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捆绑式认罪”对律师辩护造成的影响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辩护,尤其是对委托辩护,至少产生了以下几种重大的影响。
1、辩护的对抗式色彩进一步削弱
我们都知道,在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当中,辩护律师采取的策略是不一样的,法庭审理的对抗式程度也不能相提并论。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当中,所有的程序规则、实体规则都可以被辩护律师拿来使用,庭审也会变得非常的激烈。但是在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中,由于开庭之前已经基本固定了定罪和量刑问题,辩护方也就丧失了在法庭这一个最佳的公开辩护场所进行充分辩驳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量刑协商,但是这种协商并不是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之上的。我们辩护律师的协商能力要天然的低于指控方,而且也不存在任何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所以,即使辩护方对量刑问题有异议,也不可能像在法庭审理阶段那样充分地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
当然,在法庭审理的时候,律师也可以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先前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的意见,这是程序所允许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们国家的量刑并没有独立的一套程序,我们的量刑是和定罪程序融合在法庭审理程序当中的,由此导致我们的量刑独立化程度并不高,而且我们的量刑规则也不是很完善,所以即使是在法庭审理的阶段,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虽然有辩论,但是对抗式的色彩并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的对抗式色彩显然会严重地削弱。
2、辩护方式产生重大变化
在传统的辩护中心模式下,律师的主战场就是在法庭。当然,我们不否认审前程序的重要性,但庭审辩护的这种极端重要的地位仍然无法忽视。可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庭审辩护的形式化色彩加重了,而庭审也变得越来越虚化。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通过辩护,使得具结书上面列明的量刑建议能够被法院所最终确认,或者对具有幅度的量刑建议,能够在期间内获得最大程度的从轻。由此,我们辩护的重心自然就向审前阶段转移。
但是,审前阶段的辩护经常是无痕的,律师如果不注意加强跟当事人以及家属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就很容易被他们认为律师在审前阶段,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种模式下,刑辩律师不能再坚守以往的老观念,认为一切上法庭,到了法庭上自然会变得精彩,也不能再固守那种凡是我做了相关的工作,当事人家属就应该知道的工作的理念。
所以,我们的辩护方式、辩护的工作方案可能也会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进行相应地改变。否则,我们的辩护的工作可能会得不到当事人以及家属的认可,这是第二个非常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
3、对律师收费的影响
我们传统上实行的是三阶段一揽子收费的方式,每个诉讼阶段都是独立的,都有不同的辩护方式。侦查阶段主要是会见、沟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情感慰问等;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阅卷、会见、沟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而审判阶段主要是庭前的准备、庭审的辩护、撰写辩护意见、沟通等,但是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我们发现庭审阶段的辩护工作被虚化和弱化了,以前以审判阶段实行最高标准收费的这种三阶段收费方式,就会变成一种看似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此时我们如果仍然维持以前的收费方案,不调整相关的服务方案和收费的方式,那么遇到不理解的当事人及家属,就会对律师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严重的质疑。所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一定要正视自己的律师职责,这样才能形成案件办理高质量和当事人满意的双重的工作效果。因此,我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律师的职责和相关的服务方案是非常关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