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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刑辩学院第一期公开课——徐宗新主讲《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的使用》文字摘录(上)

发布时间:2017-11-24 11:12:04 浏览次数:4458

靖霖刑辩学院第一期公开课

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的使用

 间:2017111119-21

 点:靖霖刑辩学院群(3个)、宁波刑事实务讲堂交流群

主持人:路锦辉

主讲人:徐宗新

主持人——路锦辉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主持人: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靖霖刑辩学院,今天是我们靖霖刑辩学院的首期公开课,我是本期主持人路锦辉,大家都知道刑辩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收费难、办案难、反馈难等问题。我们靖霖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所,一直致力于解决刑事辩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就是我们所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共同倾心打造,旨在促进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成果,而且在前不久我们所成立八周年时,已经面向全社会公布了电子版,授权并欢迎全国律师同仁使用。本期就由我们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来为大家讲讲如何具体使用该服务文本,下面有请徐主任。

 

主讲人——徐宗新

主任

党支部书记

靖霖刑辩学院院长

    主讲人:各位律师同仁,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大家晚上好。我们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针对我们刑事辩护中的收费难、办案难和反馈难这三难来进行解决。

第一部分: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价目表

    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的第一部分是服务价目表,针对解决的是收费难的问题。很多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并不清楚自己该如何报价,只是凭据经验和习惯报价,自己心里没底,当事人也不明白,最终可能因为报价问题导致接案失败,下面我们就看看这部分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一、律师费的组成

    律师费的报价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律师自身资深程度。我们经常听说某某律师,他的起步价是10万元,或者说5万元,或者说低于5万元他是不接受委托的,这里讲到的5万元和10万元,就是这名律师资深程度的价格反应。

   (二)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疑难复杂程度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罪名多,不止一个罪名。例如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一般罪名有故意伤害、持有枪支、贩买毒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等。二是事实多,不止一起犯罪事实。例如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一般犯罪事实有十起二十起甚至上百起。三是被告多,不止一名被告。例如涉及团伙犯罪的案件,一般被告人比较多,导致案件证据也比较多,事实也比较复杂。四是类型新,不是传统常见类型。例如涉及内幕交易、侵犯商业秘密等类型的案件,一般疑难程度也比较高。

   (三)法律服务方案。某个案件需要律师付出多少劳动量,来自于具体的法律服务方案,法律服务方案越细、越全,律师的工作内容也越多,往往越会影响律师费的报价。

    二、律师费的计费方式

    目前我们国内的律师计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计件收费,另一种是计时收费。

   (一)计件收费。各省的规定一般是按照案件所处阶段,确定相应的收费价格,其中疑难复杂的案件,最高可按照一般收费标准五倍的价格操作。此外,某些省份例如江苏、山东,在这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同一案件中,可以按照罪名和事实进行计件,例如标准规定单个案件计件收费最高20万元,如果该案是涉及两个罪名的,它就可以收到40万元。具体标准每个省份都有差异,大家参照各自省份的收费标准即可。

   (二)计时收费。目前国内计时收费的标准在每小时2003000元。计时收费的特色在于适用所有法律服务的项目,有些人会提出疑问,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指导价,是不是只能按照计件收费的方式。我们也仔细查阅了相关规定,明确计时收费是适用刑事案件的。而且我们认为,刑事案件采取计时收费更加科学,因为刑事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服务过程相对而言更加重要,这一点大家要牢记。从国外来讲,刑事案件也普遍是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美国顶级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与我们国内当前每小时3000元的标准上限也是基本对应的。

    三、标准化服务价目表的具体使用

    结合前面讲到的律师费组成因素及收费方式,我谈一下关于标准化服务价目表该如何来理解、使用的一点想法。

    首先,明确计时收费标准。主要有两种操作方法,一是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基础费用,然后按照标准化服务内容,确定工作时间,最后算出收费标准。例如浙江省某案件的侦查阶段,收费4万元,按照标准化服务内容是会见六次,加上撰写、沟通、提交意见,还有接待家属共计用时40小时,这样算出的收费标准就是每小时1000元。二是自然状态下,不用考虑标准化的服务内容,而是按照律师现有的办案习惯,例如某律师现在的收费标准是三个阶段10万元,一般案件从接案到办结用时50小时,这样算出的收费标准就是每小时2000元。

    其次,结合案情调整确定报价。明确自己的计时收费标准后,下一步就是费用调整,例如某案根据当事人要求,需要在标准化服务内容确定的六次会见基础上,增加会见次数,对你而言该案每增加一次会见,一般需要两个小时,按照上面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算出两个小时的费用,就是该案每增加一次会见需要的费用。多一项罪名、多一项事实,多一名被告,都是按照这样操作。

    按照标准化文本中列出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每位律师都可以结合自己的服务内容,计算出自己的收费标准。这样,对律师个人而言,自己的收费处于什么水平,如何调整,都会有据可依,做到心中有数。在接案报价过程中,通过标准化服务文本,不仅向当事人讲清楚了我们是如何收费,更展现出了我们律师自身的专业性。例如某案A律师向当事人报价50万元,当事人问及为什么是50万元时,因为该报价对他自身而言也只是一种经验或惯例,无法有理有据地回答,在当事人看来就会产生疑惑。而B律师,则依据标准化服务文本,结合服务内容、工作时间将收费标准向当事人一一阐明,这样当事人会非常清楚,一方面明明白白的消费,另一方面也能感受到B律师的专业。另外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例如委托时当事人内心认为A律师接受委托,一个礼拜至少要会见两次,但是A律师的工作习惯是两个礼拜会见一次,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增加会见的要求,因为没有提前和当事人讲明相关情况,当事人很可能会对律师产生不满。

    第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增加的事项存在重叠,费用是不需要重复计算的。例如增加一个罪名,同时也是增加一节事实,费用调整是按照增加一个罪名的标准来计算,而不是按照既增加罪名又按照增加事实两项标准来计算。又例如为了新增加的事实去会见,但包含在了六次会见之中,并没有增加六次基础会见之外的次数,同样是按照增加一节事实的标准来计算。二是报价和服务内容应当匹配。即使是资深到一定程度,收费标准比较高,但是提供的基础服务内容必须是标准化服务内容列出来的,相互匹配,而不能说按照标准化收费,但服务内容却不能保证。三是一定要明确法律服务方案。在确定基础费用,并根据罪名、被告人数、案件类型、案情复杂程度作出调整报价后,还要进一步征求当事人关于法律服务方案的意见,是否有额外的需要律师处理的工作,如果有就按照标准折算并向当事人说明,避免后续办案过程中产生误解。四是关于差旅费的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报实销,根据约定按期和当事人进行结算。二是包含在律师费中,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律所财务账来体现差旅费的使用,否则会演变为私下收费。

    第二部分:刑事辩护标准化基本服务内容

    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的第二部分是律师的基本服务内容,针对解决的是办案难的问题。很多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并不十分清楚自己需要做哪些事情。基本服务内容就是起到这样一种作用,它会清清楚楚地提示你,哪个时间节点该做哪些辩护工作。下面以侦查阶段为例谈一谈基本服务内容这部分:

一、接待

   (一)第一次接待:第一次接待旨在透彻了解案情,诉讼进程,当事人到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形,家属收到的法律文书状况以及办案单位承办人等等,再结合当事人的自然身份、前科情况,分析案件走向,提出法律服务方案,提供法律咨询,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其中法律服务方案既是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充分尊重,也是体现出我们律师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的重要载体,是我们在第一次接待中最应该重视的部分。我们要集中精力去考虑,到底可以做什么,如何做,能促使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二)第二次接待:第二次接待包括后续的接待,最重要也是很多律师顾虑最多的事情,是该如何向家属反馈我们律师掌握的情况。首先要明确的是,律师和委托人是委托合同的关系,委托人当然享有知情权,所以必须把相关的工作情况对委托人进行反馈。其次,反馈的事项有范围性。反馈的案情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同时要以不泄露能够导致串供、伪证以及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结果发生的事项为前提。例如同案被追逃的嫌疑人,关于其追逃的工作进展程度就属于侦查秘密,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是不能反馈给委托人的。另外,对于第一次接待商定的法律服务方案,和家属进一步沟通,随案情发展而变化。

   (三) 接待次数如何把握。侦查阶段,根据我们的经验和习惯做法,至少需要八次和家属的沟通,包括见面、电话及通过其他联系方式。一般做法是每次会见前,需要和家属提前联系,讲明会见的时间和目的,询问家属有什么意见,是否向当事人通报家里相关情况等,必要时面谈。会见后及时反馈,根据会见情况进一步商定法律服务方案。反之,如果你目前在办案过程中和家属的沟通少于八次,证明你的服务内容还不够充分,因为这八次包含见面和电话及所有联系方式,一般接待家属的次数应当是超过八次的。当然,如果你次数更多,家属满意度会更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家属需要律师经常性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沟通的要求也特别高,远超出第一次接待时商定的法律服务方案,按照标准需要增加费用,律师也要及时提出。

二、会见

   (一)第一次会见。第一次会见旨在确认委托,了解当事人自身状况、案件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辅导,告知他一些诉讼权利,诉讼时限,提供法律咨询,转达相关家事等。对于首次会见,我们所也研发了专项技能——“七步法”,有兴趣的同仁可以关注下,我们会在后面的公开课中,把它作为一项专题来讲。

   (二)第二次会见。第二次会见一般在报捕后批捕前,重点是告诉当事人检察官会来提审他,和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关键点,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辅导,支持当事人向检察官陈述合理的辩解。

   (三)第三次会见。第三次会见一般在批捕后初期,此时当事人的心态和捕前相比,可能会出现急躁、郁闷、想不开等情形,需要我们律师去做疏导工作,要让当事人树立信心,正确面对。否则,他的心里状态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正常辩护工作,也会影响他的身体健康。

   (四)第四次会见。第四次会见一般在移送审查起诉前,重点是告诉当事人案件即将初步侦查终结,对案件走向做出分析,向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辅导。一般来讲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机关还会做最后一次笔录,是涉及整个案件的,汇总的系统性比较强的笔录,我们律师一定要提示他,在这次笔录里面要把自己的相关辩解讲清楚,要求侦查机关把辩解记入笔录,如果没有记入,可以在签字的时候,自己在笔录上面补写。

    这些时间节点的会见共四次,剩余两次会见留作机动,一般侦查阶段会见的安排是这样的。

   (五)会见频率如何把握。一般来说,总的原则是前紧后松,前期要通过高密度的会见,让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毕竟法律是复杂的,非法律行业的当事人涉案后普遍处于“无知”状态,甚至涉案前从未接触过刑法。随着案件的发展,尤其在一审开庭后,会见的密度就没有必要那么高了,因为当事人该了解的已经了解清楚了,庭审也进行了,只是在有新的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下安排会见。

三、沟通

    有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主观上不太愿意和办案单位进行沟通,有抵触心理,总觉得办案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个心情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正是因为刑事案件难办,才凸显它的价值和含金量,才凸显我们刑辩律师的作用,才凸显我们是值得尊重的,之所以难,所以我们来了。

   (一)第一次沟通。第一次沟通主要是向办案机关提交办案手续,询问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罪名、案情、强制措施、羁押场所等。其中向办案单位提交手续,一是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二是通过递交手续,与办案单位及承办人建立起良性的、相互信任的、常态化的沟通渠道,有助于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

   (二)第二次沟通。第一次沟通后,结合会见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为律师对案件已经有了自己的初步判断。这样,第二次去办案机关和承办人员沟通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继续了解案件情况,例如侦查进行到什么程度,是否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等。另一方面是反映当事人自身的合理诉求及我们律师的初步意见。办案过程中,除了书面意见外,口头沟通和反映也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初期,根据当事人的辩解以及我们对案件的了解,提出初步的辩护观点,和办案人员进行探讨,以此可以更为全面地掌握案件进度,在后续辩护工作中更有针对性,辩护意见也会更加丰富,更加有说服力。

   (三)第三次沟通。第三次沟通,一般要明确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例如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等。关于申请取保候审,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提出申请的时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办案机关需要在三天内进行答复。我一般不太赞同过早或过晚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例如某案刑拘期限是七天,一般在第三天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办案机关会在第六天作出答复,是否要向批捕机关报捕。如果报捕,我们继续到批捕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报捕,说明对我们意见进行了考虑和采纳。第三天这个时机是最好的,如果第一天就提出取保候审,因为案子还在侦查,第四天一定要作出答复,往往是不同意。第七天提出申请,又会太晚,错过时机。如果刑拘期限是三十天,第二十四或者二十五天提出来,效果会更好一些。二是关于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几种方法,第一,口头提出取保候审,等时机成熟了再递交书面意见。第二,一开始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不写明落款时间。第三,提交书面的全案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里附带提出申请。这三种方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没有给办案机关明确的时间限制,既可以尽早让办案单位了解到,我们取保候审的申请和辩护意见,同时又避免他们过早的因为三天的规定而提前决定不予取保候审,给后面的取保候审工作带来障碍。

   (四)沟通内容的把握。每一次沟通都有每一次的任务,除了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及辩护策略,进行正常的沟通外,当事人有时也会提出一些事项,要求我们律师去和办案机关沟通。这种沟通要掌握“合理合法”的原则,只要是符合辩护目的的相关要求和事项,我们都可以去沟通。例如某企业老总涉及犯罪,企业委托律师,起草一些报告,要求律师向相关部门、领导去汇报,从保护非公经济的角度,协调办案单位对案件妥善处理等,这既是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而且也完全符合我们当前的司法政策,同时也符合我们的辩护目的,律师完全可以做。当然不仅限于我举例的这些工作,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作。

    第二部分律师服务的基本内容,和第一部分律师收费价目表是密切结合的关系。收费涵盖后面的基本服务内容,是相互匹配的,两者结合就打通了收费难和办案难的问题,大家拿到这个文本,就知道什么时间节点该做什么工作。做了多少工作,也会相应地收取多少费用。

(文字编辑及校对:路锦辉   翁叶榕    排版设计:贾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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