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详细>>
电话: 0571-87392937 87392260 87395098
传真: 0571-87392255
邮箱: jlxb@jinglin.zj.cn
 
新闻内容

靖霖刑辩学院第3期公开课:白争雄主讲《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分工——辩护人如何会见和法庭辩论》文字摘录(上)

发布时间:2017-11-25 16:06:10 浏览次数:1494

时  间:2017年11月25日19-21点

地  点:靖霖刑辩学院群(3个)、宁波刑事事务讲堂交流群

主持人:路锦辉

主讲人:白争雄

主持人——路锦辉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晚上好,此刻我们又如约相聚在靖霖刑辩学院,今天是我们的第三期公开课,我是本期主持人路锦辉。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流程是围绕嫌疑人和被告人展开的,如果没有了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流程也就无法进行下去。作为辩护人,所有的工作更是围绕当事人展开。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表现,对辩护结果有着直接深刻的影响。今晚就由我们靖霖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北京分所主任白争雄来为大家谈谈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分工问题,辩护人该如何会见及法庭辩论,下面有请白律师。

主讲人——白争雄
北京分所主任  

总所刑辩技能研究中心主任

    大家好!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分工,从辩护人的会见和法庭辩论两个方面展开。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这不等于委托了律师,就把所有的事务都交给律师。辩护人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合,也很难开展好辩护工作,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因此,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要有分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指挥律师。律师只起到传声筒的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往往具有突发性,还来不及对接好工作或者其他事务,还有的犯罪嫌疑人经营公司,公司事务繁多,因此,有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只是为了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甚至我们还遇到过一个当事人,他希望律师每天都能去会见被告人,只是让律师能陪里面的人抽抽烟。在案件的处理上,这类当事人也指挥律师“你去调取什么什么证据”、“你去找什么什么人疏通关系”、“你辩护就怎么怎么说”。上述情况不是个例,我想各位律师经常会碰到。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和被告人之间就不存在配合一说,律师也根本无法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辩护人包揽所有的事。犯罪嫌疑人见到律师就问我要怎么说、怎么做笔录,到了法庭上,被告人一言不发,或者回答一句看律师一眼,到了自我辩护阶段,明明对事实有异议,也放弃自我辩护,提出让律师代为辩护。这种情况也很普遍。尤其对于事实有争议的案件,这样全盘只交由律师进行辩护,值得商榷。

    那么撇开这两种极端的情况,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应该怎么样分工?我认为:从辩护人的角度而言,被告人是辩护人最好的助手;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辩护人是被告人最好的老师。辩护人要教会被告人,让被告人协助辩护人辩护。具体如何分工,如何处理好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接下来我从辩护人的会见和法庭辩论展开。

关于辩护人的会见

    辩护人的会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但每个阶段会见的目的是不同的,而且对于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通过一两次会见很难了解清楚,需要多次会见才能深入了解。我将以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次会见、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的第一次会见和审判阶段开庭前的会见等这三次会见为例,谈一谈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分工以及辩护人的会见技能。

    一、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次会见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携带会见手续,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们靖霖所对这次会见有专门的一个技能,叫做“会见七步法”:

    (一)说明来意

    第一次会见,首先要说明来意,确认他是否同意委托。同意委托的,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或者制作会见笔录,在笔录中予以明确。有的在押人员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比如我们遇到有的在押人员不想增添家庭的经济负担,有的在押人员认为犯罪清楚,律师不请也罢,对于坚持拒绝辩护的,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予以明确。而且,我们不能一上来就问“你是否委托我辩护”,显得太突兀。见了面可以先告知是哪个家属聘请的,委托的家属往往与嫌疑人之间关系亲密,这样建立信任,但是我们也要注意风险防范,即要确定委托人不是同案犯。辩护人在委托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家属了解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帮助在会见的过程中建立信任。在取得嫌疑人信任的过程中,嫌疑人经常会问:律师,你律师费收了多少钱?如果我们如实告诉,很多嫌疑人就会有抵触甚至提出不再聘请律师。如果嫌疑人提问,我们一般回答“费用的事你就不要考虑了,你先讲‘案情’。"“律师费你家里人让你不要考虑,外面的人会给你处理好的。”

    (二)告知风险

    告知会见是被同步录像的,不排除也有录音。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非法诉求,或者其他涉及执业风险的问题。比如“律师,我的朋友还在逃,你帮我联系他“、”我家里还藏着一把枪,我要不要和公安交代?”注意风险防范也不仅是委托后的第一次会见需要注意,每一次会见都应该规范。比如,有的嫌疑人要抽烟,还有的要把香烟带入监室;有的嫌疑人要律师携带纸条出去;有的嫌疑人要律师传达给家属去找哪个领导送礼送钱。这些列举的风险是最常见的,还有许许多多、不能穷尽,而且千奇百怪的要求各种都有。所以在这里也无法一一讲出每一种情况如何应对,我觉得还是要掌握基本的职业规范,灵活应对。这些问题都让律师很为难,不仅有律师自身的职业风险,还有案件的风险。尤其一些还没突破,证据还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可能通过一些非正规的手段掌握嫌疑人和律师聊天的内容。因此,这就需要律师学会提醒,注意防范。

    (三)提供法律咨询

    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如程序方面“公安是否有非法取证的情况”,实体方面“何为意外事件(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哪些是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这其实也是分工,辩护人不可能越俎代庖代为行使。我一般会告知嫌疑人他有五项权利:第一,核对笔录的权利。尤其第一次会见,我会反复强调嫌疑人一定要核对笔录后再签字。如果和自己表达的意思有出入的,一定要提出修改,不修改不签字。因为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的时候,嫌疑人提出笔录的内容不是自己讲的。再问他那你为什么还签字确认了,有的嫌疑人会说,我想公安肯定是按照我说的记的,所以看也没有看就签字了,或者有的嫌疑人会说,当时公安态度很凶,让我快点,赶紧签字签掉,我也害怕就马上签字了。遇到这类情况,虽然律师可以提出要求调取录像核实,但毕竟是事后补救,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应该就告诉嫌疑人有这样的权利。第二,提出辩解的权利。嫌疑人有权提出辩解,并要求把辩解写入笔录中。第三,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回避的权利。第四,通信权。可以写信给家属,但内容不涉及案情。第五,申诉、控告的权利。 办案人员取证违法,可以及时提出申诉、控告。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在法院阶段才提出以前被办案人员打过,我们问为什么你以前不提啊,他说公安打几个耳光不是很正常嘛,电视里都是这么放的。

    (四)询问情况

    嫌疑人讲述案情具体是指要全面、如实的讲述已经向公安交代的案情。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嫌疑人经常讲着讲着讲高兴了,讲述的案情和笔录做的内容不同,或者讲了公安还没掌握的犯罪事实。比如,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律师,我其实主观上是想杀了他,我该不该说?”我在刚会见的时候,都会告诉嫌疑人:你讲下案情,就讲你和公安机关讲的内容;你和公安机关交代了什么,你复述一下,其他的事情你不用讲。那么如果真的遇到嫌疑人讲了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讲的真实内容和笔录所记不同,征求律师意见时,律师该怎么办?律师应该只提供法律分析,就是笔录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如何如何,你讲的情况,法律规定是如何如何,但绝不能教唆嫌疑人要不要说、怎么说。这种分析我把他比喻为“画地图”,至于选择哪条路,还是由嫌疑人自己选择。

    (五)全面分析

    对于嫌疑人讲述的案情,律师要认真听,着重记,不明白的地方要适时问,在基本了解整个经过后进行法律分析。法律分析包括罪名、强制措施、诉讼期限、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在法律分析时,要注意不得有倾向性的语言。

    嫌疑人在讲述完案情后,经常会问律师,公安提审我的时候该怎么说,怎么个说法对我有利?很多律师也知道不得引导嫌疑人供述,所以经常这样回答“你反正就实事求是地讲”“实事求是”四个字反而把嫌疑人搞糊涂了,到底是说还是不说。比如上面提到的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如果听了律师“实事求是”的说,以后的每次笔录都供述我是想杀人,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他必然质问律师“你让我实事求是的说,你看现在罪名越来越重了!”那么我们律师应该怎么回答?律师应该先表面立场,再强调法律分析。“首先,我不能教你怎么说,律师也没经历整个事情经过,也无法教你,只能给你提供法律分析,你认真听。你如果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最后也致人死亡了,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法律规定是如何如何?如果你只是想给被害人点颜色看看,没想到被害人却死掉了,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是如何如何?如果你和被害人无冤无仇,只是随手一挥,被害人死掉了,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法律规定是如何如何。当然,认定你到底主观怎么想的,不仅你的供述是一方面,侦查机关也会调取其他证据来反映你的主观想法。”我想只要是个智商正常的嫌疑人都知道该怎么回答。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刚才所说的各种如果,必须是嫌疑人自己首先主动提出这些如果的情况,假如是由律师先提出,难免会有引导和倾向之嫌。

    (六)提供法律服务方案

    很多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进行法律分析后就完了,觉得没什么好讲的了。这样只是一种被动咨询,辩护人还应该主动提出一个法律服务方案,也就是在每个阶段律师可以开展哪些工作。比如在侦查阶段提出取保申请,批捕阶段提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阅卷,调查取证,审判阶段的开庭和沟通。这些律师认为非常普通的工作,不能不提,因为你不讲,嫌疑人是不知道的,所以必须主动告知,让他明白整体辩护策略和方向,同时也体现我们律师的作用。其中涉及附民部分可以建议当事人交给专业民事律师。

    (七)解决其他问题

    询问当事人有什么需要和家里讲的,向他反馈一些家属的近况,如果家属有代为转交的书面材料,要注意,案件类型不同,要求也不一样,尤其是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一般程序上,律师应告知办案单位其所递交给当事人的材料,有必要同时提交一份给办案单位。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的第一次会见

    此次会见的侧重点又和之前的会见不同,会见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有以下几点:1.告知案件进展和辩护工作内容;2.核实证据内容;3.再次解答法律疑问;4.形成初步的辩护方案。这里主要展开讲一下如何核实证据。核实证据需要嫌疑人的配合,因为嫌疑人是案件的亲历者,他对整个事实是最清楚的,所以律师在分析证据时千万不能闭门造车,纸上谈兵,应该认真听取嫌疑人的意见。辩护人出示证据,嫌疑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如何核实证据,可以出示哪些证据,被告人有无阅卷权,一直备受争议。一般来讲,对于嫌疑人本人的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可以直接出示,这类证据没有争议。而对于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是否可以直接给嫌疑人出示或者宣读,这类证据的出示存有争议,有人认为不能告诉嫌疑人,讲了可能使嫌疑人翻供和串供,有人认为要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就必须告知其他人的笔录内容。我的做法是:在阅卷后,将有一定证据证明的不利的证言内容进行梳理、概括,然后向嫌疑人核实这种说法对不对,这个过程中也不透露是谁做的证言内容,而且在阅卷梳理的过程中,也主动剔除了一些明显和事实不符、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利证据,这些证据就没有必要再予以核实。

    以上是律师如何出示证据,出示完证据后就要认真听嫌疑人的辩解。对于嫌疑人的辩解要认真听取和记录,如果嫌疑人讲的内容和在案证据有出入的,要进行追问,然后再区分嫌疑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属实。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嫌疑人提出侦查人员采取非法的审讯方式。遇到这种情况, 辩护人必须要向嫌疑人明确非法取证的行为、时间、地点、人员,非法取得的笔录的范围,制作好笔录,作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线索。

    总体来讲,阅卷后会见,向嫌疑人核实证据的过程就是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深挖辩护观点的过程。做好这一步,辩护人初步的辩护方案也自然而然就形成了。

    三、审判阶段开庭前的会见

    庭前会见的内容就是辩护人向被告人介绍开庭程序,做好与被告人的分工。怎么操作?就是模拟庭审。一般来讲在开庭前早已确定了辩护思路,到底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然后按照庭审的流程走一遍。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模拟公诉人可能问的问题向被告人发问,对自己可能问被告人的问题也进行发问。表达方式不妥的要提醒,表达的意思有出入的要调整,但不能教被告人具体如何回答。辩护人对自己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要问的问题,必须事先就知道答案,不能冒险。在模拟发问时,被告人的回答不利的或者不能支持辩护观点的,到法庭上可以不问这些问题。在模拟质证时,要提醒被告人对哪些证据要尤为认真的听。在模拟法庭辩论时,也要有明确的分工。这部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展开,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庭前会见就是要教会你的当事人,使他成为你法庭上最好的帮手。

(文字编辑及校对:路锦辉  汪翔   排版设计:贾小玉)

分所信息: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商务中心4层
电话:025-86707788
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767号西部大厦7楼
电话:021-32206717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42层
电话:15801572653
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9号研发园C区16幢4楼
电话:0574-87636529
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
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40号
电话:0579-85335539
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4101室
电话:0577-88926662
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14号楼15层
电话:0851-84837890
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5层
电话:0531-55569507
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刑辩动态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盟网站:为你辩护网   联盟律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合作高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靖霖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88927号-1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
欢迎您,您是本网站第 10084134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