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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佘祥林、赵作海、立法者,谁更冤?

发布时间:2010-05-16 13:59:44 浏览次数:2210

    佘祥林之冤,早已世人皆知。于是有人说,赵作海是佘祥林第二。其实,赵作海岂止是佘祥林第二!佘祥林之冤还只是一个标准的冤:一个无辜的人被搞成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人;而赵作海之冤,不敢说“绝后”但几乎可以说“空前”——本是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赵作海,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也就罢了,反而被当作故意杀人的犯罪人!佘祥林应当庆幸了:天底下还有比他更冤的人!

    而今天,有人竟然比赵作海还要冤,这简直是既空前又绝后了。这个更冤的人便是立法机关。

    请看《新京报》的报道:《河南村民坐11年冤狱案两名办案者被拘一人在逃》(http://news.sina.com.cn/c/2010-05-13/015317501410s.shtml)。其相关报道(新京报记者张寒):“赵作海案当年法医杜立海称,当时无名尸DNA鉴定无果,当年并没有疑罪从无这种说法,法律上存在弊端,不应该让个人担责。”

    “赵作海案”发生于1997年、报案于1998年、刑拘于1999年、公诉于2002年、终审裁判于2003年。而我国修改后于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事实有疑问无法达到起诉、定罪标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些规定在赵作海案发生、办理过程中早已生效实施。作为一个执法者,公安局的法医杜立海竟然声称“当年并没有疑罪从无这种说法,法律上存在弊端,不应该让个人担责”!全国人大2900余名人民代表于1996年修改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这些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全国甚至全球人民都知道,唯独某些执法者不知道!执法者刑讯逼供、铸成大错,非但不反省,反而诬陷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存在弊端。法律是主权者人民的命令,对法律视而不见的警察,用革命年代的话说,他们无异于人民的敌人。

    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全国人大真是比赵作海还要冤了!看来,真是没有最冤,只有更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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