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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刑辩律师的真实义务八问

发布时间:2017-07-19 13:23:42 浏览次数:2211

   

一、为什么要强调刑辩律师的真实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刑辩律师不能纯粹以当事人为马首是瞻,还须诚实公正地履行职务,不得就有关事实和法律作虚假陈述,不得积极蒙蔽或欺诱司法机关,此乃刑辩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旨。“不考虑程序制度上的差异,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要求律师陈述事实,在法律界限内执业,并对法庭诚实和尊重”。无论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还是职权主义模式,刑辩律师均承担一定的真实义务。

刑辩律师承担真实义务事关司法权威。若律师只注重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择手段,进行虚假辩护,那么无疑是对法庭尊严的严重蔑视,司法权威自然无从谈起。

刑辩律师承担真实义务事关律师职业的良性发展。律师执业不仅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也需取得法庭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其只有遵循诚信原则,展开的个案法律论证才能获得认可,律师职业群体才能获得普遍尊重。

    二、刑辩律师的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孰轻孰重?

美国研究律师职业道德的著名教授弗里德曼曾言:“律师执业如同椭圆,有两个中心,一个是法律职责所要求的对法庭的真实,一个是保障当事人信赖的对当事人的忠诚。”虽然很多国家将律师视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员(如德国将律师视为独立司法机关,美国将律师视为法庭职员),赋予律师真实义务,但是刑辩律师的职业核心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包括对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这决定了刑辩律师的真实义务需要受制于保密义务。

进一步说,在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发生冲突时,需要确定保密义务具有优先性(我国刑诉法第46条有例外规定),避免律师走向职业伦理的对立面,破坏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

三、刑辩律师与检控方的真实义务,有何区别?

 从真实义务的范围看,检控方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延伸至证据的收集判断上。作为国家追诉机关,检控方在取证上承担着客观、全面的真实义务,而刑辩律师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有利的方面进行辩护工作。从证明责任看,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刑事诉讼的普遍规则,而刑辩律师代表被告方利益进行辩护,而非主动积极协助控方查明事实。

因此,刑辩律师的真实义务系消极的真实义务,而检控方则负有积极的真实义务;刑辩律师对证据真实性程度的判断要低于检控方。就实务操作而言,以下行为应属正当行使律师帮助权的体现:

1、对于在案的对于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律师不将其作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内容;

2、在认为当事人可能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逃避惩罚时,律师仍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但需要提醒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对于无法切实判断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该材料的内容可能对当事人有利,律师仍然可以提交给法庭审查。

   四、有关真实义务的立法规范是否有变化?

1、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承担的真实义务规定得较为严苛。如律师会见,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就使得律师承担的真实义务范畴,已不限于自身行为的真实,还涉及律师依照检控方认定的真实,进而来确保被告人供述的真实和证人证言的真实。在实践中,律师在会见中不得与被告人讨论案情;律师不能获取与控方不一致的证人证言。否则,律师就有违其真实义务。对于后者,律师甚至可能被以妨害作证入罪。

2、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这意味着:第一,律师无需承担保障被告人供述稳定不变的义务;第二,立法允许律师与被告人进行案件信息的双向交流;第三,在律师调查取证后证人改变原先不真实的证言,律师属于协助法庭查明案件真相,更非执业违规。立法规范表明,随着辩护权保障的加强,刑辩律师的真实义务范围在限缩。

五、真实义务是否限制证据抗辩?

司法裁判中的真实是对证据搜集、审查判断之后形成的真实,在证据裁判过程中,刑辩律师基于其职责和地位,所承担是法律真实限度内的真实义务。在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之前,律师即使通过一定的辩护“技巧”进行辩护,亦属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从实务角度看,以下四种证据抗辩,律师均可行使:

1、即使明知指控证据真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2、即使明知指控证据真实,亦可进行管辖违法、回避等程序性辩护;

3、即使明知控方证人证言真实,亦可对该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

4、即使明知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亦可从证据体系没有形成、证明标准没有达到等方面进行无罪推论。

 六、如何协调辩护策略与真实义务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辩律师以被告人的自我保护权为基础给予其法律建议,属于履行辩护职责。此时,即使被告人供述因律师辩护有变化,律师亦不违背真实义务。因此,以下两种辩护策略应当允许:

1、律师在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可给予被告人收回不利的事实供述的建议。在相关证据有支撑、被告人的不利供述显属无理的情况下,律师可用其证据法律知识为被告人做指引,使其能利用此法律知识为己脱罪。当然,律师更可给予被告人详尽阐述其有利的事实情节的建议。

2、律师在被告人如实作出事实经过的基础上可给予被告人否认认罪的建议。某些案件中,被告人对事实经过向司法机关作了如实供述,且表示对指控的罪行无异议。但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此种情况下,在律师详尽讲解法律构成要件并给予被告人认罪与否的建议后,被告人推翻先前认罪的表述,律师亦不违背真实义务。

上述第二种情况,在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中殊值注意。因为被告人可能受到认罪认罚的从宽“吸引”,对于法律边界比较模糊的行为进行认罪。律师介入后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应属于辩护权行使的体现。

七、庭前辅导过程如何注意真实义务?

刑辩律师在开庭前,可能会涉及到辅导被告人、帮助辩方证人应对庭审等工作。操作底线是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弯曲事实,指使被告人、证人作虚假陈述。在此基础上,律师行使辩护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在律师庭前与被告人核实证据之后,被告人推翻原先的有罪供述。此时,律师一要依照规范做好会见笔录,二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是否合理。如果律师认为在目前的证据体系中被告人推翻此前的认罪事实有理,则律师完全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无罪辩解难以成立,则需要与被告人就认罪与否作详尽沟通。

2、律师可以在庭前会面辩方证人,但应仅就证人资格进行审查,以及围绕庭审程序等提供法律咨询。但不得就证人欲提供的证言内容进行实质性编排,或者明示或暗示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供证言。

 八、庭审辩护过程如何注意真实义务?

刑辩律师不能向法庭说谎或积极误导法庭,也不能故意提交虚假证据、伪造文件或怂恿证人、被告人在审判中撒谎。在庭审的辩护操作中,有三点需要注意:

1、对于律师不明知或不确信为虚假的证据,律师宜从证据线索这一角度提请法院进行核实或重新取证。我国规范文本禁止的是律师故意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故意”的内心表征则是明知或确信。如果律师无从判断证据的虚假,同时为回避执业风险,可以将“证据”转换成“证据线索”进行提交。

2、律师在明知被告人辩解或证人证言虚假的情况下,不得极力询问或积极建议法庭听取。律师“不得暗示或者设计一个更看似真实的辩护”。此种情形下,律师的积极误导会将法庭的调查引入错误方向,与其本人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论证并无差异。

3、对于明知是虚假的相关事项,律师不得用来进行交叉询问。因为交叉询问中隐含的问题本身可以对事实审理者以暗示,如果交叉询问中所提问的问题明显属于虚假,那么此种交叉询问就可能严重误导法庭。因此,律师庭审中运用交叉询问亦应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否则容易违背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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