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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罗曼主讲《污染环境罪辩护之水污染篇》

发布时间:2017-10-27 14:21:20 浏览次数:1476

2017年10月9日,本期实操研习沙龙由我所减刑假释申诉部副主任黄罗曼主讲《污染环境罪辩护之水污染篇》。

黄律师首先从相关规定入手,结合《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水污染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等含义进行了深入的解释。

随后,黄律师就本罪的行为对象——“污水”的含义及标准进行全面的分析。黄律师提出,污水中不同的金属物质的认定标准不同,不同行业的污水标准也不同,不同的水域能够排放的污水级别也不同,需要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不同情形具体判断何类情形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污水”的标准,并以电镀行业为例,化抽象为具体,结合电镀行业的特殊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

最后,黄律师运用自身的化学专业知识,通过对排放污水所产生的化学反应的分析,对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的边界进行厘清,并对本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提取过程进行分析,提出辩护人对于采样程序及收集程序均需要认真审查,并就暗管认定的实质性把握,不可避免的超标排放,处于临界点案件的办理等内容与在座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

互动交流环节,大家提问踊跃,分别就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量刑标准的问题、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观故意的判断等方面向黄律师提问,黄律师进行了10分钟的统一回答。

我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王正军进行总结点评。王主任提出,第一,对于污染环境类案件,往往法之理在法外,涉及交叉学科的知识较多,辩护人要注意将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与刑法条文进行有机结合,这样才能与司法机关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分析判断上做有效沟通,必要时,需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把案件办扎实;第二,对于水污染案件,采样、监测环节是重中之重,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辩护人在这方面的审查需要做到细之又细,用心与专业并重。第三,要多与涉案企业技术人员的沟通,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底,更好的进行全案把握。同时,王主任评出何忠翊律师作为本次沙龙的最佳点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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