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详细>>
电话: 0571-87392937 87392260 87395098
传真: 0571-87392255
邮箱: jlxb@jinglin.zj.cn
 
新闻内容

刑辩道场:孙立波主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辩护要旨》、朱佳明分享辩护心得

发布时间:2017-11-10 11:55:14 浏览次数:1018

2017年11月9日,本期道场由我所管理合伙人、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孙立波律师为大家主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辩护要旨》。本期刑辩道场形式升级,从传统面授转为微信语音直播授课,将我所成熟的专业产品在分所之间即时共享学习。

孙律师首先介绍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定义、种类、特征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常见方式。随后,又着重讲解了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损失的认定方式。最后,孙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向大家分享了自己在办理该类案件的心得感想。

一、程序性审查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提示:在该鉴定机构所在司法局网站可查资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鉴定机构本身有资质,但其派出机构未必有相应项目的资质。有些鉴定机构有资质,但其机构的鉴定人无相应资质。

2.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提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3.  委托鉴定的手续是否合法
提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4.  检材的来源、取得、报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提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5.  司法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提示:主要是对检材的要求,鉴定意见文书的要求,对鉴定事项、过程与方法的要求等。

二、实体审查
1.所针对信息是否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  鉴定意见中是否具有秘密性的结论
提示:应当明确所涉案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和创新点在哪里,对于查新检索报告,应当着重审查查新人员的相应资质,是否有后附相应的职称的文件,以明确其是否具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查新人员的资质,利用查新检索员可能存在遗漏和忽略的问题,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多重比对检索。

3.  商业秘密是否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所涉的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不属于任何的商业秘密。”

4.  是否系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技术
提示:对象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应当提供进行反向工程的依据;对实施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判断。

5.所针对的信息是否已经被披露

6.该类技术是否为该行业领域内普遍所掌握

7.鉴定意见所比对的技术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的结论

8.鉴定意见是否已经突破了范围
提示:只能进行事实判断,不能进行价值判断。

9.  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提示:是否选用并遵守了适当的技术操作规范;判断结果时选用的鉴定标准是否正确,适用的具体条文是否准确。

10.鉴定意见是否与客观事实及案件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我所主任徐宗新评价孙律师的授课“可听,可懂、可用”,其认为,孙律师讲课语言形象生动,又结合了自己办理的案件,让大家听得下去。其次,孙律师从鉴定意见程序和实体两种审查方式来告诉我们如何辩护,让大家听得明白。最后,课程内容的操作性强,让大家听了能用。徐主任还表示,作为刑辩律师一方面要做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辩护工作,同时要有前瞻性,研究如何以刑事控告方式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遏制商业的恶性竞争。

本期道场总点评人、我所管理合伙人丁风律师首先解释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处理难的原因,随后,丁律师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重大损失等问题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其还强调了律师要有跨界思维,不仅要懂法,还要了解案件所涉行业的背景知识。最后丁律师评出了严丽华、梁大东两位律师为本期道场的最佳点评人。

朱律师提出本案的辩护思路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 数额之辩,剔除其中不真实的信息,减少整体信息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故辩护人申请法院对涉案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剔除不真实的信息。
      2. 情节之辩,寻找从轻的情节
   (1)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犯意被动产生,且有防止信息二次传播的意识;
   (2)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3)当事人属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4)当事人愿意全部退赃,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3.搜集判例,结合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辩护
      搜集以往不起诉的案例,提出《解释》是在本案案发后出台,结合以往案例,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

 

结合此案的辩护过程,朱律师提出如下三点心得:
第一,本案主体身份特殊,系在校学生;
第二,本案具备不起诉的条件;
第三,引用具有说服力的案例(有了以往的判例,承办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可能性也较大)。

   

我所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徐宗新为本次沙龙作总结点评。徐主任认为朱律师的分享,层次清晰,表达精准,并就类似案件办理提出了四点辩护思路:
    1.  案例辩护,搜索以往判例,寻找其中的共同点。
    2.  情理辩护,案件焦点在当事人是大学生,要凸显出学生身份,博得承办机关同情。
    3.  证据辩护,查看证据是否能够完全排除,存在合理怀疑的,要大胆提出来。
    4.  团队辩护,通过团队之间的积极协作,让辩护工作无缝衔接,高效完成。
 

分所信息: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商务中心4层
电话:025-86707788
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767号西部大厦7楼
电话:021-32206717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42层
电话:15801572653
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9号研发园C区16幢4楼
电话:0574-87636529
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
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40号
电话:0579-85335539
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4101室
电话:0577-88926662
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14号楼15层
电话:0851-84837890
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5层
电话:0531-55569507
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刑辩动态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盟网站:为你辩护网   联盟律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合作高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靖霖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88927号-1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
欢迎您,您是本网站第 10078833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