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以及三项规程等相关规定相续落地,切实保障庭审实质化制度的有效实施。2018年1月4日,我所组织了全所律师参加最高法“三项规程”律师辩护新技能研讨沙龙。现将我所资深律师严丽华分享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学习心得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各位业内同仁研究参考。
今天就法庭调查规程的内容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法庭调查规程一共53个条文,有一些条文是对刑诉法、刑诉法解释的已有规定做细化的补强性的规定,有一些是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出庭审过程中证明体系实质化和控辩对抗的实质化的趋势。下面是我对有补强或新出现的法条等学习心得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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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案件被告人之间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可当庭对质和相互发问。这条与以往的庭审操作有很大不同,对质和互相发问更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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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了参加庭审被害人陈述权和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发问。这条也体现了被害人不同于一般证人的特殊地位,我们知道以往被害人和案外人似乎区别不大,很多被害人案件结了没有收到过任何通知,毫不知情,这条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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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三款,被告人当庭认罪了,可以围绕量刑事实和其他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这条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反向明确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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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涉及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些是一个作证程序的细化和补强,实质内容与刑诉法187条及此前的一些规定相差并不大,规程对交叉讯问和灵活的发问方式做了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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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可对质和互相发问。这条与第八条第二款的被告人一样。二十七条,规定了其他人员的发问参照证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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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突出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在举证时的独立性。以往庭审中公诉机关举证都是一组一组的,辩护人看过案卷还好,被告人通常举证完了还是云里雾里的,这样稀里糊涂的质证就过去了,不能与辩护人产生很好的配合作用。这条规定对关键证据的单独举证可以强化质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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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撕开技侦证据的面纱,该条规定了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虽然还有第二款、第三款例外条款,但不影响该证据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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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我们国家对线人的保护是很薄弱的。我在西湖法院办理一宗涉毒案件的时候就遇到了线人也是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情况,为说明该身份,差点暴露。这个卷宗当时没有任何的特殊标识,第一次遇到的辩护人可能不一定会引起注意。遇到了,我们一定要提出不公开审理,或单独提问不公开进行。已经开庭的要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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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这条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就是审理阶段还可以补充侦查,这条一直被业内诟病,但规程显然是明确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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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酌定情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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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补充收集的义务,刑诉法一直强调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构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公诉机关不能选择性出示证据等等,但实际上做的并不好。这条规定在律师调查权如此薄弱的环境下,是非常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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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该条赤裸裸的允许了我们“骑墙辩护”,规定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出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并且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护或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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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出庭作证的效力性影响,及被告人不同供述的证据取舍。
庭审调查规程,对辩护律师工作提出了高要求,发问、交叉询问技能是很多辩护人的弱项,而且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工作量在所难免。但是庭审实质化更是机遇,因为难了所以需要更加专业,我们刑辩专业所的学习、训练的优势就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工作量大,有些律师收不上费用就会少接不接刑事案件,一定程度促进、推动刑事辩护业务的转型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