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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虎律师主讲《公司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之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18-01-27 15:43:50 浏览次数:3031

     2018年1月25日晚,我所第110期刑辩道场如期举行。本次道场由徐春晓律师主持,济南分所(筹)执行主任王之虎律师主讲《公司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之职务侵占》。例会分为四个环节:第一环节,由王之虎律师主讲;第二环节由在场律师各作一分钟发言,王律师作回应;第三环节,自由讨论15分钟;第四环节,由主席随机抽取一名律师进行例会的总结点评。

主讲人

王之虎

     济南分所(筹)执行主任。于2017年11月加入靖霖,转岗前任某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刑事组负责人。有着20多年的公安工作经验。深知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及实体运用。

主讲环节

    王律师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出发,通过三个真实案例为我们深度剖析了公司视角下的职务侵占。

    一、罪名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王律师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为我们解读了职务侵占罪,同时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建议。

    二、案例解读

    案例一:某高层股权控制之争

    案情简介:1990年潘某某在某市设立了“某甜品屋”并独自经营,效益可观。1994年蔡某某、潘某某夫妇在经营五金店倒闭情况下,加入“某甜品屋”,并获得50%的股份,之后双方共同经营。1997年,某市某饮食有限公司成立,潘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其公司确定了某餐饮品牌,并逐步向全国发展,势头强劲。2006年开始,蔡某某开始想尽一切办法去控制公司,包括采取与潘某某离婚获得公司股权、引进风投、人员调整、转移公司资产、进行关联交易等措施逐步取得了公司控制权。随后,潘某某、蔡某某二人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大战,双方甚至为此产生了民事诉讼。2011年,广州市某区公安局对蔡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2012年8月7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某某等人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抽逃注册资本罪三项罪名。最终,在2013年,某公司原董事长蔡某某被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王律师通过图表的形式为我们明晰了其公司高层人员关系以及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从而引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否因为股权结构而出现了问题; 二、有限公司有无最佳股权结构,同时结合公司法中关于章程的规定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进行分析。

    案例二:杨某某逃税案

    2016年11月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将公司账上的资金7000余万元挪作他用,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地产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所售商品房处于烂尾状态。之后经过多部门调查,公安机关按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几经波折,最后检察院终于以其涉嫌逃税罪批准逮捕。

    王律师讲到本案中公安、检察院、律师三方对于杨某某的行为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公安机关:涉嫌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杨某某将公司部分资金用于偿还的债务不是其个人债务,而是公司的对外负债。向其个人林场转移资金虽无直接证据,但有一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对其侵占公司财产有合理怀疑的理由。

    律师(代49%的小股东何某)的意见: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杨某某将公司资金除用于偿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无关的债务以外,还将部分资金用于其个人林场的经营。上述行为杨某某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何某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知情。

    检察院:对于何某及其律师、公安机关对该案的意见均不予认可。理由是,杨某某虽然有动用公司资金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王律师提出对于其他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可以从多角度考虑,不要仅局限于职务侵占罪,《刑法》中与之相关的罪名,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都应纳入考量范围内。

讨论环节

    在第二环节中,我所主任及在场律师各作一分钟发言,对王之虎律师的讲课形式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就例会内容提出问题,王律师对于大家的发言作了回应。

总结环节

    在总结环节,主席随机抽取汪远静律师为本次道场的总结人。

    汪律师建议王律师要明确课件制作的受众、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并就职务侵占的主体、挂靠关系、利用职务之便,职务侵占中的价格认定等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汪律师评选出本次道场的最佳发言人是程全华和蔡国建两位律师。

    文字编辑及校对: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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