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对扫黑除恶浪潮,律师如何协助“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主讲环节
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程全华
程全华律师从大数据角度,首先从宏观上预判《通知》下发后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八点影响;其次通过大数据,分析全国以及浙江省涉黑案件的特点。 第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刑事案件总量会爆发式增长; 2、严格依法办案将经受严峻考验; 3、影响案件办理的案外因素增加; 4、纪检监察部门加入扫黑除恶主力; 5、脱贫攻坚领域会成为辩护重点; 6、会出现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 7、未结涉黑案件会受到不利影响; 8、律师执业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第二,程全华律师主要对2015年和2016年两年我国涉黑犯罪的数量、被告人、案件类型等特点做了分析,并对浙江省的涉黑案件数据做了统计和分析。
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王官
王官律师从“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为切入点,浅谈涉黑案件辩护体系的搭建。 第一,“小”:主要从人数、数额、本地区影响力、同类团伙比较等方面进行辩护 1. 人数:成员认定标准——主观上没有任何加入公司的意愿,且未参与该公司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在公司中担任职务和谋取利益,未受公司的管理和纪律约束,不接受公司领导,并非所谓的组织成员。 2. 数额:审查其主要收入来源,即涉案款项占总收入的比例。 3. 影响力:通过走访调查,审查当事人在当地的表现,审查矛盾的起因,对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得当地群众对其达到深恶痛绝、谈虎色变的程度等情况。 4. 同类团伙比较:“举重以明轻”。 第二,早:提出其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三,准:直接指出是规范经营业务的单位,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四,实: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抓实辩护工作。
刑辩技能研究中心副主任 伍炫蓉
伍炫蓉律师从黑社会性质四大特征具体剖析了涉黑案件的辩护要点。 辩点一: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可以从组织存在时间、组织规模、组织纪律、组织目的(与企业类型组织的区别)等角度展开辩护。 辩点二: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可以从是否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及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两个方面辩护。 辩点三: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审查暴力程度、暴力次数、涉案组织没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及涉案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纠纷解决措施等方面。 辩点四: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减刑假释申诉部副主任 黄罗曼
黄罗曼律师主要从团队分工与协调角度分享辩护心得。 第一,观念全案化。 首先,接受涉黑案件时,通常的做法是一名律师负责一个罪名或几个罪名,但是不能就仅限于自己负责的罪名就过关了,观念上一定要有全案意识。 其次,审查论证四个特征间的有机关联性。 第二,方法统一化。 1. 二次分工问题。在涉黑案件中,侦查卷宗中如果是按照罪名分列的,则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实践中也往往存在一本侦查卷宗中涉及多个罪名或多本卷宗涉及单个罪名多笔事实进行取证的情况,此时需要二次分工。 2. 证据摘录问题。(1)对言辞证据作适当的概括、总结。(2)进行证据分组,一罪一证。(3)善于做证据小结,如果发现证据三性上的问题,标注出来,并进行分析。 第三,节奏一致化。 团队内部除了每日汇报进展外,每周至少要保持一定量的集体讨论,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汇报、总结。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王剑洪
王剑洪律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其他罪名出发,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深入论述了涉黑犯罪中“黑”与“恶”的辩证关系。
讨论环节
在讨论环节中,来自京衡律所的沈国勇等五位嘉宾和在场律师各作一分钟的发言提问,由五位主讲律师作逐一回应,后进行十五分钟的自由讨论。
总结环节
最后,我所主任徐宗新总结提出,此次中央发文系一项全面综合的社会治理活动,控辩双方都能够有所作为,我们辩护律师要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投身到此次治理活动中,既要做好辩护工作,也可以开展控告业务以及刑事风险防范等非诉业务。同时分享了新形势下涉黑案件辩护的十点心得: 1.全程辩护:要全面考虑辩护工作开展的各个阶段; 2.全面辩护:围绕涉黑案件四个行为特征进行精细化辩护,要注意财产刑的辩护,充分运用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国家政策进行辩护,擅于运用常识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3.全套辩护:书面辩护与口头辩护相结合,既可以与承办人沟通案情,也可以向其领导反映意见; 4.政治辩护:对于领导干预案件,要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意见,提出合法合理诉求; 5.团队辩护:充分发挥团队协作力量,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降低个人执业风险; 6.依法辩护:要严格依照刑法及两个“纪要”进行辩护,碰到问题不乱磕,要运用组织的力量,及时向当地的司法局,公安部门及律协反映; 7.依罪辩护:可依照罪名由小到大进行辩护,依工作量处理多罪名收费问题; 8.调查辩护:要敢于调查,精于调查,善于调查; 9.庭前辩护:积极提请召开庭前会议,扎实进行庭前辩护; 10.法庭辩护:擅于运用发问、质证、申请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技能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文字编辑及校对:贾小玉 徐春晓 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