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我们这个什么都喜欢在酒桌饭局上解决事情的国家,喝酒是很难回避的事情,朋友聚会、同事聚餐、洽谈业务等等都难免会喝酒。不过小酌怡情,可以调节气氛,也不是什么坏事。但是,酒后往往容易行为失控,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情。比如酒驾,更严重的醉驾等。
一、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的区别
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的性质及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饮酒后驾驶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醉酒后驾驶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
饮酒后驾驶会涉及到行政处罚,但醉酒后驾驶不但涉及行政处罚且会触犯刑法,负刑事责任,简单说就是可能被判刑。
二、饮酒后驾驶了会有哪些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规定针对的是血液酒精含量在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区间的。现在公安机关主要查验酒精含量的方式是呼吸测试,其精度与血液测试差距较小。但是呼吸测试不一定很准确,我们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呼吸测试也会稍稍超过2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比如吃了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者药物。这个时候,可以将事实向公安机关说明,同时也可以要求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为血液的酒精含量是作为处罚依据的最客观的标准。
三、醉酒后驾驶会有哪些处罚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罪处罚的对象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醉驾会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分别处以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拘役等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小于140毫克/毫升,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140毫克/100毫升小于18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有加重情节的,即便血液酒精含量在《纪要》规定以内,也不得不予起诉、不得免于刑事处罚、不得适用缓刑。
四、八种加重情节的具体规定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这里的轻伤需要通过伤情司法鉴定。如果对于伤情鉴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起重新鉴定。如果构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这里的高速公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但是有些醉驾是在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交接处被查获,此时,是上高速还是下高速,地处路段是否处于刑法意义上的高速公路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了。比如高速公路收费站,若是下高速,那么毫无疑问,构成加重情节;若是上高速,那么收费站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高速公路就存在争议了。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这些车辆因其用途,若是醉驾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会比较大,因此作为加重情节。但是当醉驾时这些车辆没有在其营运过程中,是否按加重处理,这是值得商榷的。如驾校的教练车,按照标准,是属于营运车辆,但是当该车不处于教学过程中,仅仅作为私家车使用时,是否应当作为加重情节处理值得研究。若是碰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提供帮助了。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第4-8的情形规定明确,存在争议的情况较少因此不一一阐述。总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作为驾车的铁律,为了大家的安全,更是为了自身的安全。
作者简介
梁大东,法学学士,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就职于某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转岗至靖霖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