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部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全文终于出台了。这无疑是刑事法律工作者的福音。余祥林案后开始准备,在赵作海案发生后即出台,冤案从另一方面体现出了价值。
在这两部规则中,“刑讯逼供”的防止和杜绝,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但也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刑讯逼供仍无定义。何为“刑讯逼供”,何为“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规则没有明示。这实在让人遗憾,仍然令人无所适从,但起码给了我们一个规则:如果算得上是“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那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实践中,以伤害肉体进行的暴力取证,比较好认定(没有留下伤痕者除外)。但,我们也注意到,有另外一种看似文明合法的审讯,能否算得上是刑讯逼供,抑或是非“刑讯逼供”的违法审讯,值得重视,值得研究。
我曾与陈有西律师合写了一篇《警惕非暴力的刑讯逼供》,在《中国律师网》发表,主要讲的是连续审讯怎么认定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就是刑讯逼供。在新形势下,谈到新问题,我在那篇文章的基础上,再次把这个问题提出,与同仁共同探讨。
先来看几个案例吧。
杀妻冤犯佘祥林被连续审讯十天十一夜而胡乱供述杀妻经过;另一杀妻冤犯杜培武被连续审讯十六昼夜而编造了杀妻行迳;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一个法医与男子一起散步过程中遭歹徒袭击,男子被杀,法医被强暴,警方立案后查了半年也没破,然后把那个法医抓起来,连续审讯了六天六夜,逼她承认那男子是她杀的,于是她就供述了。事隔一年,真正的凶手归案。那名法医才被释放。最新鲜出炉的赵作海案亦不无如此情节。
“连续审讯”好在哪里?
一可规避法律。刑诉法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是犯罪。但从条文本身上来讲,没有对什么是“刑讯逼供”进行解释。所以对何为“刑讯逼供”,不同的人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使用肉刑,如殴打、体罚、吊打、捆绑、非法使用刑具、火烤、冷空调吹、冻饿等,视为刑讯,并无争议。但是对长时间地、超过平常人身体的忍受限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续审讯,却有人认为是合法的。有的公诉人答辩道:法律只规定传唤不能超过12个小时,并没有规定审讯不能超过12小时。在很多电视剧中,通宵连续审讯反而是作为民警为民除害的正面事例宣传的。某些司法工作人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肆无忌惮地使用这种手段。
二是不留伤痕。这类审讯不会留下任何伤痕,即使把嫌疑人搞出病来,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审讯造成的。好多法庭上控方都会说:你说这个口供是刑讯逼供形成的,请拿出证据来。确实,这类刑讯根本不可能有证据。审讯人有十多个,但被告只有一个。审讯人不会自己作证说违法审讯,而被告在法庭上指证,法院说我相信警察检察官,还是相信罪犯?当然是相信执法者。因此,被告控诉得声嘶力竭声泪俱下,也不会有任何法官相信他。
三是此“招”甚灵,履试不爽。好多没有经过这种审讯的人,包括法官,不会知道人的生理极限。一般来讲,正常人在三天三夜没有睡的情况下,都会不顾后果地胡乱承认和交代自己的罪行。
四是会被法庭采信。通过“连续审讯”方式获得的口供,往往会得到法官的相信。一般法官观念上,“刑讯”仍指暴力殴打并有伤痕为据,对“连续审讯”则认为不打不骂无肉体折磨而视为合法。在法庭上,如被告人提出连续审讯下的口供不实,往往法官就会问“侦查人员有没有打你”,被告人如实答“没有”,法官又问“侦查人员有没有骂你”,被告人又如实答“没有”,法官再问“你笔录上的签字是你本人签的吗”,被告人还是如实回答“是的”。法官就会问,你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相当级别的干部,一个大学毕业的人,知道口供的后果吗?被告往往无法再现当时的情景,也无法让法官相信。那么在最终的判决上,口供不实的辩解则必难采信。“违法证据排除”在这个问题上,完全被不予适用。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有关专家说:连续审讯会造成被审讯人患上一种名叫“旅途精神病”的精神疾病,在这种精神状态下所制作的口供失真率高、可信性差。会产生人物定向障碍、自我定向障碍、无法有效交谈。 理解困难、言语零乱。 日本731部队曾拿人体做过试验,将一个人投入封闭的环境中,时间一长,就会引发旅途精神病,其中最短和最惨的人在第三天就发生死亡。可见,此类折磨比直接的肉体折磨有过之而无不及。此行为显然是不当侦查行为,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其一,刑讯包括肉刑与变相肉刑,连续审讯即为变相肉刑。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等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一书中说: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属于刑讯。并举例说明“车轮战”亦属变相肉刑。以两人为一组,轮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是为“车轮战”;以“车轮战”方式折磨犯罪嫌疑人,使其身体疲乏、精神痛苦,甚至产生精神障碍,这就是变相肉刑。在身体疲乏、精神痛苦甚至精神障碍状态之下,作出不符事实的有罪供述,与肉刑结果无异,显属刑讯。
其二, 连续审讯系精神折磨,违反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
我国1986年签署、1988年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酷刑”的概念为: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可见,酷刑不仅包括肉体折磨,还包括精神折磨。
其三,这种做法是刑讯逼供的保护伞和冤案的渊薮。
这种做法不清除会遗患无穷。这种方法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冤案。只是这种冤案没有佘祥林案那样死人回家的证据,用口辩推翻不了口供,因此无法查明和平反而已。
笔者也在想,有些案子搞“连续审讯”,有些案子不搞“连续审讯”,终究是有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认为此举不妥,否则所有案子都可以用这种方法了,那将很大地减少办案成本,只要弄几个人,轮番上阵,直至嫌疑人交待为止。如果此招认定为合法,予以推广,谁都可能成为罪犯。那将是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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