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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锦辉:共享单车面临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探析

发布时间:2017-07-19 16:14:32 浏览次数:1627

近年来,共享经济备受瞩目,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种经济概念就已经被提出,但囿于地理、信息技术等因素,最初只见存于邻里及亲朋之间,直到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的兴起,基于陌生人之间的的共享经济开始渐入大众视视野。2017年伊始,不断引起大众热议的共享经济形态无疑是布满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其在押金运行模式上的创新更是惹人关注,作为一名刑事法律从业人员,笔者更感兴趣的则是其押金创新之举是否会面临非法集资类刑事风险,特就此探究一二。

一、什么是共享单车

(一)共享单车的概念

共享单车广义上指的是一种经济形态,是指共享单车企业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公共区域投放不定量的无桩自行车,利用其内置的GPS、蓝牙等信息技术及移动APP等软件,供用户分时租赁的新型自行车租赁业务。它具有随用随取,随停随放等即时、便捷的优势,符合大众“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要,自推出后便迅猛发展。

狭义上的共享单车指的就是被投放的无桩自行车车体。因不同企业推出的单车颜色不同,为了增加辨识度,通常都以较为明艳的颜色为主,以致公众不再称呼其某某共享单车而是冠之以“小黄车”、“小白车”、“小绿车”等充满善意与生活幽默的拟人化称呼。

(二)共享单车的使用流程

目前国内共享单车企业已有20余家,其使用流程大同小异,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企业根据信息研判,围绕目标区域的人流量、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单车投放量及投放点。

其次,用户发现单车,需要使用时,要先通过相关移动客户端登陆单车企业APP,注册并缴纳押金后,扫描单车车体上的二维码标识或者输入单车编号进行解锁,然后开始骑行,同时车体内的智能设备同步计时计费;

三是到达目得地时,部分品牌的车型在用户关锁成功后即结束计费,另外的则需要用户关锁+客户端操作成功后结束计费,在客户端系统根据用时长短扣除车费后,整个骑行过程结束。

二、共享单车押金的运行模式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共享单车有很多特点及创新,押金的收取和退还就是其中一例。

(一)押金前置,与充值并行

通过上述使用流程,大家可以发现在使用共享单车前,注册并缴纳押金是一项不可缺失的环节,现在市面上的共享单车,其使用皆是以预缴纳押金为前提,也就是不首先支付一定钱款作为保证金是无法使用单车的。此外,缴纳的押金在骑行结束时是不能作为费用被直接扣除的,即押金与消费充值是分开的。

(二)申请退还,不主动不退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时,押金在用户归还用车时并非即时退还,而是必须要经用户主动申请方可退还,且其退还工作周期为1-7天。如果申请退还,下次使用依然要预先缴纳押金。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押金数额、便捷程度等因素,一般用户是不会每次都申请退款的。如果用户不主动提交退还押金申请,押金则不会被退还。

(三)巨额资金,创新与风险

在传统的租赁押金交易中,客户不再承租后,押金会直接退还。即当租赁主合同履行完毕时,作为从合同的押金担保条款即时失效且押金返还,或者也可算作产生的费用被直接抵扣。一笔押金对应一个租赁物,是一对一的模式,且囿于时空因素,押金规模有限。共享单车通过互联网运行方式对押金退还做了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打破了保证金随主合同履行完毕即时归还的规则,变一物对应一保证金为一人对应一保证金,同时,存在同一用户在不同单车平台上分别缴纳押金的情况,因押金和消费充值并行,网络又打破了时空限制,其收取的押金数额及规模成几何级增长。根据2017年3月29日艾媒咨询发布的《2017Q1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为0.28亿人。预计到2017年,用户规模将达2.09亿人,后续将继续保持超高速增长。依照目前市场上共享单车中最低的押金为99元来计算,其押金资金量今年将达到200亿的规模。一旦出现问题,金融风险不可小觑。

三、共享单车押金的刑事风险考量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批准,不具有融资资质。二是承诺回报,特别是高额回报。三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区别于行业及人合互助组织。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它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两罪都是非法集资行为,区别只在于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从而进一步区分量刑。

(二)具体行为考量

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要结合四个特征来逐一分析:

1、收取押金是否有资质要求,是否需要相关机构批准

作为一种新事物,共享单车未有明晰的监管政策。同时,在倡导万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其因极大的改善了城市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给公众生活带来了方便,正处于政府和社会善意的观察期,未有相关成熟的规范规制,相对来讲,共享单车还处于一种监管真空状态。笔者认为其是否需要批准,要看其押金收取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国家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其押金收取不具有金融属性,则不应被过度干预。

(1)单纯从押金角度讲,其收取押金是合法合理的。押金在民法中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共享单车向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保障单车租赁协议的的有效履行,无可厚非,是完全合法、正当的。

(2)押金是否具有融资性质要通过其使用目的判断。其创新性得押金退还流程是否导致押金成为变相融资的手段,笔者认为要从其使用目得判断。如果单车企业将收取来的押金只作为押金使用,那不存在其他问题。如果其将之用作自身经营或者偿还外债、对外投资等,则具有融资性质无疑,必须予以规范,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2、收取押金是否承诺有回报

正常的收取押金行为,是为了督促债务人更好的履行协议,按时归还租赁物,在租赁物因债务人的原因被损毁时,债权人可以及时得到补偿。但因为共享单车的押金退还需在1-7日内完成,每次使用均需要押金前置,频繁使用时退还押金程序就显得较为繁琐冗长,同时针对每名用户来讲,金额有限,即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增加押金退还成本的方式,变相沉淀资金,也可以说是利用后续单车使用的持续性和便利性诱惑用户不去主动申请押金退还,有一定利诱性和承诺回报性。

3、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

共享单车的用户是面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骑乘单车的人群,不限性别、民族、户籍与已婚未婚等,面向不特定公众是毫无疑问的。

4、是否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目的要从客观行为入手,结合主客观要素进行判定,就押金收取来讲,其押金存管方式及使用政策,是辨析其合法非法目的的关键,如果其收取押金后,只是作为押金使用,不存在问题,如果用作自身经营、偿还债务或者对外投资,皆是超出了押金的功能范围,已然名不副实。如果积累到一定规模后,经营者携款潜逃或者进行挥霍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完全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要件。近日,已有媒体曝光某共享单车品牌高管疑似携款潜逃的新闻,值得关注。

(三)刑事风险防范

综上所述,如果在押金用途上共享单车不能做到有效监管的话,其独有的创新型押金运行模式极易演变成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如何在安全的发展道路上越走越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对外畅通联系机制。现阶段共享单车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皆不明朗,监管主体上,运管、城管、建设、交通等等部门皆有权对共享单车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部分城市已出现管理行为相互冲突的乱象。监管政策上,虽然大的原则是鼓励、支持,但在押金运行模式等具体问题上依然需要明确的规范予以引导。在相关政策还未明晰的情况下,企业应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就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市场行为听取相关意见与建议,避免相关风险。

2、对内做好防控举措。作为企业来讲,虽然创新意味着竞争力,但风险意识不可丢,为了避免自身可能触及的非法集资类金融刑事风险,最佳的策略是对押金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如此,方可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到下一步发展之中,实现绿色共享,避免风险共享。

3、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当前,部分共享单车品牌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如阿里、腾讯等合作,运用相关平台已成熟的机制代替共享单车原有的押金缴纳模式,既避免了相关风险,又做大做强了自身,值得借鉴。

结 语

共享单车当前的押金缴纳模式存在着极大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隐患,须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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