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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瑞江 张岚:新媒体与犯罪预防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0-07-01 16:44:31 浏览次数:4180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以其独特的快捷、广泛、深入、互动和多媒体立体传播,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存方式。新媒体在日益壮大的过程中,可以说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提供给人们在信息采撷、加工、利用等环节的诸多便利,另一方面,它自身由于形式灵活多变,极易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从而直接成为了滋生犯罪活动的温床。近年来,如何更好地利用新媒体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同时有效打击新媒体衍生出的犯罪,主要是网络犯罪,一直是法律工作者和司法实务专家们深入探讨和研究课题。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新媒体环境下犯罪的形态特点和应对意见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机关的打防模式,分别从新媒体环境下犯罪预防的优势、所面临的挑战两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利用新媒体犯罪的措施,以期能够充分发挥新媒体对犯罪预防工作的促进作用,有效遏制利用新媒体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赋予新媒体更多的社会责任,使其成为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新媒介。

    关键词:新媒体 ;犯罪预防 ;对策

    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回顾中国媒体产业近两年的发展之路,产业内部各行业的产值规模、增涨幅度以及组成结构都发生着迅速变化。同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发展不仅为中国传媒产业结构带来了新的变化,而且对社会其他领域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在它促进社会和谐和繁荣的魅力光环下,它也是近年来新型犯罪迅猛滋生的温床。由于新媒体形式灵活多变等特点,它衍生出来的新的犯罪类型也是隐蔽性高、智能化强,那么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新媒体环境下的这些新型犯罪,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新媒体的概念与特点

     新媒体是发展趋势,发展的环境也很好,比纸媒、印刷媒体好很多。不过,所谓的“新”和“旧”,本身并不十分科学,媒体的发展是动态的、历史的过程,报纸、杂志相对于信函就是“新媒体,电视媒体相对于纸质媒体就是“新媒体”,那么我们现在经常提起的“新媒体”到底是指哪些媒体呢?它们又有什么独特之处呢?

    (一)新媒体的概念

    对于新媒体的界定,学者们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一些传播学刊上设有“新媒体”专栏,但所刊载的文章的研究对象也不尽相同,有数字电视、移动电视、手机媒体、IPTV等,还有一些刊物把博客、播客等也列入新媒体专栏。那么,到底什么是“新媒体”呢?

    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今天网络基础上又有延伸,无线移动的问题,还有出现其他新的媒体形态,跟计算机相关的。这都可以说是新媒体”。

    也有专家提出:“只要媒体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别于传统媒体,才能称得上是新媒体。否则,最多也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的变形或改进提高。”“目前的新媒体应该定义为在电信网络基础上出现的媒体形态——包括使用有线和无线通道的方式。”

    还有学者把新媒体定义为“互动式数字化复合媒体”。[①]

    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新媒体”的权威定义。从各学者的观点看,在两点上是共同的。一是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二是新媒体的传播技术是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一般来说,互联网、数字电视、手机电视、手机报等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新信息传播媒介均属新媒体范畴。

    (二)新媒体的特点

    “新媒体”之所以能称其“新”,主要是它们具备了传统媒体不具备的特性,具体来说“新媒体”的“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媒体传播信息的快捷性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快捷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传播信息的速度快。相比传统媒体,新媒体主要以文字和图片传播信息,对于记者采编的新闻消息,报纸需要印刷,电视台需要摄制,而网络、手机报等新媒体直接以文字的形式发出,速度更快。第二、信息的更新速度快。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有关这一事件的所有信息都被强烈关注,以玉树大地震为例,灾害发生后,公众急于了解大量的各方面的真实信息,新浪网等一线新闻网站均设置专题对地震情况进行滚动发布,信息更新的速度很快,能够尽可能满足公众特别是灾区群众的最新信息需求。

    2.新媒体传播信息的海量性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传播流向是全世界,同时,信息本身的流向又是全历史的,从过去到现在到未来,并且信息还可以永久地被人们保存下来,什么时候公众想要查阅只需要借助于搜索引擎就可以找到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在百度键入“玉树地震”,就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41,500,000篇,用时0.019秒。

    3.信息通道的互动性

    手机短信、手机通话那是传统的信息互动方式了,现在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移动电视、网络、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桌面视窗等新的媒体形态,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一条新的信息的发布,随即会引来知情人发布这条消息的相关信息,还会引起网民们的广泛评论,并且还有可能被引用到博客、论坛上,甚至通过QQ群、MSN群,得到更广泛的传播。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传播互动性改变了人们对获取、传输信息的方式,对当今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是新媒体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连线》杂志就将新媒体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4.表达信息方式的立体化

    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不仅仅局限在传统媒体的单一模式——印刷品或者平面电视,表达信息形式多变,通过图像、文字、声音的各种排列组合来表达信息。信息传播是“海、陆、空”的多媒体立体呈现。

    5.传播信息的广泛性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因特网的兴起,引发了信息革命,迎来了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人们不再局限于通过广播、报纸和电视获取信息,甚至很多年轻人已经不再看电视、读报纸,它们通过网络和手机可以获得几乎它们所要知道的所有信息。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迄今已经有近4亿网民[②],手机用户更是达到了7.8亿户[③],新媒体的传播广度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媒体的信息传播已经到了世界每个角落。

    综上,“个人和组织能够凭借电脑化的大规模信息交流系统建立多向的相互联系”,“在这张分散型的传播巨网里,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发布信息,所有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断续相间的非线性方式流入网络的经纬之中”。[④]即是说,“每一个拥有互联网的人都可能成为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由于信息在网络、传媒工具的传播下,迅速爆炸,扩大传播,相关信息纷纷繁衍,而信息的源头和流向的不确定性,使世界任何角落的人都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受传者。因此,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新媒体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和广泛性,就能极大推动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了新媒体这些隐蔽性、智能性以及传播效率的高效性等特点,组织进行各种新型的犯罪活动,那么,作为传统预防、侦查模式下的侦查部门,是很难灵活应对这些高科技手段下的犯罪的,所以,侦查部门对新媒体的特点以及不足必须了如指掌,并且能够熟练掌握新媒体的相关技术,唯此才能对利用新媒体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已有效打击并起到预防此类犯罪的目的。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犯罪预防

    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移动通讯技术迅速发展,新媒体在社会各领域中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与此同时,美丽的光环下也隐藏着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在这么一个背景下,如何开展犯罪预防成为很多犯罪学学者们研究的焦点。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

    长期以来,各国犯罪学学者在犯罪预防这一领域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犯罪预防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性,各国学者对犯罪预防概念的看法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广义的犯罪预防包括一切防止犯罪、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的总和。它除含有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外,还包含犯罪发生中和犯罪发生后的打击与改造措施等。前苏联学者茨维尔布利认为:“犯罪预防,就是用来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或者减弱这些原因和条件的作用,从而保证减少并在将来彻底消除犯罪的各种因素的社会体系。”[⑤]波兰著名犯罪学家霍维斯特更加明确地指出:所有能够对消除犯罪原因及条件起作用的(即使起中介作用)的措施,都应包括在犯罪预防的概念里面。[⑥]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自犯罪预防思想产生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各国犯罪学者几乎都从广义的角度界定犯罪预防,把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均包括在预防之列,使犯罪预防成为“包罗一切”的庞大理论和实践体系。

    我国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奉行广义的犯罪预防观念。所为犯罪预防,是指国家、社会(群体、组织、社区)和个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和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犯罪发生或者减少犯罪发生的策略与措施的总和。[⑦]

    (二)新媒体对犯罪预防的促进作用

    1.新媒体为犯罪预防研究提供了途径多样、交互便利的新平台。在当今高速的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的传播是没有边界的,不受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新媒体为犯罪预防理论提供了更宽阔的交流平台,通过MSN、论坛等途径,进行互动、评价,犯罪学研究者们就可以借此挖掘大量有用观点,充分利用丰富资源,进行继承或创新,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进行大规模地、主动地传播新的正确的犯罪预防观念,而无须受到制度、体制等繁琐的环节的制约,从而为犯罪学理论研究创建途径多样、交互便利的平台。

    2.新媒体能为犯罪预防的实践提供更多的手段和方法。新媒体能展现给人们更全、更新的犯罪预防的手段,新媒体上资源丰富,可利用的资源也多,犯罪预防职能部门可以利用新媒体广泛、深入地发布预防犯罪的信息资料,使人们了解犯罪、排斥犯罪、远离犯罪,有针对性地就新出现的犯罪现象出台预防措施并及时发布,研究犯罪预防的学者们能很快搜集到典型案例并加以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进行实践推广,这样就能大大提高犯罪预防的成效,省去很多隐性成本[⑧]

    3.新媒体开拓了犯罪预防的新领域。如果采用最广义的犯罪预防概念,大到刑事法律的制定,小到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属于犯罪预防范畴。犯罪预防是指所有旨在消除犯罪条件的策略和措施。在新媒体环境下,很多新型犯罪涌现出来,比如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等,还有很多的传统犯罪在新媒体环境下,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诸如利用网络、手机传播淫秽物品,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利用网络传销,利用网络盗窃等等。这些新的犯罪类型和新的犯罪手段都成为犯罪预防研究的新领域。

    4.新媒体为犯罪预防的实现提供了独特的视角。现代生活中,很多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一时的犯意产生,而立即付之于行动,更多的则是由于生活的长期物质与精神压力所迫,以致心理扭曲,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绝大多数的心理专家认为,大凡这样类型的人,往往会沉迷于虚拟的世界,而新媒体正好为其提供了心灵的去处,尽管这样会令这部分人脱离现实,逃避现实,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他们心灵上的慰藉。对于这一类可能实施犯罪的人进行犯罪预防只能通过新媒体才能完成。

    (三)新媒体环境下犯罪预防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1.关于新媒体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增加了针对利用新媒体犯罪进行犯罪预防工作的难度。新媒体使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严重失控,给犯罪预防增添了难度。新媒体下信息的传播像一张网,无序、无源,可以排列出很多很多条信息的传播链,提高了信息接受者的地位,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单向性。这就给预防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犯意联络增加了难度,生起犯意的信息源头追索工作极其困难,工作量大而重。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其所花的成本要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随着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钟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若干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在现有技术水平的限制下,要想阻断信息流的前进,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犯意信息进行到下一位受者很迅速,即使找到了犯意信息源头,犯罪可能早就实施了。震惊中外的新疆7.5事件中,热比娅等民族分裂分子就是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渠道发布消息煽动维族群众闹事。[⑨]

    2.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世界里,犯罪分子隐蔽性更强。利用新媒体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某市甚至某国作案;(2)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3)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4)犯罪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成功系数高。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侦破工作尚且有巨大的困难,更别提要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一项在现实世界都很难进行有力控制的犯罪预防了。

    3.新媒体环境下的犯罪,取证困难,犯罪黑数大。由于网上操作的电磁记录、手机记录很容易被删除、更改或者消失,并且难以恢复;再者网上涉及的人多地广,真假难辨,缺乏第一手信息的常识性、客观性判断。因此,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十分困难,由此造成网络犯罪等利用新媒体实施的犯罪案件极难被侦破,很多犯罪已经发生但还没有被发现,在此情况下进行犯罪预防,难度可想而知。

    4.新媒体环境下衍生的犯罪类型,国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查处困难。《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犯罪的,依照金融诈骗、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表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的犯罪行为,与采用一般手段的诈骗、盗窃行为往往有巨大差别,其行为不仅仅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单纯的犯罪工具,而常常具有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破坏性行为,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是放纵了犯罪,并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很多高智商的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法律法律疏漏,牟取不正当利益,风险相对较小,收益却很大,查处起来也很有难度。

    5.各国司法标准不统一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阻力。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赌博、色情、贩卖盗版书籍音像资料等行为不加禁止甚至予以合法化,致使许多赌博网站、色情网站或者贩卖盗版光盘的网站合法地开设在这些国家。如果这些网站不触犯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即使触犯了他国的法律,服务器所在国既不会处理,也不会提供司法协助。只有网站内容触犯两国法律,才有合作的基础。在各国司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打击网络犯罪显得力不从心。如号称“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的“顾某某网络赌球案”,被告顾某某投注的公司是因开展网络赌球而“闻名”的台湾新宝盈博彩公司,其所注册的网站在国外,虽然可以对顾某某等国内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但对开办赌博网站的犯罪分子却无可奈何。对这类案件进行犯罪预防是很难取得实效的。[⑩]

三、新媒体环境下犯罪预防的对策

    新媒体对犯罪预防的理论、方式、手段等方面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要全面把握新媒体的特性,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独特优势,不断创新和拓展犯罪预防的渠道和空间,使之为犯罪预防服务,开创新媒体背景下犯罪预防工作的新篇章。

    (一)正确认识新媒体的特点和规律,正确把握新媒体背景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新媒体技术背景下,人们实现了信息选择和利用的自主化,但面对越来越多的高智商犯罪分子利用新媒体的这些特性,钻法律的空子,实施犯罪活动的现状,如果不尊重或不能准确把握新媒体技术的传播规律,不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措施,往往容易事倍功半,甚至一无所获。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中开展犯罪预防工作,要认识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和规律,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发现犯罪事实,初步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再丰富证据,最终定案),当然如果仅仅很少涉及有关的网络电子证据材料,例如BBS、MSN、QQ等网络工具记录材料,传统的侦查模式也是基本上能够完成对这类案件的指控任务,但是,如果是纯粹的利用新媒体实施的犯罪案件,很少有目击证人和实体证据,更多的是电子数据交换等“数字”证据,这类案件就很难靠传统的侦查模式来侦破。

    新媒体背景下,犯罪的结构正逐步发生着变化,侦查部门应正确把握规律,才能以不变应万变,犯罪主要呈现如下几点特征:

    1.犯罪主体低龄化。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和不断普及,犯罪主体是个年轻化的群体,主要是15-30岁的青少年。新媒体作为科技创新的产物,更新换代非常快,青少年从小便有机会接触到新媒体,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很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新媒体的操作,同时,青少年法律知识欠缺,对自我行为的控制力弱,极易误入歧途,在新媒体环境下迷失方向。

    2.犯罪手段智能化。新媒体所包含的技术复杂而综合,因此有能力操作自如并且利用其进行犯罪的多是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并且具有相当职务便利的人群,这些人运用自身的智慧利用各种先进手段抹杀犯罪证据,使能认定这部分人犯罪的证据如凤毛麟角。

    3.犯罪行为隐蔽性高。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只要坐在计算机前,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数据的传输,而不需要出现在犯罪现场,甚至侵害对象连犯罪人是男是女都不知道,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实体证据。

    4.犯罪行为危害性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面越广,危害性越大。尤其是涉及到财产性的犯罪,没有地区、国家的限制,可能在短短几秒钟就能非法占有他人的巨额财产,连微软、英特尔公司也不能幸免。而且赃款很难被发现和缴获,巨额资产的流失,对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利用新媒体加强犯罪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

    正如前文所述,新媒体的发展缺乏监管,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上充斥着诱发犯罪的信息,很多网站上的新闻稿件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追求点击率,歪曲报道,着重揭露人性丑陋的一面,忽视弘扬真善美。很多的私人博客为了博人眼球,更是发表一些毫无事实根据、主观臆断的、激进的观点,点燃了很多不明真相的民族的“激情”,最终诱发犯罪。很多的网站在报道暴力性犯罪事件时不注重对事件本身的阐法释理,而更多地关注对施暴过程的描述和对事件起因的分析,导致民众在没有受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对新闻事件产生错误的评判。在福建南平“3.23”惨案发生后,各大网络媒体和手机媒体都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但由于没有及时采取相关犯罪预防措施,又接连发生了多起校园伤人案件。可见,在新媒体平台上,相对于可能引发犯罪的信息来讲,在数量上,犯罪预防信息实在是少的可怜。加强犯罪预防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积极”信息的占有率,在一定程度上与“消极”信息形成制衡,是犯罪预防工作取得实效的保证。

    (三)建立网络安全机制和安全服务体系是犯罪预防的前提

    2005年,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利用其编写的ipxsrv.exe程序,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先后感染40000余台计算机,形成Bot Net僵尸网络。2004年10月6日至2005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操纵僵尸网络对北京大吕黄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www.kuro.com.cn)发动多次拒绝服务攻击,致使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影响北京电信数据中心皂君庙机房网络设备及用户。经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功能测试机构鉴定,ipxsrv.exe程序为破坏性程序。徐某依法被判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11]

    徐某只是众多网络犯罪的其中一例,大多数的侵入系统型网络犯罪都是利用网络安全机制不健全,安全服务体系存在疏漏,最终引发一桩桩网络犯罪案件。可见,在新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应充分认识到网络、数字电视、移动传媒、手机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网络安全机制和安全服务体系是预防、减轻新媒体负面影响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建立网络安全机制,主要包括机房安全、计算机安全、应用系统安全等方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和避免网络黑客通过终端设备进行入侵网络、窃取信息、篡改数据等活动。在建立网络安全机制下,我们还需要建设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其中主要包括:系统入侵检测体系、系统漏洞扫描体系、病毒防范体系及系统访问控制体系。这些都做好了,那么也就等于在犯罪环境上进行了限制。

    1.设立防火墙。防火墙是计算机内部系统与因特网接入服务商提供的外部网络系统之间的过滤屏障,以防止非法数据及非法用户的侵入,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外部网络的未授权访问。[12]虽然不是说能百分之百地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访问,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起到了作用。

    2.设立身份认证程序。身份认证除了一般的密码口令外,系统可以采取人体指纹、声音识别等更具操作人特征的方式进行认证,以确保网民电子帐户的安全。

    3.建立网络监督机制。重要计算机房和资料库必须设置警卫看守;重要程序及软件资料应拷贝备份,并安全地存放;程序及资料进出计算机房,应填写登记簿;建立责任制度,按职位与工作不同做相应限制,如编程人员无法将自编程序输入到计算机里等一系列安全措施。公安警察要担负起对重点部门,尤其对金融单位的数据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他们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技术。

    (四)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促进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对抗性力量,加强惩治犯罪的可能性

    网络虚拟警察在网上接收群众举报、求助,迅速处置,及时发现,制止网上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公开警示网上轻微违法和不良行为,依照《刑法》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互联网安全管理,包括对网站、互联网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的管理。网络警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力量。面对网络世界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要求网络警察必须是一支由综合性知识人才组成的队伍。他们应当是具有安全管理知识、计算机网络知识、熟知法律政策及具备安全审核等方面知识的系统性高科技人才。网络警察的作用极其重要,他要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加以制止,还要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运用科技的手段和计算机知识进行网上追捕。所以,加强网络警察的队伍建设,是预防网络犯罪非常重要的途径。

    (五)引入ISP协助,加强犯罪信息传播的控制技术,预防犯罪

    网络服务供应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网络服务的单位,[13]在打击与防范网络犯罪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网络犯罪最基本的步骤是连线上网,而连线上网则必须通过ISP的连线网络设备。接通网络后,行为人可能会向ISP申请免费电子邮箱、网页空间或者转址服务等服务,以便传递网络犯罪信息,在需要被害人作出反应的犯罪中,还需通过ISP接收被害人的反馈信息。这样一来,整个网络犯罪行为才算完成。例如,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查明,自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创建网络昵称“小夜精”,QQ号码为1014559472的QQ空间,在空间内转载淫秽图片166张、视频文件59个、文本文件20个,用诸如“两个骚货洗澡时说的悄悄话、小荡妇、被两个男人轮奸(十八禁)、干出高潮、激情视频”等诱惑性标题吸引信息接收者,并在聊天过程中,将其QQ空间密码告诉昵称为“解药”、 “寂寞的独奏”、“坏了的转向灯”等网友,供网友观看。最终,卢某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14]

    可见,ISP提供的服务不仅对于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性,而且对于网络犯罪侦查更具有重要性,如果ISP能及时阻止犯罪信息的传播就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无论是立案阶段、清查过滤阶段、证据调查阶段和案件执行阶段,都需要ISP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的方式主要有:

    1.过滤和删除信息。由于犯罪行为人通过ISP的“私服”将信息传送给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实现其犯罪目的,ISP应不定期对于上传文件进行检查,过滤出犯罪信息并将其删除。

    2.举报和存储证据。虽然犯罪信息经过了ISP的过滤和删除,但是还是会隐秘进入网络平台,继续传递。这时,一旦被ISP发现,应及时与侦查部门联系,进行举报,并及时储存相关的犯罪资料,以便于向侦查部门提供证据。

    3.依法作证。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容易被破坏或加工,ISP作证不但能够证明司法机关提取证据是否客观,而且还能够证明是否合法,保证司法机关提取证据的证明效力。

    (六)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做到权责明确,监督有力

    监督是监督者依据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程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实行的监察、督促活动。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就可以轻松确定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但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由哪个机关来实施犯罪预防呢?基本没有专门的犯罪预防机构。对于职务犯罪,国家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进行事前预防、事中参与、事后跟踪检查的全程监督[15],而对于其他犯罪和近年来新媒体环境下的新型犯罪,则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更没有专门的机关担负该职责,仅仅对新型犯罪进行事后打击,难以实现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的目的。

    如果把监督资源重新整合,分工细化,避免监督职能交叉重叠,落实针对新媒体背景下犯罪活动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形成一整套监督机制,将犯罪预防工作常态化,普遍化,深入下去。所以,笔者认为,应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型犯罪,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不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七)加强地区间和国际间警察的合作是有效预防打击犯罪的的手段

    新媒体技术环境下的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跨区域性。一个犯罪行为的完整实施,不仅仅可能需要跨地区、跨省市,还可能是跨国的。如果一个犯意在甲国生起,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新媒体技术,经过乙国传递,最后在丙国实施,那么这样一个案子就需要甲乙丙三国警察的配合协作,任何一个国家不配合,证据链就断裂了,查证就可能因此而无法继续下去,最多的可能就是不了了之。可是,实践中,国际间合作也存在警力不足的障碍,合作的实现,尚需其他诸多力量的配合。

四、结  语

    根据2010年1月15日,CNNIC在京发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网民规模较2008年底年增长8600万人,年增长率为28.9%,中国网民规模增长有所放缓;宽带网民规模达到3.46亿人,较2008年增长7600万,虽然中国的宽带普及率很高,但是宽带接入速度远远落后于互联网发达国家;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年增加1.2亿,达到2.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8%,其中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3070万,占整体网民的8%,手机上网成互联网用户新的增长点;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0681万,占整体网民的27.8%,同比增长26.3%。[16]

    新媒体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它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今后,不管是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将更加凸显它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双刃剑”的另一面也不容忽视,本文只是汲取了其中一个小小的领域——犯罪预防领域来加以探讨,由于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技术之先进等特性,给犯罪预防领域带来了很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利用好新媒体全方位地开展好犯罪预防工作,监督、防范新媒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不仅是现在也必将是今后一段时间需要继续加以深入研究课题。

    注释:

    [①] 资料来源::百度网, http://baike.baidu.com/view/339017.htm?fr=ala0_1_1

    [②] 资料来源:石家庄新闻网http://www.sjzdaily.com.cn/cjpd/2010-06/11/content_1401623.htm

    [④] [美]马克利维:《新闻与传播:走向网络空间的时代》,引自叶琼丰:《时空隧道——网络时代话传播》,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7页。

    [⑤] [苏] J茨维尔布利:《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03页。

    [⑥] [波兰]霍维斯特:《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29年,第133页。

    [⑦] 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02页。

    [⑧] 隐性成本是指公司损失使用自身资源(不包括现金)机会的成本。

[   ⑩]翟翠玉:《当前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初探》,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院报》,2008年3月第2期,第66页。

    [11]资料来源: 北大法意网,http://www.lawyee.net/,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北刑初字第305号。

    [12]黄伶俐:《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及防范对策》,载《铜仁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总第131期。

    [13]皮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载《光明日报》,2005年6月28日。

    [14]资料来源:中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刑初字第5号,北大法意网http://www.lawyee.net/

    [15] 我国设立的专门的机构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一是国家预防腐败局,二是纪检、监察部门,三是各级检察机关(内设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6]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腾讯网 http://www.qq.com/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2] 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

    [3]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4] 党东耀:《新媒体场域下的社会问题新闻报道》,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114至118页。

    [5] 皮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载《光明日报》,2005年6月28日。

    [6] 何力:《新媒体的发展规律》,载《第一财经周刊》,2009年。

    [7] 姚茂文:《计算机犯罪与实践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

    [8] 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7年。

    [9] 汪峥:《新媒体的绿色治理需要绿色措施》,载《社会观察》,2010年。

    [10] 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

    [11] 翟翠玉:《当前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初探》,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院报》,2008年。

    [12] 杨清波:《新媒体环境下突发事件的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载《新闻知识》,2009年1月。

    [13] 栾轶玫:《新媒体的责任时代与传播秩序的建立》,载《新闻与写作》,2009年3月。

    [14] 王毅:《信息管理的新发展及我们的对策》,载《大学图书情报学刊》,199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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