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晚,我所如期举行了第109期刑辩道场。本次道场由徐春晓律师主持,分为四个环节:第一环节由靖霖南京分所副主任徐匡文分享《合同诈骗罪辩护视角透析》;第二环节由在场人员作一分钟的发言提问;第三环节由徐匡文律师对于大家的提问一一回应;第四环节由主席随机指定一名律师对本次道场进行总结点评。
授课环节
主讲人:徐匡文 南京分所副主任
徐律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一,罪名概述;二,罪名要件分析;三,辩点审查与应对。
一、罪名概述
徐律师从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罪名特点进行阐述。
首先,徐律师从1979年至1998年我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从无到有的现象具体分析该罪名的沿革,并结合1998年至2018年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说明了在实务过程中律师该如何更好处理此类案件。之后徐律师又从案发原因、作案形式以及案件定性等方面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二、罪名要件分析
徐律师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构成要件、“合同的内涵”以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徐律师具体讲解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及构成要件。就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内涵”,徐律师从定义、客体、表现形式及范围四个方面对罪名中“合同”进行界定,同时从侵害客体与客观方面两个角度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
三、辩点的审查与应对
徐律师从六大要点讲述合同诈骗案的辩点审查与应对。
(一)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徐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司法实践判断经验以及具体审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二)主体:单位、自然人
徐律师提出,合同诈骗罪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一方面通常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处罚较轻,另一方面,罚金刑也由单位承担,因此,辩护人要重点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以作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辩护。
(三)行为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徐律师具体分析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五种情形,并着重就隐瞒等不作为方式的欺骗手段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必要性、义务性、合理性、唯一性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并具体区分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四)因果关系认定
徐律师强调,诈骗类犯罪在案件审查时一定要注意,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诈骗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处分财产是基于错误认识,被害人的损失亦是由诈骗行为所引起。
(五)结果认定
对于被害人损失结果的审查,徐律师提醒在座人员注意,刑法注重实质考察,被害人必须对财物实质性失去控制或转移占有,才为既遂,对于已经实现合同目的,如提供相关担保的,不构成犯罪。
心得分享
最后,徐律师从以下四个方面分享了办理合同诈骗案的辩护心得:
一、坚持传统,坚持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相结合;
二、注意积累:扩展与学习刑事法外思维和知识;
三、适当创新:运用可视化表达提升辩护效果;
四、穷尽说服:广泛搜集案例,适时运用政策辩护。
交流环节
在交流环节中,在场人员各作一分钟的发言、提问、点评。大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听课感悟,并对徐律师的讲课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徐律师认真听取了大家的建议,并对各位律师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
最后,由陈奕奕律师进行总结点评。陈律师提出本次道场,徐匡文律师的授课干货多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也有诸多实务技巧,非常值得进一步学习与探讨,并认为互动交流环节中,陈浩律师的点评既有对授课内容的总体评价,又有自己的专业思考,非常好, 程全华律师的点评运用了生动的比喻,让人眼前一亮,颇具精彩度,评选两位律师作为本次道场的最佳点评人。(贾小玉 马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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