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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奕:涉黑案件侦查机关常见口供陷阱及破解

发布时间:2017-08-18 11:21:12 浏览次数:1875

    在涉黑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常运用许多“话术”来套出犯罪组织的“黑”,使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特征(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非法控制性)。“话术”的运用可能使当事人或证人落入语言陷阱,导致口供丧失“自愿性”、不具有“客观性”,或者问答双方语境不同,词不达意或言不由衷,导致“关联性”出现问题,证词亦然。辩护律师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认真审查言词证据,发现话术所致语言陷阱,发现并提出证据自愿性与客观性问题,是有效辩护的基本功。在几起涉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本人搜集了十二种此类“话术”,并形成了相应的质证思路,供法律同仁参考(示例经过改编,黑老大姓名用发哥替代)。

1.性格脾气评价法

典型问法示例(侦讯人员):

问:发哥的脾气怎么样?

答:发哥发火起来很吓人,骂起人来很凶的,我们都不敢做错事。

提问目的:针对组织性特征。通过黑老大容易发火,不容忍他人做错事,来显示主要人物说一不二,下属惟命是从,团伙内部组织纪律性强,规章制度严格。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主要人物脾气差和团伙是否具有组织性特征不具备必然联系,脾气差可以基于个人性格成因,也可能是外部刺激所致,并不能必然推出其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有指挥领导作用,更不能证明具备组织性特征。

2.规章纪律提问法

典型问法示例

问:发哥有没有说你们平常要遵守什么规章制度?

答:规章制度倒是没有,就是让我们做事要靠谱,交代的任务要办好。

提问目的:针对组织性特征。通过直接提问团伙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显示团伙的组织纪律性以及组织领导者对成员的控制。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国内现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具备天地会帮规这样明确的规章制度的非常罕见,因此这类提问往往不会有肯定答复。即便存在明确、成文的组织规章制度,也不必然说明其具备组织性特征,因为大多数法人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黑案件中的组织往往是公司甚至村集体领导班子,这些组织原本就有企业规章制度或村规民约,如此一来,绝大多数法人都满足了组织性这一特征。因此,是否有规章制度与是否具备组织性特征并无实际关联。

3.奖惩提问法

典型问法示例

问:如果完成任务会给你们什么奖励?

答:上次我分到五千,其他人每人两千,晚上发哥请客去KTV唱歌喝酒,叫了几个公主。

问:如果你没有完成任务或者犯错,发哥会怎么惩罚你?

答:轻一点就是扣工资,重的话就开除。上次有个人偷了三百万去赌博,就被发哥开除了。

提问目的:针对组织性特征。通过直接提问领导人物对成员立功或犯错的奖惩措施,来显示团伙的组织纪律性以及领导人物对成员的操控。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同第二点,在政府机构或企业,若是立功或完成任务出色,也有对应的物质、名誉奖励措施;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过错,也有相应的处分、处罚措施,甚至开除,因此该点与组织性特征亦无直接关联。

4.俯首称臣提问法

典型问法示例

问:你们怎么看发哥?

答:我们就是发哥的狗,他让我们干嘛我们就干嘛,他让我们咬谁我们就咬谁。

提问目的:针对组织性特征。通过提问个别所谓的“死忠成员”,显示组织成员对领导人物俯首帖耳,唯命是从,突出所谓的组织性。

质证思路:真实性存疑。此类笔录往往经过加工,就是为了突出头目的领导作用,因此容易断章取义,省略其他内容,尤其是辩解。因此在庭上的交叉询问环节,对于组织成员的服从性可以设置诸如以下问题:“是不是发哥让你干啥你就会干啥?”,“如果发哥让你去杀人放火你会不会去?”。可能问出组织成员惟命是从的原因是认为领导者的决定都是为了集体,为了民生,因此才拥护领导者的决定,此时就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

5.加入后生活滋润提问法

典型问法示例

问:你们跟了发哥后生活水平提高了吗?

答:可不咋地,以前我们只能街边找活干,现在跟了发哥一个月好的能拿几万,有时还能出去唱歌喝酒。

提问目的:针对经济型特征。通过成员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暗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资产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及维护组织稳定,显示该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同二三点,加入后生活水平提高与该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无直接、必然的关联性。虽然在2015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纪要)中有如下表述:“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但起码要以组织所获经济利益的全部或部分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为前提,否则将无限扩大打击范围,将成员生活水平提高的组织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6.证人精心选择法

典型问法示例(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家属):

问:你们听说过发哥吗?

答:当然听说过,黑社会老大,谁不知道他!这里就是他的地盘,谁都让他三分的。

提问目的:针对非法控制性特征。通过被害人家属之口,显示出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质证思路:真实性存疑。在侦查机关眼中,被害人的家属无疑是理想的证人,从他们口中自己的亲友饱受“黑社会”折磨,既保证了证人对于该组织的负面评价,又保证了该组织在他们心中的“知名度”。刑法中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第四条要求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然而笔者曾经问过几名“黑老大”所在地区的朋友,均表示未听说当地有所谓的黑社会,更未听说过几个所谓头目的名字,因此针对这类证言要着重审查其真实性。

7.意见证据充斥证言法

典型问法示例(询问被害人或其家属):

问:发哥的人当时有没有带凶器?

答:我没有看到,但是我想肯定带的。

问:如果你没有按照发哥说的做,会怎样?

答:他什么都做得出来的,很可能会绑架我家人,打砸我的厂,烧我家房子……

提问目的:针对行为性特征。通过被害人的猜测,显示出该组织随时都可能以暴力相威胁,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从而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性特征。

质证思路:真实性存疑。出于内心恐惧,被害人及其家属会对当时现场情况进行夸大:对方左青龙右白虎就认为对方的包里肯定有刀枪;对方一大声就认为对方马上要打砸抢烧,因此会产生不少主观臆测的言词证据,侦查机关可能并未收集到暴力的直接证据,便将这些违反意见证据规则的内容放入笔录,作为组织成员可能用暴力相威胁的证据。此类证据往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最终不会得到采信。

8. 有罪推定深挖老底法

典型问法示例(讯问组织领导人物):

问:六年前大毛打人你知不知道?

答:那是我跟他认识之前的事了。那次是有人抢了他女人,他去报复……

提问目的:针对行为性特征。侦查机关为了搜集足够的犯罪事实,会掘地三尺,挖出组织成员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意图归于核心领导人物。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在《2015纪要》中有但书写明:“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据此,在组织领导人物都未认识该人,该人更未加入组织时,其因个人恩怨与他人产生冲突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关联性,理应不能归于犯罪组织。

9. 做贼心虚法

典型问法示例(讯问组织领导人物):

问:事后你去哪儿了?

答:我到外地去躲了一阵。

问:还说没参与?没参与你为什么要跑?

提问目的:针对行为性特征。侦查机关为了显现出首要分子参与犯罪的事实,往往会揪住其在事发后逃往外地的情节,意图证明其做贼心虚,逃避司法机关追诉。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此类问法在别的案件讯问中也常出现,显示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畏罪潜逃。然而有些情况下,组织成员的犯罪超越了首要分子的犯意,例如本以要债为“主营业务”的组织,其成员在外因琐事故意杀害他人,首要分子听说后生怕受牵连,连夜逃往外地。该种情况下首要分子的逃跑行为与杀人事实并不具有关联性。

10.电视电影模仿法

典型问法示例(询问被害人):

问:他们来了几个人?

答:好几个!都是纹身,金链子,戴墨镜,跟电视电影里那些黑社会一模一样的!我心脏病都要吓出来了。

提问目的:针对行为性特征。通过被害人之口,显现出该组织的基本手段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具备行为性特征。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2015纪要》中明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虽然刑法和《2015纪要》中都没有对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出明确定义,但无论是何者,均需达到一定标准,不能一味扩大打击面,否则将有违刑法谦抑性。因此若仅有几名纹身、戴墨镜的街头混混,而无其他进一步的暴力、威胁的行为或语言,却被认定具有涉黑组织的行为性特征,恐值得商榷。

11.公安打击拍手称快法

典型问法示例(询问被害人):

问:你对公安机关此次捣毁发哥犯罪组织有什么看法?

答:大快人心啊!从今以后终于不用提心吊胆过日子了,你们公安做的漂亮!

提问目的:针对非法控制性特征。通过被害人对于公安工作的肯定,凸显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事实,显示其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在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2009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纪要)中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八种情形,其中并不包含群众对于公安打击涉黑犯罪的认同程度,因此即便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可程度很高,与行为性特征的认定依然不存在直接关联。另外,公安往往会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搜集此类笔录,得到的答案必然是对公安工作的高度肯定,特别是被害人为高利贷债务人,嫌疑人为债权人等情况。

12.惨状牵连法

典型问法示例(询问被害人):

问:发哥这样做对你们有什么影响?

答:影响很大的。发哥经常派人来,我做生意也没心思了,厂也倒闭了,我爸妈也因为这件事心脏病好几次复发,我老婆也逃回娘家了……

提问目的:针对非法控制性特征。通过被害人描述涉黑组织对自己造成的“危害后果”,显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从而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

质证思路:关联性存疑。同第11点,在《2009纪要》中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八种情形中,第4、5种情形与企业运营有关,且在《2015纪要》中明确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而企业倒闭的原因多种多样,亲人心脏病发等是否与组织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尚待查明,因此,在认定“造成严重影响”时需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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