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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接受浙江日报采访就检察监督问题发表评论

发布时间:2010-08-02 16:23:17 浏览次数:1607
 

    本网讯 2010年8月2日,本所发展委员会主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李永红接受浙江日报记者采访,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发表了以下评论:
    自2008年底启动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后,中央提出了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标。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的体制保证之一,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是解决执法不文明、司法不公正等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面临着一些障碍。为解决这些障碍,2008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省级人大出台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规定(据检察日报正义网的统计,2008年以来共有12家)。本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它不仅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督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分别提出了要求,还在决定中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如,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工作,“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等。这些规定无疑会对我省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还必须注意到,司法改革中的宏观问题如体制性障碍,必须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来克服,而按照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司法职权配置和诉讼制度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此,司法制度的改革需要中央决策、全国人大立法,然后依法操作。在此前提下,对于司法改革中的微观问题如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则可以由地方人大通过有关决议推动各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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