯罪,这不仅影响出警民警的命运,也间接影响是否要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按照高检院专案组的调查显示,案发当天于欢及其母亲处于被非法拘禁的状态,所幸的是有员工马上报警,且民警也确实及时的赶来现场。出警民警对屋里的人进行口头警告,并通知副班民警增援。但在增援民警到来前,出警民警在警车内商量是否需要上报领导,并返回现场时,于欢恰好就在此时奋起而持刀伤人。从民警出警到案发,大概8分钟时间,故专案组认为,出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案发当晚出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其不予刑事立案。虽不构成犯罪,但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民警作出了处分。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惑,民警到场后未能有效控制现场、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进行分离,进而未能阻止惨剧的发生,这不是惨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吗?为何检察机关却对民警不予刑事立案?刑法中规定的渎职犯罪为何不约束这些民警呢?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首先要求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二者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当日出警民警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口头警告双方,并联系副班民警请求增援。其已基本履行作为民警的职责,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其未能及时有效控制现场,完全解决纠纷,而事实上当时警力不足也导致完全控制现场难以实现,请求增援正是为了增加警力以达到控制现场目的,而非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民警出门询问员工调查情况、请求增援属于正常处理方式,仅存在一般的不规范,属于处置不当,但尚不足以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职程度。 纵观过往的数起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无论是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死”案,还是北京的“雷洋嫖娼案”,与于欢案类似,都存在着伤亡后果的发生,且民警有履职不当行为的存在。但不同之处也非常明显,雷洋案中根据调查显示,出警民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正是由于上述不负责任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导致了相关人员死亡结果的发生,且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出警民警构成玩忽职守罪。 于欢案中的民警处于当时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处置不当行为,但其采取了警告措施,并给辅警安排了相应的工作,案发时不在现场也是去请求增援并去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未能采取到位的控制措施与案件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伤亡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于欢的捅刺行为,民警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或不认真履职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