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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刑辩学院第4期公开课:王剑洪主讲《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文字摘录(上)

发布时间:2017-12-02 15:57:02 浏览次数:2734

靖霖刑辩学院第四期公开课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文字摘录(上)

 

 间:201712219-21

 点:靖霖刑辩学院群(4个)、宁波刑事事务讲堂交流群

主持人:陈沛文

主讲人:王剑洪

主持人——陈沛文   

    大家好,第四期靖霖刑辩学院公开课正式开讲。今天我们请到的是靖霖所管理合伙人王剑洪,为大家主讲《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断整个案件走向的一个基础性内容和核心内容,如何对案件进行一个有效的审查判断,是刑事案件办理能够取得有效效果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下面有请王剑洪主任。

主讲人——王剑洪

总所管理合伙人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谢谢沛文!感谢各位群友的参与,我是靖霖律师事务所的王剑洪。下面由我跟大家一起分享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与判断。

    大家都是刑事律师,刑事案件打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从我们刑事辩护的策略上讲,对于指控的事实,也需要先从证据上来进行质疑。我们作为辩护人,法律上赋予我们说“不”的权利,这比公诉人更有优势。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方面,我们也比公诉人有更多的方法和手段。我们可以对任何证据提出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证明的角度看,作为辩护人,我们只需证明证据的不真实性即可,当然也可以证明证据可能不真实。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架构,由公诉人负责举证,而辩护人由于取证、举证相关的能力与方法均不足,只要能够证明证据是不真实的,或者该证据可能是不真实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

    从实践的角度看,刑事案件辩护人通过对证据进行质证、质疑、否定,更容易达到辩护的效果。根据我从事刑事辩护以来的经验,许多案件都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提出事实不清的意见,进而得到法庭的采纳,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这也是我一直以来注重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原因。

    而且,我们靖霖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也非常注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工作。今天,我打算跟大家交流的是两方面内容,第一是证据审查判断的目的是什么,第二是具体的方法有哪些,其中也会跟大家分享一些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我会从庭审阶段开始分析,也就是从当事人作为被告人的阶段开始。在这个阶段,整个案件的情况我们都已经知晓,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所有证据都已提交法庭,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都已经很清楚了。如果以审查起诉阶段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可能会不知道公诉人会将哪些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移交给法院,因此我们的审查范围就比较广,也很难针对性的讨论。

    以审判阶段为例,我们拿到公诉人的证据目录,就可以对证据目录里每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这时,我们考虑该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该证据是否有合法性,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以及最重要的,该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

一、审查判断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应当对无罪和罪轻提出辩护意见。无罪有两种,一种是事实清楚,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是事实不清,无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对第二种情况,辩护人要在法庭上充分运用专门知识来论证控方证据的不合法,进而证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到辩护目的。

    辩护人审查证据的重点、或者说目的,在于判断控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另外,辩方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判断之外,减小不利证据的作用,扩大有利证据的影响。这一方面我们后续进行全面讨论。

    尽管质证主要在法庭质证程序进行,但是这些意见的提出需要在庭前精心准备,这就需要把证据审查和判断工作前移。当然,审查与判断的成果也可以体现在辩护意见中。经过审查,我们判断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提交给法庭,以及哪些案件不开庭就能判定无罪,这些都应在辩护意见中充分阐明。

(一)证据的基本情况

    关于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大类,第一是物证,第二是书证,第三是证人证言,第四是被害人陈述,第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是鉴定意见,第七是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第八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而且,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这里我强调证据的类别,是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审查方式。面对一份证据,我们首先要对其进行分类,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比如实务中常见的各种情况说明,我们认真研究后就会发现,这其实是办案人员依据其职务,对相关事实做出的说明,应归属于证人证言种类。因此,这类证据就必须有本人签名。而且,根据《刑诉法》规定,对证人的取证要单独进行。所以这类情况说明只能有一个人的签名。即使是多人对同一件事情进行情况说明,也只能每个人分别进行,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因为这类证据具有一定的职务性,所以要写明该证人的所在单位,并且要加盖公章,这才是一份完整的情况说明。明确了这属于证人证言一类,我们就按照证人证言的审查步骤进行审查。

    另外,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查证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3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所有的证据必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三个环节,在经历这三个环节后,才能认定其为查证属实。也就是说证据经过控辩双方的质疑,确信无疑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说的定案的根据就是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前面说的都是起诉的证据,或者说,作为定案的根据,移交审查起诉的证据就是在判决书中列明的证据。

    当然《解释》中也提到,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我国还承认技术侦查等特殊证据。为了保护国家机密或者相关的侦察,该类证据采取庭后核实的方式。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把它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人就必须对其发表意见,才能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后,由于控方举证不能或者举证存在问题,有些证据没有提交,怎么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主要是对物证、书证存在疑问,除此之外,还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

(二)证据能力: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这就是刚刚提到的问题,什么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二,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第三,具有真实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证明能力的问题。关于证据,我个人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合法性问题。不合法的证据要排除,非法的证据更要排除。而且非法的证据与不合法的证据之间很难区分,很多非法的证据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单纯从合法性角度看,根本看不出其取证过程非法,从而很难排除非法证据。关联性方面,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就没有证明能力。最后是真实性问题。       如果一个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不具有真实性,或者这个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不真实,那么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这个证据经查证不属实,所以没有证明能力。总之,在能否采信的问题上,只有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才能成为可以采信的证据,才能作为可以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证明能力

    但是任何用以定案的证据,它的证明力都是有大小的。所以在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下,我们要对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如果一个证据证明力越大,那么这个证据对全案事实的认定所起作用就越大,对该证据就必须重视。作为辩护人,我们在审查该类证据时,就要花费更多精力。比如,如果我们的当事人认罪,那么这个证据在认定他有罪时,证明力就较大。同样道理,如果是伤害的案例,被害人称他的伤不是被告人打的,这个证据对于认定被告人不是本案行为的实施者的证明力就就很大。

二、证据的具体审查和判断方法

    下面再跟大家回过头谈证据的具体审查和判断方法。这是一个比较老的话题,在我看来证据审查无非就是三种:第一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第二是多个证据之间进行比对的审查、判断;第三是综合审查、判断。

(一)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主要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但是从证明的内容上看,也会涉及证据的关联性,以及一定程度上解决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在此,我们一定要把不合法、无关联的证据排除在外,不能让这类证据污染了整个案件事实。这个也要求我们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证据时要认真细致。我发现只要我们努力做,每一个案件里,都能审查出缺乏合法性甚至无关联性的证据,然后我们就要提出意见,不能把这类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单个审查,是我们最先使用的方法,其与其他审查方式相比较,这种方式比较简单粗暴。只要对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逐一比对即可,比如看这个证据的收集过程,是不是违反了什么规定,然后看该证据本身是否前后矛盾,最后看该证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但是这种方法只能在形式上审查合法性问题,而无法做到进一步深入。

    接下来,我们看单个审查的依据。其实依据非常多,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都将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规定的十分详细。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二章侦查中的相关规定,这里对每一类证据的侦查都有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证据就不合法。比如,询问嫌疑人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不合法,进行辨认时同类物未达到七个以上,等等。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认真审查都有可能发现。

    第二,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侦查一章中的规定,这里其实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规定的一些细化。

    第三,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在侦查一章中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里面的相关规定。这里如果大家仔细比对,会发现两者的规定存在不同。比如,辨认时混杂同类物的比例问题,一方规定不得少于五张照片,一方规定不得少于七人。这说明关于这类规定,检察系统和公安系统之间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第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这个解释对什么证据可以采纳、什么证据应当排除、什么证据应当可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等问题都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规定,我们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将这些规定牢记在心。而且这些规定也是按照每一种证据,每一类证据来具体规定的,所以我们要明确每一种证据的种类,进行有目的查找,从而对照方便。

 

靖霖刑辩学院第四期公开课(上)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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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具体审查和判断方法

 

文字编辑及校对:陈沛文   排版设计:叶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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