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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梁律师分享《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18-01-17 10:05:57 浏览次数:929

     编者按:为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以及三项规程等相关规定相续落地,切实保障庭审实质化制度的有效实施。2018年1月4日,我所组织了全所律师参加最高法“三项规程”律师辩护新技能研讨沙龙。现将我所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胡梁律师分享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学习心得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各位业内同仁研究参考。

    最高法颁布实施了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上述三文件是在已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庭审中具体落实各种做法,规范合议庭庭审程序,发挥合议庭庭审调查的能力,力求穷尽所有的诉讼手段,从而保证程序公正,最终实现实体公正。这不得不说是一项飞跃性的改革措施。当然,三项规程的出台,意味着新的操作模式需要磨合,更需要控辩双方等同为刑事工作者的大力配合。

    从具体的适用上看,三项诉讼程序的规定,只是细化到可拿来具体操作。比起原有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压缩的是审判方的自由裁量空间,扩展了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方、辩护方的诉讼权利。

    下面从审判方的视角谈谈《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亮点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庭前会议解决的是大多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之前,庭前会议的召开,基本上都是法院自行决定。实行员额制后,现在的刑庭,由于办理刑事速裁案件、简易程序的法官固定,刑庭庭长不再办理刑事简易程序、速裁案件,这些法官可以专门腾出手来对付所谓的疑难案件、有争议案件,那么这些案件的审理必然要体现庭审的实质化。

    亮点一是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与回复,现在如果提出申请,法院不告知是程序违法的。亮点二是庭前会议多了一项附民调解。

     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也有了最新的突破。

     1.第一条,规定了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以及回复,虽说申请之前就有,但有体会的辩护人都知道,递交上去的申请,法院考虑案多人少的原因,一般很少同意申请,且没有特定的回复方式。现在一旦提出申请,要对是否决定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告知。法院不告知,就是程序违法。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要求召开庭前会议的,更规定了应当召开。当然辩方要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2.第二条,与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相比,此次庭前会议规程中多了一项附民调解,这在以前的庭前会议召开事由中是没有的。

     3.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被告人申请参加以及多被告人选择参加的问题,还是以法定条款的应当(非排)以及选择条款的可以(申请)相结合。在多被告人时,选择哪个被告人参加,法官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第五条中的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这里也有了最新的突破,即可以采用视频方式。

     5.第八条规定了召开庭前会议通知事项的范围,分别是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而之前召开的庭前会议“事项”一栏里是没有的,原先,书记员在发放庭前会议通知书时,只是写明了时间、地点。内容一栏是“召开庭前会议”。现在的规定,可以使辩方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6.第十条第二款,对于庭前会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意见,合议庭要作出处理告知,这个处理告知必须是在开庭前告知。

     7.第十四条“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因为考虑时间、效率原因,对辩方庭前会议之前的阅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方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审查工作,而拿到庭前会议上的,也必须是经过挑选的具体时间节点的能够证明属非法取证的录音录像部分;

     8.十四条规定了双撤回制度,对于辩方撤回非法证据的前提和条件,我认为只有一个,即双方就定罪量刑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9.第十六条规定了无罪、罪轻材料要求检察院移送的期限为三日。这里要求辩护人要及时发现,及时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

     10.第十八条是三类无罪证据规定举证期限,与之前刑诉法举证期限有所不同,但这里不要误读,不代表庭前会议之后发现上述三类证据的就不能再行举证。

     11.第十九条规定双方需要在庭前会议中出具的证据,只是进行展示,注意是展示,展示就是举证、质证,从属性上说就是证据开示。辩方应该把握庭前会议的机会,充分发表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

     12.第二十一条规定,我的理解是程序的倒转,即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经过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而将普通程序转化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3.第二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中的开庭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是针对检察院的,延伸含义就是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撤回起诉,不补充而坚持起诉的,开庭后就不允许撤回了。

     14.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之前的庭前会议中只制作笔录不同的是,本次规程还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召开要制作报告。不制作,亦涉嫌程序违法。

     15.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宣读庭前会议的内容(即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的内容)。

     16.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前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后反悔的,要有正当理由,此种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出现新证据、新情况。

 

     庭前会议规程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庭前会议制度,同时也对我们辩护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对于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及时有效地阅卷。

     二、对于发现法定事由的,及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三、熟练掌握运用庭前会议规程,使之服务于辩护工作。

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执业经历:

    2002进入法院工作,先后在法院行政庭、民二庭、刑庭、立案庭工作,协助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件。在法院刑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大量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2015年转岗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协助主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20余件,其中12件以上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所获荣誉:

    2005至2015年,多年被评为法院工作先进个人。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论文三等奖

参与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

    郭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改判死缓案

    耿某某涉嫌诈骗案,获不起诉

    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丁某某控告重婚案

    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获罪轻处刑

    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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