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20100627)正在进行的南非世界杯德国与英格兰的比赛,上半场德国对英格兰二比一的情况下,英格兰队员射门,球打在横梁上后落入德国球门内,再弹起碰上横梁后落下,被德国门将抓住,裁判竟然没吹,比赛继续进行,比分仍然是二比一。根据足球比赛规则第十章“计胜方法”中对“进球得分”的定义“当球的整体从球门柱间及横梁下越过球门线,而此前未违反竞赛规则,即为进球得分”,裁判对此次射门的结果显然存在误判,这次误判导致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发生分离:客观上双方各进两球,结果应是二比二,但因为裁判员的误判而呈现出二比一的裁判结果。
假如英格兰因为这次误判而导致失败的结果,或者不管这次误判对最终的输赢有无影响,对客观上存在的误判,作为受害者的英格兰可否象聪明而执着的中国人遇到类似不公事件时所常常采用的方法那样去“上访”?假如英格兰队去上访,能否改变裁判结果?要回答这些只有伪球迷才会提出的问题,必须先从足球比赛规则ABC开始。
《足球比赛规则》在其第五章“裁判员”中对“裁判员的权力”是这样规定的: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该章对“裁判员的决定”是这样规定的: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对于“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国际足球理事会的解释(决议三)是“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是否得分和比赛的结果”。
足球裁判规则是足球比赛中各方行为的基本规范,其对裁判员权力及其决定的规定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控制比赛的“全部权力”,二是包括进球得分在内关于比赛结果的“最终决定”。
尽管事实上有来自前后左右上下各个方向的摄像机录下的画面可以证实英格兰的射门确实进球了,但是因裁判员没有看见而不能得分。这一误判任何人不能质疑,比赛必须继续进行,事后亦不能更改结果。之所以“事实”不胜于“误判”,是因为足球比赛规则赋予了裁判员控制比赛的“全部权力”,是因为拥有控制比赛全部权力的裁判员所做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当全世界的足球界人士在通过这些规则时,他们一定知道赋予足球裁判员控制比赛的全部权力并且由裁判员对比赛结果做最终决定是会有人为其付出一定代价的,那就是:裁判员事实上的误判,也必须被认为是正确的裁判。也就是说,误判是足球的一部分,因误判而受害的球队必须接受误判的结果。简言之,英格兰不能上访。
笔者是标准的伪球迷,因而不知道何以在制定规则时非要授予裁判员如此完全且最终的权力,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根据摄像机拍摄的画面去纠正客观上业已发生的误判,但是,笔者看到了比赛双方对误判的反应,包括受害者英格兰在内都似乎没把误判当回事儿。可以想像,事后英格兰估计也不会到处上访(因为规则中找不到通过上访改变结果的规定)。
在足球比赛中,绝大多数的判罚与客观事实、比赛规则是相符的,误判只是极个别的情形。足球比赛能够正常进行,许多人因为它而得到利益或者乐趣,所有这些好处都离不开“裁判员”这样一个角色,也就是那个拥有“全部权力”并做出包括偶尔误判在内“最终决定”的人。由此看来,对比赛规则形式上的服从优先于对比赛结果实质上的追求,已经成为足球精神的一部分。而这也正是现今人类发达的法治国家法律思维的一个准则:法官(纠纷的裁判者)拥有裁判纠纷的全部权力,法官对诉讼结果的决定是最终的,任何人无权干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任何人无权撤销法官所做的决定。这个准则得到了严格的实行,当然包括了对法官可能存在着的误判的接受。这似乎与国人耳熟能详的“实事求是”原则不相一致,也与中国为了维护和谐而日益重视信访的做法大相竞庭。奇怪的是:不提实事求是的西方人,自愿接受误判不知上访为何物的西方人,他们那儿发生的不实事求是的误判好象并不多见;拚命提倡实事求是、遭遇不公最重视上访的中国人,却不断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误判。
大家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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