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个顺口溜,“开车不如坐车,坐车不如没车”,说的是上下班时段的杭州交通,走路都比开车快(就短途者而言)。今天,咱也尝试回低碳生活——走路上班,既环保又能节省时间。一路走去,看着身后的车辆排起长龙,暗自庆幸自己的选择是多么地正确!一路上有七个红绿灯,前三个都是恰逢绿灯,第四个碰上个红的,看来这“红绿灯”也有“事不过三”的潜规则。趁等待的时刻到旁边的报刊亭翻看一下报纸,《都市快报》上的一则消息立即吸引了我“湖南江华原政法委副书记申诉四年摆脱受贿罪!”
政法委书记都受冤枉了?!而且还是因为受贿问题?!岂非纪委书记冤枉了政法委书记?!唉?这倒有点意思。自己搞过反贪,现在又专司刑辩,职业敏感性诱使着我把这篇报道详细地看了下去。看完了报道,我对这件事的感觉就俩字——“讽刺”。
“讽刺”一,政法委副书记被冤枉
政法委是“党管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领导、监督、协调政法部门工作,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党内重要机构。政法委副书记被检察院错误侦查、起诉,被法院错误判决有罪,这么一件“大水故意冲了龙王庙”的事情,岂不是讽刺?
“讽刺”二,政法委副书记被“刑讯”
这位叫“徐茂军”的政法委副书记怎么就被判有罪了呢?他认罪了。他怎么就认罪了呢?他被刑讯逼供了。他是怎么被刑讯逼供的呢?“连续审讯50多天”“在检方的口授下写下受贿3万元的供述”。政法委与纪委、检察院有密切的工作联系,因此,徐茂军对纪委、检察院的办案方式是十分了解的,这个“行内人”为何最终还是着了道呢?倒不是说这个“道”有多高明,而是这个“道”太不“人道”,任谁都受不了,在我国恢复法制20多年后的2005年,我们的相当一部分办案机关仍然是采用“逼、供、信”的方式查案,这岂不也是讽刺?
“讽刺”三,“纪”“检”联合搞“政法”
从《都市快报》的这篇报道可以看出,湖南江华县纪委、检察院联手制造了徐茂军的冤案。纪委是党的机关,是监督、查处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内职能部门,其权力来源于《党章》、《党纪处分条例》等党的文件授权;检察院是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应当说纪委和检察院的工作性质是有明显区别的,其工作的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既无法律依据,也与检察院依法独立履行法律职责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纪委、检察院联合查办政法委副书记的做法实不足取。
“讽刺”四,“皇帝的新衣”看不见
徐茂军同志的这个“冤案”造得一点都不高明,简直称得上“拙劣”,居然编造“徐茂军同志17岁的儿子结婚”这一行贿事由。就是这么明显的造假,检、法两家均视而不见,太过荒唐。
“讽刺”五,故意“搞人”为哪般?
徐茂军被冤枉只有徐自己知道吗?不是的。参与办案的人员都清楚。徐茂军是在“检方口授下”“认罪”的;证人是在被纪委关押16天后才“在一份看不清的笔录上签了字”。纪委、检察院办案的人员都知道指控徐茂军有罪的证据是怎么来的,纪委、检察院不是“查案子”而是“造案子”,不是发现涉嫌犯罪事实,而是制造犯罪事实!这又是为了什么呢?!
关于茂军同志的冤案,是个大大的讽刺,《都市快报》的评论也颇耐人寻味:“踏上四年申冤路,何止一个徐茂军?”“从一定意义上说,徐茂军还是幸运的,换成一般百姓,还真不知道申诉四年能否赢得清白”。
看毕这则报道,又让我想起另外一件有趣的事情。
前几日,我和几个老友聚会,有一个和我一样也是从检察院辞职做律师,他讲到就在我们省府杭州的某个区,他接办了一个涉嫌受贿的案件,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到检察院反贪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提出会见要求,接待他的检察官愉快地接过他的手续,答复“好的,我们尽快给你安排”。我这个老友也是“行内人”,也是搞过反贪工作滴,所以也没想着能在第二天就安排会见,到了第三天上午,试探性地打电话给检察官询问情况,被告知案子不是接手续的这个检察官办的,承办检察官在外取证,会见不了。嘿!这不明摆着48小时之内安排不了了,情急之下又通过在“行内”的“行内人”打招呼,回复说是过两天尽量安排。这怎么办呢?反贪工作有特殊性啊,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啊,咱好歹也是从“行内”出来的,得理解啊。得,等呗。两天过去了,没动静。又电话打过去了,电话是通了可就是没人接。掰着手指头一算,这都快五天了,嫌疑人家属受不了了,“王律师啊(我这个老友姓王),俺又梦到孩子他爹高血压犯了,你快去替俺看看哪”。咱是提供服务的,委托人都督促了,不能再懈怠,直接开车就去了,到了反贪局找到局领导说明来意,领导很热情,“安排会见的权力我们都下放给各承办人了,你们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到外地取证了,你们直接和他联系一下,让他给你们安排就好了”。赶快拨通了承办人的电话,“肯定会给你们安排会见的,不过我现在真的很忙,领导交给我的任务很多,抽不出时间来啊”,“您给我们十几分钟会见就行啊,我们就依法为他提供一下法律咨询”,“哎呀,我真是抽不出时间啊,等领导不安排我工作,我有时间了才行啊”,“那您看明天能不能安排?”我这个老友不自觉的又作出让步。“这个我不能明确答复你,再联系吧”。这一来一往几个回合,我这个老友算是看明白了,这哪里是要安排会见哪,这压根儿就是不让会见嘛。而且这套路也没什么改进,就是“踢皮球”的做法嘛,就是我这个老友在反贪的时候经常用来对付律师的招数,推来推去找不到个管事的。今天我又打电话给这个老友了,问他有没有会见到,他苦笑着对我讲“我都连续跑了五趟检察院了,今天都是第十天了,我还找了检察长,承办人答应我明天安排,不过也难说啊。咱以前也这样搪塞过律师,没想到现在换做咱做了律师……,老胡,报应啊!”
说成是“报应”,那太严重了,一定要说,那也最多是个小小的“报应”。
诚然,纪检机关违法办案,指供、诱供、刑讯逼供制造出冤假错案,法律监督机关“主动”违法,故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会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降低,极大毁损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果放任自流、久而久之必生亡党亡国之虞,应予重视。
事物都有两面性,换个视角,这两个事例所展现出的倒不尽然是令人悲观的方面。
其一,官官不相护。政法委副书记涉嫌犯罪,照样大力查办,绝不姑息,绝不偏袒。
其二,反腐有决心。纪委书记一手抓办案,不交代,不收兵,查就查到底。
其三,办案肯付出。反贪干警连续加班几星期,日以继夜,四处取证,有家不回。
其四,态度有转变。司法机关门好进了,脸好看了,话好听了,官老爷作风明显少了。
不可否认,我国的司法改革还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毕,权利保障措施日益完善。我相信,只要我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真正做到不错、不枉,罚当其罪。我们的司法机关必会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我们的党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