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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三项规程”中律师辩护新技能研讨沙龙

发布时间:2018-01-09 16:31:58 浏览次数:1266

2018年首期刑辩道场

   201814日晚,本期刑辩道场如期举行。道场围绕最高法印发的“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等内容展开讨论。

主题发言单元

 

     第一环节,由胡梁律师围绕庭前会议做十五分钟的主题介绍。首先,胡梁律师用“顶层设计、具体落实、操作细化、要求更高”十六个字概括了三项规程;其次,胡律师对《庭前会议规程》中庭前会议的申请、召开方式、通知事项范围、会议流程内容等重点问题做逐条解析;最后,胡律师总结出辩护人如何利用庭前会议程序作出有效辩护的三点建议:第一,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及时有效地阅卷;第二,辩护律师发现可以适用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定事由的,应及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第三,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运用庭前会议规程,使之服务于辩护实质。  

胡梁律师

    第二环节,汪翔律师讲解了《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的新亮点。汪翔律师认为新规程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给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遵循依据。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进一步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第二,明确了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第三,明确并强化了检察机关作为审查非法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

汪翔律师

    第三环节,严丽华律师主要针对《法庭调查规程》中有补强作用或新出现的法条发表了她的一些看法。具体包括第八条第二款的对质和互相发问,第九条被害人陈述权和发问权,第十一条第三款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第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涉及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第三十一条突出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在据证时的独立性等十三条内容。

严丽华律师

与谈人分享心得:

王剑洪律师

孙立波律师

杨汇律师

     王剑洪律师、孙立波律师、杨汇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分别对各主讲人的发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互动交流单元

 

    互动交流单元,在座律师从庭前会议是否应涉及实体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人出庭时庭前证言的效力等方面提出问题,并从发言的形式、内容结构等方面与几位主讲人和与谈人进行探讨。几位主讲人和与谈人也进行积极地回应。

总结发言单元

 

    最后,由徐主任做总结发言。徐主任分别对这三项规程做出了详细的解读。

一、对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提出四个大点:

1、非排的内容有增有缺,增加违法使用戒具,严重侵犯本人和近亲属合法权益,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重复自白,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等;缺少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的证据。

2、非排的程序要重视,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要询问并提出,可以利用庭前会议提出非排,明确控方举证责任,依法、同步、全程核对录音录像等等。

3、明确排除条件。包括明确非法的、录像不合格的四种情况、办案场所违法、检察院应予以核查没有核查的等。

4、将非排作为二审发回重审的一个理由,成为二审辩护的其中一个思路。

 

二、对庭前会议提出八点建议:

1、辩护人要主动提出申请;

2、可以通过提非排推动庭前会议的召开,但一定要提供线索;

3、庭前会议可以进行实质性的辩护;4、被告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5、辩护人庭前可以全面充分的给被告人核实证据;

6、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

7、要进行尝试性辩护,即在庭前会议可以进行有罪和罪轻的辩护;

8、注意核对录像。

 

三、对法庭调查规程的十五条总结:

1、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和保证律师的辩护权;

2、庭前会议报告何时宣读;

3、对质可以在被告人与证人,证人与证人,被告人与被告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和证人之间;

4、被害人可以选代表参加诉讼;

5、证人出庭的条件应具备控辩双方有异议、提出申请、对定罪量刑有重大作用这三个条件;

6、证人发问的顺序;

7、发问的技巧;

8、专家证人是可以多人出庭的;

9、可对公诉人举证里面认可的证据内容发表意见;

10、举证质证审判长有主动提示的义务;

11、直接言词原则;

12、庭外调查核实;

13、量刑情节存疑也要有利于被告人;

14、明确被告人的平时表现也作为量刑依据;

15、骑墙辩护有法律依据。

 

文字编辑及校对:叶双音  徐春晓    排版设计:叶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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